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政策

2019-01-07 18:43

慈溪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政策

1、为什么要修改出台新的集体土地拆迁政策?

答:2006年10月1日起《宁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改变了原有的拆迁模式,为了能使拆迁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市委市政府“以人为本、统筹协调、为民惠民”的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市出台了《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同时配套出台了年度房屋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为新一轮综合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政策支持。 2、这一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与过去主要有何不同?

答:原政策主要以宅基地土地面积结合农村建房标准确定安置房面积的;新一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则主要以人口为基础结合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容积率等因素确定安置房面积。

3、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等。

4、《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于慈溪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 5、我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答: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范围内委托市建设局负责管理和监督。 6、被拆迁人指哪些?

答:被拆迁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7、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拆迁人是谁?

答: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拆迁人是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该工作机构统一实施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拆迁办,作为拆迁人统一下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拆迁人具体负责制定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落实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施房屋拆迁等事宜。

8、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项目所在地街道(镇)是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拆迁相关事务。

9、拆迁当事人对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有何权利? 答: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在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前对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已进行听证的除外。 10、拆迁房屋有权属纠纷或其他原因导致产权不明房产的如何处置? 答:被拆迁房屋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的,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能解决纠纷或明确产权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实施拆迁。待房屋权属明确后再给予补偿安置。 11、中心城区拆迁推行多高层调产安置是出于哪些考虑? 答:一是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具体要求的体现,也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二是杜绝城镇土地浪费,解决“人多

地少”的矛盾,使中心城区改造可持续推进,真正使广大市民住房普遍逐步得到改善;三是避免形成新的城中村的重要措施,改进住宅区环境和品质提升城区形象,使居者房屋财产性收入有明显的增加;四是有利于改善城市农民居住条件,改变目前“城中村”周边环境差、配套设施不全、交通不便的现状,实现“住有所居、住有所安”;五是绍兴、余姚等周边地区率先实行多高层安置,产生了积极的效果。12、各项目指挥部拆迁时有哪些便民措施?

答:⑴为便于群众对拆迁相关政策法规的了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指挥部开设了咨询热线,专门成立了政策宣传组,负责解答群众的政策咨询。

⑵指挥部制定了严格的拆迁纪律和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坚持文明和谐拆迁,接受社会各界对指挥部工作人员的监督。 ⑶编制了拆迁政策宣传手册,开展进村设点上门签约、集中签约等服务工作。

⑷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拆迁户办理房产证、地籍证、户口迁移等实行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环节,对确权工作所需资料,专人负责收集,建立被拆迁户一户一档制度,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指挥部工作人员对拆迁户在就业、就学、就医等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

⑸在搬迁过程中,拆迁户出现相关困难时,指挥部或社区联系同志尽可能提供一定的协助和服务。

13、多高层安置物业管理费如何补贴?

答:居住方式的改变导致生活成本的提高则是必然的,为适当减轻被拆迁户的负担,将提高安置房的物业经营用房配置比例,从原来的4‰提高到多层8‰、高层10‰,同时设立拆迁安置房物业管理费专项补贴,通过个人负担一点、集体经济贴一点、财政补一点、物业经营用房出租收益筹措一点的方式来解决。集体经济补贴一点的来源为村级留用地开发所产生的收益;财政补一点为市财政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约定的物业管理费的1/3补助到社区(村),补助时限为3年;物业经营用房出租收益筹措一点则是按比例提取的物业经营用房所产生的出租收益。

14、部分被拆迁户在安置房结算经济遇到困难时,政府有何措施? 答:为了解决安置房结算中部分被拆迁户的困难问题,政府已出台拆迁安置房专项贷款实施办法并率先在浦发银行慈溪支行和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开展此项业务,为拆迁户提供优惠服务。

15、拆迁安置房专项贷款的具体额度、期限、利率等有何规定? 答:拆迁安置房按揭贷款,住宅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总房价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商业用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总房价的6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下浮一定比例。 16、拆迁公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拆迁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 17、对被拆迁人应公示的基本情况有哪些?

答:拆迁人应将被拆迁户的房屋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调产安置的可安置面积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18、被拆迁人基本情况公示时间是几天?

答:被拆迁人基本情况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19、如果对公示的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被拆迁人对公示的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时间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请裁决。

裁决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可提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裁决依据。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

房屋拆迁评估鉴定费用,按评估费用的50%计取,由申请人在提出裁决申请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预交。鉴定后,维持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支付;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支付。

20、评估机构如何产生?

答:拆迁房屋需要价格评估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拆迁评估补偿评估项目向社会公告,并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公开监督下从报名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产生一家评估机构。

21、评估机构评估后,需在拆迁范围公示的内容有哪些?公示时间需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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