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和就业程序(教案-定稿)(3)

2019-01-07 15:38

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5)聘任期间,特设岗位教师的户口和档案关系按国家公办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4、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计划

☆背景资料: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党政干部后备人才,2008年4月10日,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决定以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从2008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选聘2万名专科以上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主要担任村党组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以及村团组织书记和副书记等职务。服务期为2—3年。

☆相关政策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参加养老社会保险。

(2)在村任职期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从2010年起,县、乡两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每年考录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时,主要面向任职满2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的选聘人员考录;自治区、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考录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时,拿出一定的比例面向任职期满2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的选聘人员考录。

(4)对选聘在农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我区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享受适当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其中,受聘到国家和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边境县,任职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6分,满3年及以上的加8分;受聘到其他县,任职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5分,满3年及以上的加7分;被评为县级先进个人的另加3分,被评为市级先进的另加4分,被评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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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级以上先进的另加8分,多次被评为先进的按加分最高的一次加分。任职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的,报考区属院校研究生时,按照组通字〔2008〕18号文件精神,笔试成绩给予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在村任职2年后,被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直接转正定级,在村任职工作时间计算工龄及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7)选聘人员在聘用期满后未续聘的,2年内继续享受第(2)、(3)、(4)条待遇和保障政策。

(8)受聘到我区国家和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边境县,且聘期考核合格的,享受《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桂财教〔2007〕60号)规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9)在村任职期间,选聘人员的户口原则上转至所在县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根据流向,可在区内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迁移落户,也可转回大学毕业前的户籍所在地。

(10)财政保障政策。中央财政补贴西部地区的费用为人均每年15000元生活补贴和人均2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费。自治区财政按照选聘人员人数,将中央补贴全额划拨到各市财政局,各市财政局根据本市选聘人员分布情况将经费划拨至各县(市、区)财政局。中央财政补贴主要用于选聘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安置费和购买保险。地方补贴和工作经费由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解决。

5、选调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工作(简称“选调生”) ☆背景资料:2000年,各省(自治区)组织部门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人选进行重点培养,这批毕业生简称“选调生”。

☆选调生与各单位招录的国家公务员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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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与各单位招录的国家公务员都是国家公务员。不同点主要有:一是报名条件不同。选调生的报名条件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报名条件外,还要求是学生干部、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服从组织安排的本科以上优秀毕业生;二是培养目标不同。选调生的培养方向主要是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人选。三是选拔程序不同。选调生的选拔包括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考核等程序。四是培养管理的措施不同。选调生到基层工作后,组织部门将通过举办培训班、抽调到上级党政机关跟班学习,鼓励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得力措施进行重点跟踪培养,帮助选调生脱颖而出。

第二节 人事代理制度

一、人事代理的内涵

1、人事代理是指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对其人事业务实行集中,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系列服务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

2、人事代理的当事人为代理方和委托方。代理方一般是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委托方为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3、人事代理业务可由单位委托,也可由个人委托。委托代理的方式由委托方与代理方商定,并以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

二、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

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由代理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代理方可以提供如下服务:

1、为委托方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并协助委托方研究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等。

2、为委托方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办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转正定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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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档案工资;出具因公或因私出国、自费留学。报考研究生、婚姻登记和独生子女手续等与人事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3、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按有关规定承认身份,申报职称,计算工龄,确定档案工资,办理流动手续。

4、为委托方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建立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开展组织活动。

5、为委托方代办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业务。

6、为委托方代办人才招聘业务,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推荐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聘用人员合同签证。

7、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岗位培训,并协助委托方制定培训计划。 8、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人才测评业务。 9、代理与人事管理相关业务。 三、人事代理有关规定

1、凡注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其他以聘用方式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2、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在核准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和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

3、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及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4、尚未就业的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重新就业后,其辞职、解聘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5、在委托人事代理项目内有档案工资关系的,其代理期间涉及国家统一调资的,档案工资的调整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核定。

6、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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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期向人才流动机构提供有关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其手续由委托代理的各级人才流动机构负责。

7、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解除聘用(任)合同的,毕业生可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代理其人事关系的人才流动机构继续负责毕业生的见习期管理。待聘期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

8、委托期间,所委托代理的人员被全民、集体单位正式接收,由其委托代理的人才流动机构凭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收函办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转递手续;被其他单位重新聘用的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应及时变更人事代理手续。

四、人事代理程序

1、委托方向代理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各自情况的不同,须向当地人才流动机构分别提交下列有关证件:

(1)应聘到外地工作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聘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单位证明信(证明其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等。

(2)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原单位同意由人才流动机构保存人事关系的函件、出国的有关材料等。

(3)辞职、解聘人员尚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及辞职、解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

2、代理方对委托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3、委托方与代理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4、代理方向有关方面索取人事档案及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材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5、人事代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以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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