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实施细则(暂行)(2)

2019-01-07 18:46

宣布专家组评审意见。如果评审专家组内部就某些特定问题争议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课题预算评审报告中,应对此进行记录说明,供科技部条财司进行预算安排决策时参考。 (四)预算评审专家和预算评审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不得参加预算评审会(在课题答辩环节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预算评审工作结束时,专家组向预算评审组织单位提交专家组的预算评审报告、每个专家的评审意见表和专家信息登记表(格式见相关附件)。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织单位检查预算评审专家意见表和预算评审报告,遇到预算评审数据不满足平衡关系或数据调整意见与文字意见不相符的,应及时与评审专家组联系,并由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组组长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处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组织单位对预算评审工作情况进行说明,汇总相关数据,形成预算评审工作总结(格式见相关附件),向条财司提交专家组的预算评审报告、评审专家名单以及评审组织单位的预算评审工作总结。

第五章 预算评估评审内容和方法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和评审组织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课题预算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填写形式审查表(格式见相关附件)。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审核预算申报材料内容和法定手续的完备性和规范性,以及各项预算数据的一致性和平衡关系。

若需要补充或修改完善申报材料的,评估机构和评审组织单位应通过条财司通知有关课题负责人和课题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或重新提交预算材料。

第二十八条 预算评估评审的内容包括预算来源和支出,重点是支出预算,主要包括支出总量、比例结构、人均强度以及预算实物量等,主要审核预算是否符合各计划的管理规定,预算内容与课题合同任务是否相关以及课题预算涉及的价格、数量等方面的合理性。涉及预算各个科目,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二十九条 预算评估评审方法主要包括政策对比法、目标任务对比法、数据统计分析法、调查法、专家经验法、案例参照法和成果反推法。在评估评审过程中,应在考虑不同领域、不同规模、不同研究阶段、不同类型课题特点的基础上,选择运用不同的方法。 (一)政策对比法,指通过对比相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国家相关财务政策审核预算是否与政策相符的方法。

(二)目标任务对比法,指根据课题的合同任务审核预算是否与课题任务目标相关的方法。

(三)数据统计分析法,即通过对领域内同类课题预决算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寻找其经费支出一般规律,据此对课题各项预算的规模、结构和强度进行审核的方法。

(四)调查法,即通过调查获取课题某项与特定科研活动相关的预算支出在领域内的常规支出标准,以判断该项预算合理性的方法。

(五)专家经验法,即根据同行专家对科研支出规律和特点的经验,判断课题相应预算合理性的方法。

(六)案例参照法,即通过对照以往领域内同类课题的典型案例,判断课题预算支出合理性的方法。

(七)成果反推法,即根据课题任务书承诺的产出成果反推课题预算经费规模合理性的方法。

第三十条 设备费评估评审应通过数据统计分析法重点核查预算规模和比例结构的合理性。通过目标任务对比法、调查法、专家经验法和案例参照法核查单价5万元以上设备购置与课题任务的相关性、设备预计的利用率、设备购置前后共享的可能性及购买数量和价格的合理性,其中对于单价100万元以上的设备需要重点审查。通过数据统计分析法核查预算总额较高的单价5万元以下的小型设备支出规模的合理性。

第三十一条 材料费应通过数据统计分析法重点审核支出规模、比例结构、人年均强度及大宗贵重材料与一般材料预算比例的合理性。通过目标任务对比法和调查法重点审核材料购置与课题任务的相关性。通过调查法、专家经验法、案例参照法重点审核预算材料种类、单价和数量的合理性。

第三十二条 测试化验加工费应通过数据统计分析法重点审核支出规模、比例结构、人年均强度及大宗与一般测试化验加工预算比例的合理性。通过目标任务对比法和调查法重点审核测试化验加工内容与课题任务的相关性。通过调查法、专家经验法、案例参照法重点审核测试化验加工单价和批次数量的合理性。

第三十三条 燃料动力费应通过数据统计分析法重点审核支出规模、比例结构、人年均强度的合理性。还应通过调查法、专家经验法、案例参照法重点审核与特殊科研业务相关的动力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三十四条 差旅费应通过数据统计分析法重点审核差旅费总额及普通差旅费的支出规模、比例结构、人年均强度的合理性。还应重点审核其中包含的科学考察经费预算。应通过目标任务对比法、数据统计分析法、调查法、专家经验法、案例参照法重点审核科学考察内容、考察地点和课题任务的关联度,科学考察的时间、考察人数、考察燃油费和租车费等

预算的合理性。

第三十五条 会议费应通过数据统计分析法重点审核会议费的支出规模、比例结构、人年均强度的合理性。应通过目标任务对比法重点审核预算会议与课题任务目标的关联度。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第三十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评估评审应通过数据统计分析法重点审核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预算规模、比例结构的合理性。通过政策和任务目标对比法重点审核课题组成员出国考察和邀请外国专家来华访问经费预算的合规性及其与课题研究内容的相关性。应注意压缩一般性出国考察任务,并与国家财政经费支持的其他国际合作交流任务相协调。 第三十七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应通过数据统计分析法重点审核支出规模、比例结构、人年均强度的合理性。应通过目标任务对比法、调查法、专家经验法、案例参照法重点审核大宗资料购置、软件购置、专利申请、论文和专著出版等与课题任务的关联度及申请数量、单价的预算合理性。

第三十八条 劳务费评估评审中主要应用政策对比法和目标任务对比法,应重点审核参与课题研究的各类人员投入课题的研究时间的合理性、劳务费支出标准的合理性、以及劳务费是否与其投入的研究时间相匹配。

第三十九条 专家咨询费应主要应用政策对比法重点审核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同时用目标任务对比法审核咨询专家的数量。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1、2天为500-8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1、2天为300-5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200-300元/人天。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项目、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项目。

第四十条 管理费应通过政策对比法重点审核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科技计划立项和经费管理办法及规定。通过调查法审核责任单位是否据实申报各种支撑条件及其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

课题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 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第四十一条 上述各项预算如果存在交叉重复支出或预算内容和经费未按照规定列入指定预算项中,则原则上予以核减。

第六章 预算评估评审报告内容与审核

第四十二条 预算评估评审的正式结果为预算评估评审报告,每个课题一个报告。 (一)预算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按照科技评估规范的要求,经过规范的评估程序并采用专业化的评估方法形成的预算分析评价报告。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的公正性与科学合理性负责。

(二)预算评审报告是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组织单位的要求,经过专门的评审程序,依据专家科研经验形成的预算分析评价报告。评审专家组对评审报告的公正性与科学合理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预算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活动说明、课题概况、预算基本分析、总体结论等,报告附有课题预算存在的若干主要问题及其评估分析。

预算评审报告内容包括课题预算分析、评审结论及评审活动说明。评审报告中除体现评审专家组的一致意见外,还必须对评审专家的不同意见做出说明。

评估评审报告中应对评估评审活动的目的、范围、依据、标准、方法、数据信息有效期等主要内容进行说明。政策性问题、涉及较大预算额度或预算编制可信度的重大问题必须在评估评审报告中反映。

第四十四条 评估评审报告内容描述应该用词规范、文字清晰、语义明确,依据具体而充分,结论严谨,便于相关用户阅读理解;报告中预算评估评审数据应满足平衡关系,数据调整意见应与文字意见相符。

第四十五条 评估评审报告的格式应规范、统一、科学,符合国家相应科技计划课题经费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评估报告在提交条财司前必须经过评估主持人和评估机构负责人的审查,正式评估报告上必须有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以及评估机构公章。评审报告上必须有评审专家组组长的签字以及专家组全体成员名单。

第四十七条 在评估评审活动结束时,评估机构、评审专家组将评估评审报告提交给委托方或评审组织单位,并有义务对评估评审报告进行解释。评审组织单位在评审报告的基础上,形成评审工作总结并上交科技部条财司,评审工作总结上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十八条 未经条财司同意,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专家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交评估评审报告或扩散评估结果。

第四十九条 评估评审报告主要用于为科技部条财司对课题预算的审查提供决策参考。 第七章 评估评审活动的质量控制

第五十条 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单位应建立评估评审活动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明确活动中相关各方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严格的评估评审管理制度,规范、科学地开展评估评审活动,以保证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活动的质量,切实发挥评估评审活动对课题预算决策的咨询作用。

第五十一条 评估活动的质量控制应覆盖从评估准备到提交评估报告的全过程。评估机构应以《科技评估规范》、评估手册、评估方案等相关文件为依据,重点对评估合同(协议)的签订、评估活动负责人的选派、评估人员培训、评估方案执行、评估结果撰写与审查几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应将评估活动的质量控制目标逐层分解,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行为准则,规范、高效地开展评估活动。

第五十二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通过编制评审手册等规范化工作文档、遴选及培训评审专家、明确专家责任与任务、适当控制专家评审工作量、整理检查评审报告和提交工作总结等措施,对评审活动进行质量控制,保证评审活动的规范性和高效性以及评审质量的一致性。 评审活动应按照工作方案所安排的进度进行,在特殊情况下可由评审组织单位内部经一定程序后进行适当调整,但重大调整须事先得到评审活动委托方的同意。

第五十三条 每名评审专家每个工作日所评审的课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以保证专家有充足的精力对每个课题进行评审。在整个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应全程参与预算评审工作,特殊情况需得到评审组织单位的同意。

第五十四条 为保证评审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评审组织单位应明确评审专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规范,在评审活动正式启动之前予以告知,并要求专家签署相关的承诺书。

第五十五条 在评估活动中,评估机构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第三方的立场,行为规范,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当评估机构与被评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评估机构必须向委托方事先申明,经同意后,该评估机构方可承担课题的评估任务,并须在该课题评估报告上注明。

(二)维护被评对象的知识产权,除咨询专家外,不得向与预算评估活动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课题申报材料。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所涉及课题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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