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政策(4)

2019-01-07 18:43

平方公里范围内一类地段200%,二类地段160%,三类地段120%,四类地段100%)。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范围外另行规定。 57、集体所有土地上非农户的被拆房屋如何安置补偿?

答:⑴通过农村个人建房审批方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的非农户按《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原建房审批人员范围内的现有实际人员及其因婚姻、出生而增加的人员且户籍都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凡家庭成员已享受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该户按照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不享受其他农民优惠政策。

⑵通过以下情形之一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的非农户,原则上按照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如人均安置建筑面积不到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予以安置,但户安置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居住的人员计入安置人口: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建造且不属应拆未拆房屋;

②198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具备建房申请条件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超过农村私人建房标准的,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并经依法处理后的。

⑶通过买卖、继承、析产等形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的非农户按照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不享受其他农民优惠政策。

58、非农户的被拆房屋如何按照建筑面积“拆一还一”补偿? 答:按照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方式实行调产安置或货币补偿的,不享受农民低限安置标准及基本造价结算等优惠政策。选择调产安置的,被拆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以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安置房按基本造价进行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资金,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确定,被拆迁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以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59、哪些情形在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应当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答:拆迁住宅用房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合并计算其房屋建筑面积:

⑴被拆迁人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包括1984年1月1日后已出卖、赠与或1998年12月31日后析产的); ⑵另以宅基地审批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用房;

⑶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在2人以上,而房屋产权属其中一人或数人所有的;

60、出卖、赠与、析产及离婚后如何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答:⑴因出卖、赠与或析产等原因转让房屋产生产权转移的,转让方在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应合并计算其所转让的房屋建筑面积。受让方

在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应合并计算受让所得房屋与自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建筑面积;

⑵截至公告发布之日离婚不足5年的,因离婚而发生被拆迁房屋产权转移的,离婚任何一方享受低限安置标准时应合并计算离婚后另一方所取得的房屋建筑面积。

61、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人均30m2的(不含虚拟人口,因独生子女增加的人口除外),按多少面积计算,补偿价格多少? 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人均30 m2的(不含虚拟人口,因独生子女增加的人口除外),按照人均30m2计算,该不足30 m2部分按400元/ m2补偿。

6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计算补偿资金的规定有哪些? 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⑴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确定;

⑵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人均30 m2的(不含虚拟人口,因独生子女增加的人口除外),按照人均30 m2计算;

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一定比例给予补偿。2009年度增加比例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100%比例给予补偿外,再按砖混一等全新房屋重置价增加不超过200%

的比例给予补偿(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范围内一类地段200%,二类地段160%,三类地段120%,四类地段100%)。

⑷拆迁人按照本款第⑴、⑵、⑶项补偿金额再增加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资金,具体比例另行规定。2009年规定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内货币补偿增加比例为5%。

63、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好处?

答:⑴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可按评估金额增加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资金,2009年度增加的比例为5%。

⑵被拆迁住宅实行货币安置的,其在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之日前后各两年内,在本市所购房屋的价款中与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缴房屋契税,已缴纳的予以退还。

64、我市地段等级怎样划分?安置用房与被拆迁房屋不在同一地段等级范围的,如何补差?

答:⑴我市地段等级划分,详见附表2;

⑵安置用房与被拆迁房屋不在同一地段等级范围内的,其可安置面积部分按照一定的地段等级差价进行找补,具体补偿标准另行规定。2009年的补偿标准为: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内,可安置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300元增(减)结算地段差价。

65、被拆迁住宅用房的附属设施能否作为住宅用房的安置依据?如何补偿?

答:被拆迁住宅用房的附属设施,不作为住宅用房安置依据,由拆迁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66、高层调产安置时,公摊面积较多,如何给予补贴? 答:高层调产安置时,每套可增加7m2安置面积。 67、可否在拆迁中实行多层与高层混合安置?

答:在相应拆迁项目安置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多、高层相结合安置。

68、实际选择安置房屋时,实际选择户型面积与可安置面积如何匹配?

答:被拆迁人应在相应拆迁区块安置房源中进行选择,实际户型面积选择以最接近可安置面积为原则,具体根据安置房套型面积确定。 69、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示后,还能办理建房手续吗? 答:市级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批手续,以及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70、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在拆迁中如何处理?

答:在拆迁范围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对于违章建筑,在拆迁中应予拆除,不予补偿。 71、确定被拆迁房屋可补偿安置面积的合法凭证有哪些?

答:被拆迁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72、被拆住宅用房无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或其它合法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但可列入补偿安置面积的情形有哪些?


慈溪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政策(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江苏省姜堰市张甸中学2012届高三物理一轮复习 14.2 探究动量守恒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