2、租赁期间,乙方可享受优先购买房屋产权的权力,剩余租金可抵购房款。
第六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1、物业管理费: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2、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3、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承租方负责。 4、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乙方遵守经营场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
3、不准为乙方非法经营提供方便。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2、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甲方的指导与管理,执行营业场所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3、按期支付租金。
4、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5、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出售商品时,要明码标价,出售商品后,要向消费者提供正式的销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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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腐烂变质、有损健康的食品,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的商品以及从事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第九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甲方出售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书面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承租方,享有原承租方的权利,承担原承租方的义务继续按原合同履行权利义务。 第十条 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出租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 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负责赔偿违约金 元。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续租
1、乙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处商铺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 日书面通知出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
续租作出书面答复。如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商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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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租赁权。 第十二条 合同中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商铺: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30天的,并赔偿违约金 元。 第十三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四条 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补充与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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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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