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

2019-01-07 17:47

矿综合办公室接到报告并对事件初步调查核实后,应在6小时内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4.3 报告方式

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后,报应急领导组确认,由分管职业病防治的工作人员使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直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一般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后启动本预案,立即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和应急处理,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向县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4.2.2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领导组启动本预案,立即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和处理工作,同时报请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报请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4.2.3应急响应措施

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⑴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控制事故现场,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⑵领导组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预案指令。

⑶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中毒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⑷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⑸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接到职业病危害事件报告后,矿综合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快速检测识别,确定引起职业危害物质的种类及含量,并提出控制措施,同时会同资质医院制定出科学的救治方案,对中毒人员进行急救以及必要的医学观察,减少人员的伤亡。

⑹职业卫生科协同上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危害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对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预以拒绝。

⑺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后,矿属各有关部门应当保证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供应,保证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到位等。

⑻根据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运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事发现场实行封锁。 ⑼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并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对易受损害人群采取预防措施。

⑽蒲县人民医院应当对因职业病危害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助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规定将病人以及病历记录的复印件护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⑾对参加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参加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⑿发生职业中毒后,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保障因职业危害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⒀在职业病危害事件中需要接受治疗和医学观察的病人,必须配合有关的治疗和观察。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接受观察和治疗。 4.3 应急响应终止

根据职业病危害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矿综合办公室适时向矿领导提出预案终止建议,经批准后终止本预案 4.4 后期处置

职业卫生科在矿应急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与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终末调查工作,在应急处理结束后十天内完成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置调查报告,报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保障措施

5.1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矿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预案。

5.2大力开展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提高广大员工对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应急能力、识别能力、报告意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5.3各科室应急物品、设备、药品日常应准备到位,并放在固定位置,以便取用。

5.4各有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在接到调动通知后,组织科室相关人员,20分钟内到达指定地点,迅速处理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相关事项。

5.5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理人员必须注意自身的安全防护。 5.6任何职工接到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报告电话,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做到随叫随到,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各项规章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6 责任与奖惩

6.1 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6.2 对在处理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6.3 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蒲县豹子沟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科制定。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3 公司职业卫生防治领导组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职业卫生科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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