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实施细则(暂行)(3)

2019-01-07 18:46

案等进行保密。

(三)应为咨询专家创造有利于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地发表意见的氛围,不得向被评单位及与预算评估活动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专家咨询意见。 (四)不得以评估事项为由以各种方式收取被评对象的报酬、费用和礼品。 (五)不得捏造或篡改课题预算申报材料和专家咨询意见。

(六)评估机构是评估结果的责任者,评估人员应加强对课题的了解和对预算材料的分析,加强对咨询专家意见的分析和综合能力,不能单纯依赖咨询专家。

(七)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其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八)未经委托方同意,评估机构不得对外发布评估结果,不得向被评对象及与预算评估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课题评估报告和有关课题评估结果。 (九)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委托协议书中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在评审活动中,评审组织单位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应根据条财司的委托要求开展评审活动,应为评审专家创造有利于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地发表意见的氛围,并向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应严格限制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和应回避人员参加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会议。

(三)不得以评审事项为由以各种方式收取被评对象的报酬、费用和礼品。

(四)应对评审所涉及课题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算方案等进行保密。不得向被评单位及与预算评审活动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专家组或专家个人的评审意见。 第五十七条 在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评审意见应表达明确、具体和充分。

(二)维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妥善保管评审材料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复制、扩散与评审有关的材料,对评审所涉及课题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算方案等进行保密。

(三)不得向评审组织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评审有关情况。

(四)评审期间,未经评审组织单位许可,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联系,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评审对象的报酬、馈赠、礼品和费用。

(五)当评审专家与课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时,必须主动和尽早地向评审组织单位或评

审活动负责人申明并回避。当专家难以判断本人是否符合回避原则时,应主动和尽早地向评审组织单位或评审活动负责人说明有关情况。

第五十八条 在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单位将有关材料分别归档,包括纸介质和电子版材料,档案保存期等具体要求按科技部档案管理和相关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评估,需要存档的材料包括课题计划任务书、课题预算申报书、评估手册、形式审查表、专家信息登记表、评估过程中的有关数据分析结果和咨询调研记录、评估报告及有关说明等。

对于评审,需要存档的材料包括课题计划任务书、课题预算申报书、评审手册、形式审查表、专家信息登记表、专家名单、专家承诺书、专家意见表、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等。 第八章 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科技部条财司负责国家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活动全过程及结果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包括对预算评估评审活动的合规性以及评估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进行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科技部条财司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对预算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并将其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一)听取评估评审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口头及书面汇报; (二)查阅与评估评审活动有关的各类文件、材料;

(三)旁听与评估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对评估评审活动与既定程序、步骤的符合程度进行监督;

(四)向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调查核实;

(五)对预算评估评审课题进行抽查,实行重点监督; (六)其他适当的监督方式。

第六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科技部条财司可将预算评估评审主要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公示。

第六十一条 评审专家对评审活动存有重大异议的,认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问题的,可向科技部举报,科技部条财司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课题负责人或课题承担单位对预算评估评审结果存有重大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向条财司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科技部条财司和专业司协商后认为理由充分、有必要启动复核程序的,由条财司组织课题预算评估评审结果的复核工作。

第六十二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及时全面地记录预算评审专家的相关信息,包括专家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填写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经历与表现记录表(格式见相关附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随同评审工作总结一起提交给科技部条财司,并登录到专家数据库中。 第六十三条 科技部条财司应逐步建立参与预算评估评审的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专家在预算评估评审中的信用记录和动态调整机制,促进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单位的良性发展,保障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对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的有效监督。 科技部条财司在采取现场监督方式时,可书面征集评审专家对评审组织单位的意见,作为考察评审组织单位信用状况的支撑信息。

第六十四条 在评估评审活动中,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评估机构或评审组织单位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降低专家信用、专家意见无效、取消专家评估评审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六十五条 在评估评审活动中,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科技部条财司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通报、相关课题预算评估评审结果无效或取消该单位的国家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国家各类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活动。其他科技课题的预算评估评审活动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技部条财司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实施细则(暂行)(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安徽省安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考核试题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