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水平投影宽度不大于0.6米时,阳台不计入套内阳台面积和套内使用面积。
d. 封闭式阳台按水平投影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e.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进深尺寸大于2.1米的阳台(或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且每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2平方米。超出以上规定的,超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应全额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f.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时除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并计算建筑面积外,还应按照本补充说明在图纸上列明上述面积指标。
十一、 原附录三计算细则第(13)小点修改为 :
(13)建筑飘窗突出外墙结构边线不大于0.6米、高度(含上下结构厚度)小于2.2米且 窗台面抬高0.3米以上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上述规定或者在建筑飘窗外同时设置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建筑外墙附属物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十二、原附录三计算细则增加以下内容:
(14) 突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6米且无围护结构的花池(高度不得大于0.5米)、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挑廊和各类装饰性阳台、构架或联系梁等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1)突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大于0.6米;2)有围护结构;3)同时设置;4)在住宅建筑阳台(包括入户花园、空中花园等))围护结构外设置花池等。
(15)除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居住建筑的阳台、入户花园、设备间以及非居住建筑的阳台、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半开敞空间,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16) 按照规范要求合理设置的避难层、结构转换层,层高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或者等于2.2米的,按照技术规定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超出设计规范要求设置的其他夹层空间(如住宅、办公和酒店建筑中设置的设备管道夹层等封闭空间),不论是否被利用,均叠加计入下层建筑层高并按照其对应的建筑类别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17) 建筑天面各类承重结构构架或装饰性构架平面上透空率小于80%时, 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18) 工业项目建筑层高大于8米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两倍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