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公司陶佩芬劳模创新工作室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陶佩芬劳动模范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
第二条本工作室由公司劳动模范和各级先进集体或个人联合发起,公司员工有权自愿申请参加,经南京市总工会登记备案。
第三条本工作室的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宣传企业文化,展示劳模风采,推广劳模经验,扩大品牌效应,充分发挥劳模在企业创新中的示范引领和帮教作用,带动职工群体素质的提高。认真执行和积极配合落实劳模政策,关心劳模工作、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努力增进劳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第四条本工作室是以全国商业劳模陶佩芬同志命名,围绕本单位工作开展技术创新、服务交流的组织,是公司劳模工程文化适应新形势的延伸。?
第五条本工作室弘扬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
第六条本工作室接受南京市总工会业务指导和新百公司党委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工作室的最高机构是全体会员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机构理事会成员,吸纳、罢免会员; (三)?审议工作室的活动计划和总结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八条工作室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本工作室设正副主任各一名,秘书一名,理事3-5名,视情况可增设名誉主任一名。
第十条主任及理事会成员由工作室会员会议选举产生,对全体会员负责,副主任由主任任命,任期与主任相同。
第十一条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因故不 能履行职责,由副主任代行职责,直至产生新的主任人选。 第十二条主任拥有下列权限: (一)?代表工作室行使职权; (二)?召集和主持会议、活动; (三)?检查、监督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工作室签署有关文件、协议; (五)?处理其他事务。
第十三条秘书由工作室主任任命,工会工作人员兼任,任期与主任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劳模工作室常设机构在公司工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
三章会员组成
第十五条本工作室吸收团体和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申请加入本工作室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工作室的章程; (二)?有加入工作室的意愿;
(三)?曾被授予全国、部省级、市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先进工作者,市级以上巾帼示范岗(明星)、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负责人等荣誉称号者,均自动成为会员;
(四) 公司工会从事劳模管理的工作人员自动成为会员; (五) 本工作室在自愿的原则上,吸纳积极上进的集体或个人加入工作室,参与各项活动;
(六) 退休劳模及先进工作者在身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自愿参加工作室活动;
第十七条会员加入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申请书;
(二)?经工作室理事会研究通过,由公司工会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工作室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由市级以上政府或工会组织授予的劳模先进分子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工作室章程或计划、方案的审议、修改和表决权; (三) 参与本工作室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对本工作室有讨论、批评、监督、建议的权利;
(五) 享有本工作室的各种福利、待遇;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二) 遵守工作室的章程,执行工作室的决议;
(三) 自觉维护工作室的合法权益,不得做出损害工作室形象和名誉的事;
(四) 承担工作室委托的任务;
(五) 向工作室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工作室。会员一年不参加工作室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工作室讨论通过并经公司工会备案,予以除名。
第四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工作室的主要业务:
(一)?认真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各级主管部门做好劳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扬劳模的奉献精神和先进事迹,展示劳模风采,扩大企业形象;
(三)?发挥劳模的技术、技能优势,总结推广劳模的先进生产、优质服务经验,定期组织技能研讨、交流与协作,开展攻关和咨询服务活
动;
(四) 加强与同行业工作室的联络渠道,构筑劳模学习培训、沟通信息、交流技艺和经验的平台,取长补短,增进友谊;
(五) 通过拜师学艺、日记批阅、授课教习等形式,做好传帮带工作,促进有志上进的员工尽快成长,培养、扩大劳模先进的根基; (六) 了解劳模在学习、工作、生活和身心健康等方面的状况和要求,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促进劳模政策的贯彻落实;
(七) 依托公司工会,组织劳模进行休养、体检,积极帮助劳模解决困难,依法维护劳模的正当权益;
(八) 组织劳模对国家和南京市的三个文明建设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费来源: (一) 上级行政或工会拨款; (二) 赞助或奖励;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讲学或服务的收入; (四) 捐赠;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室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工作室财务工作由秘书负责,包括资金管理、财务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