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和就业程序教案
教学目的: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为高校毕业生带来的就业压力,国家有关部门特别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如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等。为此,开设就业政策和就业程序课程,为毕业生解答国家相关就业政策疑问,帮助他们充分用好国家促进就业的政策,将对广大毕业生的求职道路和职业选择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教学目标:
1、掌握现行就业政策 2、了解就业有关规定 3、熟悉就业流程
教学重点:让毕业生了解国家近期就业政策,尤其是国家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重点了解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应征入伍、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五项与本校毕业生就业相关的国家政策,以及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代偿政策。 教学课时:6学时 教学内容:
1、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沿革
2、现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有关规定 3、人事代理制度 4、就业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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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现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有关规定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沿革 ◇经济发展:计划经济→市场经济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是计划经济。1978年,我国进行改革开放,经济体制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应经济的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也发生变化。 ◇制度变革:统包统分→自主择业;派遣证→报到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实现了两次重大变革,一次是上世纪90年代,为适应国家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要求,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实现了从政府指令性计划分配到“市场导向、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转变,这次重大变革的突出特点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产生了非常积极的效果,这是一次深刻的成功的变革。
本世纪初,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们进一步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实现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重大而深刻的又一次变革。这一轮变革的显著特点是:在坚持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的同时,突出强化政府积极促进就业的职能,建立了“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体制和机制,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模式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一是确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高等学校积极作为、社会各界多方支持的工作机制。二是形成了国家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框架体系,这个政策体系很全面,涵盖了针对就业指导、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失业登记、临时救助等多个方面的近百项政策措施。三是基本建立了以高校为主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由高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咨询、推荐和服务。四是探索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途径和办法,通过政策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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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和项目实施初步疏通了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就业的渠道,形成了一定声势。五是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初见成效,高校人才培养进一步贴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这些政策和措施保证了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逐年较大幅度增长,绝大多数毕业生在当年实现就业,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现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一)就业方针和原则
☆原则:“公开、公正、择优、自愿。”
☆机制:“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二)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1、各地公安部门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以申请把户口、档案托管在学校或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3、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毕业生,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所在地。
☆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有关政策
1、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3、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4、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可以在当地办理人事代理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
☆面向基层就业的有关政策
1、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的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政府代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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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毕业生,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 1至2 档工资标准。
3、从 2006 年起,自治区、市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三 分之一的职位应从具有 2 年以上乡镇、村、社区、非公 有制单位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 中择优录用,以后逐年提高。
4、县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都要结合岗位需要,留出一 定数量的空缺职位,从基层经过 2 — 3 年锻炼的选调生中择 优选拔。
5、国家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市、县两级政府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
6、到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考研,可以适当加分;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学籍保留2年。
☆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
1、学校提供“一对一”就业帮扶,尽量给予适当求职经济补贴。 2、各地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3、登记失业的困难毕业生,列入劳动保障部门的援助范围。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专门台账,确定专人联系,提供就业援助和培训援助。
(三)毕业生就业有关规定 ☆患病、残疾毕业生的有关规定
1、学校将在派遣前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修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2、残疾毕业生就业有困难的,学校提供就业援助,并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关于就业歧视: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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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通知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通知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通知指出,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通知强调,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另外,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 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结业生的有关规定
1、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一次性推荐或自荐就业,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
2、在规定时间内无单位接收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即参加高考时户籍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3、已被录用的结业生,在国家财政拨款单位就业的,其工资待遇比国家规定的毕业生工资标准低一级。结业生在一年之内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毕业资格,工资待遇从补发证书之日起按毕业生对待。
☆肄业生的有关规定
大学肄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国家不负责其就业派遣。其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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