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细则2013版(3)

2019-01-07 16:13

处理:住院治疗

王××

(三)书写急症或病情危重患者门(急)诊病历时,书写细则按一般门诊病历要求,常规测量T、P、R、BP,重点突出病情及生命体征变化和处理时间、专科疾病阳性体征和阴性体征,病历书写要注明就诊的日期及时间,具体到分钟(年、月、日、时、分)。

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若当时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事后应在6小时内及时补充完整,补记的记录应写明补记时间,抢救时间。

第三章 急诊留观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四条 急诊留观病历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所书写的病历,内容包括急诊留观病历首页、急诊留观记录、日常病程记录、留观小结、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各类知情同意书及会诊记录等。

第十五条 急诊留观病历一律按24小时制记录、每项医嘱、治疗以及病程记录均要注明时间,时间具体到分钟。

第十六条 新留观病人应在6小时内完成留观病案记录; 24小时内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第十七条 留观病人如病情稳定,交接班时病程记录至少各记一次,病情有变化随时记录。

第十八条 体温表、医嘱单、危重病人护理记录等由相应班次的护士完成。 第十九条 被邀请急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有详细的会诊记录,急诊留观医师应有执行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会诊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留观病人出观察室时必须记录去向,并在留观小结上写明离科时病情,包括血压、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写明医嘱,并交待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抢救急危患者,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抢救记录,并注明抢救结束时间(以抢救措施停止,患者死亡或生命体征平稳开始计算)和补记时间,补记者应签署全名;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急诊留观病人的医疗表格除留观记录、留观小结等专用表格外,其他医疗表格使用住院病历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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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急诊留观病历的书写除急诊特殊要求外,其他按住院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书写。

第二十四条 急诊留观病历首页参照住院病案首页规范的要求书写。 第二十五条 留观病历原则上按住院病历管理,由病案室保存。

第四章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二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病重(病危)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授权委托书、临床路径表单、手术风险评估表、手术安全核查表、各种专科的治疗表单等。

第二十七条 住院病案首页书写规范及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凡栏目中有“□”的,应在“□”内填写适当阿拉伯数字;根据患者情况,栏目中无可填写内容的,应书写一横杠“—”,长度占两个汉字,以便区别有内容可填而忘记问或忘记填写等情形。

如:无联系人电话,在电话处划“—”。 无“其他诊断”时,在其他诊断处划“—”。

无“损伤、中毒的外部因素”时,在损伤、中毒的外部因素处划“—”。 无“手术操作”时,在手术操作名称下面空格处划“—”。 无“病理诊断”时,在病理诊断处划“—”。

(二)签名部分可由相应医师、护士、编码员手写签名或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三)疾病编码:指患者所罹患疾病的标准编码。目前按照全国统一的ICD-10编码执行。

(四)手术及操作编码:目前按照全国统一的ICD-9-CM-3编码执行。 二、部分项目填写说明

(一)“医疗机构”。指患者住院诊疗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机构名称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目前按照WS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标准填写,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检验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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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付费方式分为: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贫困救助;5.商业医疗保险;6.全公费;7.全自费;8.其他社会保险;9.其他。应当根据患者付费方式在“□”内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其他社会保险指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农民工保险等。

(三)健康卡号。在已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健康卡号码,尚未发放“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就医卡号”等患者识别码或暂不填写。

(四)“第N次住院”。指患者在本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次数。

(五)病案号。指本医疗机构为患者住院病案设置的唯一性编码。原则上,同一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应当使用同一病案号。

(六)年龄。指患者的实足年龄,为患者出生后按照日历计算的历法年龄。年龄满1周岁的,以实足年龄的相应整数填写;年龄不足1周岁的,按照实足年龄的月龄填写,以分数形式表示:分数的整数部分代表实足月龄,分数部分分母为30,分子为不足1个月的天数,如“2 15/30 月”代表患儿实足年龄为2个月又15天。

(七)从出生到28天为新生儿期。出生日为第0天。产妇病历应当填写“新生儿出生体重”;新生儿期住院的患儿应当填写“新生儿出生体重”、“新生儿入院体重”。新生儿出生体重指患儿出生后第一小时内第一次称得的重量,要求精确到10克;新生儿入院体重指患儿入院时称得的重量,要求精确到10克。

(八)出生地。指患者出生时所在地点。 (九)籍贯。指患者祖居地或原籍。

(十)身份证号。除无身份证号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采集者外,住院患者入院时要如实填写18位身份证号。

(十一)职业。按照国家标准《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GB/T2261.4)要求填写,共13种职业:11.国家公务员、13.专业技术人员、17.职员、21.企业管理人员、24.工人、27.农民、31.学生、37.现役军人、51.自由职业者、54.个体经营者、70.无业人员、80.退(离)休人员、90.其他。根据患者情况,填写职业名称,如:职员。

(十二)婚姻。指患者在住院时的婚姻状态。可分为:1.未婚;2.已婚;3.丧偶;4.离婚;9.其他。应当根据患者婚姻状态在“□”内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

(十三)现住址。指患者来院前近期的常住地址。

(十四)户口地址。指患者户籍登记所在地址,按户口所在地填写。如是农村的要具体到“村”;如是城镇的要具体到小区、街道、楼号、单元号、门牌号。邮政编码尽量采集并正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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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工作单位及地址。指患者在就诊前的工作单位及地址。填写要详细,具体到最小单位,机关要具体到科室,工厂要具体到车间、班组,邮政编码尽量采集并正确填写。

(十六)联系人“关系”。指联系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参照《家庭关系代码》国家标准(GB/T4761)填写:1.配偶,2.子,3.女,4.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外孙女,5.父母,6.祖父母或外祖父母,7.兄、弟、姐、妹,8/9.其他。根据联系人与患者实际关系情况填写,如:孙子。对于非家庭关系人员,统一使用“其他”,并附加说明,如:同事。

(十七)入院途径。指患者收治入院治疗的来源,经由本院急诊、门诊诊疗后入院,或经由其他医疗机构诊治后转诊入院,或其他途径入院。

(十八)转科科别。如果超过一次以上的转科,用“→”转接到转入科别表示。转多个科室时,填写位置有限时,可将转第一个科室和最后一个科室列出,中间用“→”连接到转入科别。

(十九)实际住院天数。入院日与出院日只计算一天,例如:2011年6月12日入院,2011年6月15日出院,计住院天数为3天。

首页中的入院时间为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时的时间,病历中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体温单、首次病程记录,交接班记录、转入转出记录等所指入院时间应按入科时间统一记录;急诊抢救患者,先入院再办理入院手续,应在首次病程记录中注明。

(二十)门(急)诊诊断:指患者在住院前,由门(急)诊接诊医师在住院证上填写的门(急)诊诊断。

(二十一)出院诊断。指患者出院时,临床医师根据患者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转归以及门急诊诊断、手术情况、病理诊断等综合分析得出的最终诊断。

1.主要诊断。指患者本次医疗过程中对身体健康危害最大,花费医疗资源最多,住院时间最长的疾病诊断。外科的主要诊断指患者住院接受手术进行治疗的疾病;产科的主要诊断指产科的主要并发症或伴随疾病。

疾病诊断填写顺序的基本原则:(1)主要治疗的疾病在前,未治疗的疾病及陈旧性疾病在后。(2)严重的疾病在前,较轻的疾病在后。(3)本科疾病在前,其他科疾病在后。(4)对于一个复杂的疾病诊断的填写,病因在前,症状在后。

2.其他诊断。除主要诊断及医院感染名称(诊断)外的其他诊断,包括并发症和合并症。

产科诊断问题:有病理情况的先填写病理诊断。如:主要诊断:胎膜早破;其他诊断:宫内孕39周,第一胎 头位。

孕妇住院,出院时的孕周数应随住院时间的增长而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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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入院病情。指对患者入院时病情评估情况。将“出院诊断”与入院病情进行比较,按照“出院诊断”在患者入院时是否已具有,分为:1.有;2.临床未确定;3.情况不明;4.无。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在每一出院诊断后填写相应的阿拉伯数字。

1.有。对应本出院诊断在入院时就已明确。例如,患者因“乳腺癌”入院治疗,入院前已经钼靶、针吸细胞学检查明确诊断为“乳腺癌”,术后经病理亦诊断为乳腺癌。

2.临床未确定。对应本出院诊断在入院时临床未确定,或入院时该诊断为可疑诊断。例如:患者因“乳腺恶性肿瘤不除外”、“乳腺癌?”或“乳腺肿物”入院治疗,因缺少病理结果,肿物性质未确定,出院时有病理诊断明确为乳腺癌或乳腺纤维瘤。

3.情况不明。对应本出院诊断在入院时情况不明。例如:乙型病毒性肝炎的窗口期、社区获得性肺炎的潜伏期,因患者入院时处于窗口期或潜伏期,故入院时未能考虑此诊断或主观上未能明确此诊断。

4.无。在住院期间新发生的,入院时明确无对应本出院诊断的诊断条目。例如:患者出现围术期心肌梗死。

(二十三)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指造成损伤的外部原因及引起中毒的物质,如:意外触电、房屋着火、公路上汽车翻车、误服农药。不可以笼统填写车祸、外伤等。应当填写损伤、中毒的标准编码。

(二十四)病理诊断。指各种活检、细胞学检查及尸检的诊断,包括术中冰冻的病理结果。病理号:填写病理标本编号。病理诊断是指由病理科做出的诊断,其他科室的病理诊断不在此处填写。

外院病理报告经本医疗机构正规途径会诊后,其结果可在首页病理结果一栏中填写。 出院时病理结果未回报时,应在病理结果回报后填入病案首页中。

(二十五)药物过敏。指患者在本次住院治疗以及既往就诊过程中,明确的药物过敏史,并填写引发过敏反应的具体药物,如:青霉素。无药物过敏时在“过敏药物”一栏中填写“无”。

药物过敏一栏如为统一印刷的病案首页,“药物过敏”四个字应为红色字体,机打首页中这四个字应为加粗字体,填写具体内容时不用红笔书写。

(二十六)死亡患者尸检。指对死亡患者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明确死亡原因。死亡患者应当在“□”内按实际情况填写“1”或“2”;非死亡患者应当在“□”内填写“-”。

(二十七)血型。指在本次住院期间进行血型检查明确,或既往病历资料能够明确的患者血型。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填写相应的阿拉伯数字:1.A;2.B;3.O;4.AB;5.不详;6.未查。如果患者无既往血型资料,本次住院也未进行血型检查,则按照“6.未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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