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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关联方违规担保
担保事项在上市公司中十分普遍。股份公司为集团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可解决集团公司的资金困难,但信用担保有可能成为股份公司的或有负债,增加股份公司的财务风险。关联方公司相互担保,会形成资金的相互担保链,一旦一个公司出现问题,其他关联方公司也难以幸免。虽然从表面上看,每笔贷款都有担保人,似乎很安全,但实际上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4.1.4利用并购或重组进行非公允关联交易
利用并购或重组进行非公允关联交易有两种主要形式:
(1)资产剥离,将本身的不良资产剥离给关联方,玩一个“金蝉脱壳”,从而降低费用,避免不良资产经营造成的亏损,同时还可以得到一笔剥离收入。
(1)资产租赁,将不良资产出租给关联方,或者通过调节资产的租赁价格,从而实现利润的流人。
4.2 关联方交易不利影响的原因分析
4.2.1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担公司治理结构是用以处理公司中的各种合约、协调和规范公司中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而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在相当程度上起着决定性作用。“一股独大”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显著特征, 尤其是一些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由于改制过程中操作不规范, 造成公司治理结构严重扭曲。表现为上市公司长期和大股东资产、人员、财务三不分,大股东的董事长直至总经理、副总经理, 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经理班子高度重合,董事会流于形式,股东大会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不独立,监事会形同虚设。在这种公司治理结构下,关联交易就成为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转移的便捷渠道。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6]。这些案例的共同特点是大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的巨额资金,把上市公司作为自己的提款机,而无视公司整体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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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对关联方关系的界定并不完善
随着我国对关联交易监管措施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关联交易愈加呈现隐形化的趋势。或者说,我国现有会计规范中对关联方和关联方关系的界定已不能涵盖所有实质上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管理者正是根据我国现行会计规范对关联方关系界定中存在的漏洞,将实质上的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转化为形式上的非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交易。使用的手法比如上面提及的三种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法。
4.2.3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规范不够具体
首先,在关联定价政策的披露规定方面缺乏具体性。目前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虽然要求披露关联交易方,关联方性质、交易内容、数量、价格、金额,结算项目金额、条款和条件,有关提供获取的担保信息及未结算金额的坏账准备金,以及该项交易对公司的影响等方面的内容,但没有要求披露决定该定价政策的基本因素及其与市价的可比性。从上市公司的实际披露情况来看,许多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定价的确定依据或未作说明,或说明的定价方式各种各样,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或者模糊性很大,使得定价信息披露始终缺乏透明度,披露所能传递的有用信息十分有限。其次,准则中对商品购销交易以外的其它资产的交易类型未作详细披露要求,如股权转让、资产抵押、担保、托管和租赁等交易在准则中没有具体的披露要求,使得不少关联企业利用协议定价的灵活陛进行利润包装。为了提高市场有效率,避免关联方转让定价引发的社会危机,必须提高关联交易定价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进一步完善我国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
4.2.4中介机构执业不规范,处罚力度薄弱
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本身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并不健全,“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规则尚未完善,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经营者由被审计者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完全成了注册会计师的“衣食父母”,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从上市公司获得审计业务,常常迎合上市公司的不合理要求,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降低了审计质量,为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开了方便之门。在这样的格局下,不规范的关联交易也得以掩盖[7]。另外,目前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受到的处罚不足以引起重视,只是交易所对违规上市公司的公开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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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而在发达国家,监管机构对违规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以民事责任为主,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上诉,要求获得赔偿。
4.2.5缺少对不规范关联交易的直接罚则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中,尽管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来规范关联方交易行为,但是在《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高层次的法律中,还没有直接针对不规范关联交易的罚则规定,从而缺乏监督关联方交易行为最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中,现行法规并未对上市公司违反其信息披露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可见,减少和杜绝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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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控制的影响
5.1关联方对财务控制的影响
关联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的定义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的特征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5.2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控制的影响
5.2.1关联方之间转移价格会对收入产生重要影响
关联方之间转移价格的确会对收入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对利润、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体现了交易各方以各自利益为出发点的协商结果。而关联方之间很难确定交易是否基于公平基础,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不以市场和成本为基础往往根据战略需要进行调整;当出现人为因素使交易价格脱离公平价格时会产生一定的不符合市场基础的经济价值差量。这些脱离市场基础的经济利益差量在不同会计主体之间发生了转移,而这种资源或义务的转移又是不存在对价关系或是无代价关系的。为满足企业战略发展或其它特殊目的的需要,而在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购销活动产生这些价值差量会确认为收入,这些收入又会转化为企业利润;这就人为地增强某一方关联企业的获利能力、人为地改善某一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
5.2.2关联方之间转移价格会对税额,利润和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其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体现了财务交易中的“自利行为原则”和“双方交易原则”。虽然税收影响会对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形成、交易价格产生作用,但关联方之间也会因为各种原因或目的对税收影响因素作出判断促使关联交易形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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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易价格作出判断或施加影响按符合自身利益需要的交易价格完成关联交易。而一旦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不是在等价基础上时这种脱离市场基础的交易价格必会影响纳税基础在不同的会计主体之间转移。企业集团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减轻其税负使各关联企业的共同体获取最大经济利润的目的。
5.2.3关联方之间转移价格会对投资利益和资产产生重要影响
当交易价格不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时资源或义务的无代价转移时,必然会对与投资有关的事项产生“隐性”变化。经济利益的这种无代价转移操纵在控股股东手中,通过关联交易可以将企业利润转移到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重大影响企业中。且企业在运营中的获取的资产和承担的义务都会改变企业的资产组合、企业资产组合的改变也会使企业的价值发生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不仅对企业当期经营收益发生影响,对未来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存发展都会产生重要影响。经济利益趋向在不同的投资方之间产生的转移极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当转移价格存在不确定性不能建立在公平基础上时,财务报表反映的内容也就缺乏可比性。其财务报表在一定程度上被粉饰会使报表使用人发生误解产生错误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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