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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中铁四一程[2006]1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测量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依据公司《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工程技术部(以下简称工程部)是全公司测量仪器设备管理的
职能部门,设专职测量工程师一之两名。项目部的工程技术部为项目测量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部门,一般设兼职工程师一名,负责其使用、保养、检定、管理等职责。
第三条
GPS接收机、全站仪、测距仪、精密水准仪等精密仪器由工程部
直接管理;其他仪器设备由各项目部负责保管。
第四条
工程部负责全公司测量仪器台帐管理和计量检定管理,并督促各
基层单位做好仪器的检定、维护和保养工作,负责办理测量仪器的审核、申购、调拨和报废手续。
第三章 仪器的保管、使用与维修
第五条
各单位测量仪器管理人员应按“测量仪器台帐”记录其主要技术性
能、使用程度、出厂日期、仪器编号、价值及附件以及各台仪器校正、检定情况。书写仪器台帐要字迹清楚、工整。
第六条
测量时,仪器应避免曝晒及淋雨。全站仪、测距仪应避免在雨雪天
操作;作业完毕应及时除潮除湿。在阳光下作业时,必须用伞遮蔽。严禁将望远镜直接对准太阳,以免损坏仪器或灼伤人眼。当日完工后,要用干净的软毛刷或擦镜纸(严禁用其他纸)拂去或擦去镜面上灰尘。对各轴系要经常加油。平时放置仪器的地方,一定要干燥,通风良好,禁止将仪器直接置于地面,不要使仪器受潮,以免锈蚀或霉变。
第七条
添置的新仪器,应由有足够测量经验的技术人员负责开箱检查,
开箱时应对照使用说明书及零附件一并清点登记,随同仪器保存。仪器的使用性能应能达到预期的使用要求,并填写验收单。仪器的使用说明书(原件)、保修单及购置合同应及时交公司工程部存档,使用人在使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或由熟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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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负责讲解,学会使用和维护方法,不准将仪器交给不会使用的技术人员及测工使用。测距仪、全站仪须指定专人使用,非操作人员不得操作仪器。
第八条 操作仪器时,操作要轻柔,旋转各螺旋,要用力均衡,切不可鲁莽从事。不准两人同时操作一台仪器。仪器箱不允许踩踏,坐人。打开仪器箱,取出仪器后,应合上箱盖,防止灰尘侵入。
第九条
当仪器发生偏差或故障时,在工地无法校正时,须报请仪器保管
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修理。不得私自将仪器自行拆开,以免遗失零部件或无法复原。经过修理的仪器必须填写“经纬仪、水准仪维修检验记录”。做到修前有检查,修后有记录。修理费用由各使用单位承担。全站仪、测距仪的修理必须征得公司总工程师的批准,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仪器设备。
第十条
各单位无法校正或修理的测量仪器应及早送公司工程部统一负
责保存。送交时须将仪器缺件情况及各部件偏差情况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变全站仪、测距仪的仪器参数设置,对仪器的参数有质疑时,应呈报公司工程部,由公司工程部确定该台仪器是否检定或维修。
第十二条 外业工作中,测站之间搬移时,当平坦地区不超过1公里的距离者,可不将仪器卸下,但应将基座螺旋拧到等高,并使望远镜朝下(经纬仪),对准度盘中心,各制动螺旋固定,中心固定螺旋拧到极度时方可搬动。测距仪、全站仪搬迁时,不论距离远近,必须将其卸下后装箱搬迁。在施测过程中,必须有人看护仪器,绝对禁止旁人接触,以免仪器受到意外损坏,保证仪器安全。
第十三条 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维修和附件缺省(更换)等项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公司工程部负责联系配件和维修有关事宜。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十四条 全公司测量仪器检定台帐由工程部负责建立、管理。测量仪器应按国家法定的检定周期进行计量检定。到期需要检定的测量设备由正在使用的单位负责送检,非使用状态下由保管单位负责送检,检定费用由送检单位(保管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测量设备的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一份到工程部备案,仪器的使用单位应自留一份备查。
第十六条 对不能正常使用或闲置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封存,并填写封存报告,报工程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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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搬运
第十七条 测量仪器异地搬运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仪器比较熟悉的)随身携带,不得擅自交汽车搬运或由火车托运。测距仪、全站仪长途搬运时,必须有很好的防震设施。在工地搭乘本单位汽车搬运仪器时,负责携带仪器人员须乘座驾驶室内,以便保护仪器。
第五章 调拨、借用
第十八条 工程部视工程需要有权对公司内仪器进行统一调拨使用。调拨手续由工程部办理。各项目部保管的仪器原则上不许外借。确需外借时,在确保仪器安全的情况下,由项目部总工批准,并适当收取费用;全站仪、测距仪的外借必须征得公司总工程师的批准,并指定专人(对仪器比较熟悉的)随从,并收取费用。(经纬仪、水准仪100元/天,全站仪、测距仪200元/天)
第十九条 公司内调拨、借用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派人搬运和归还原借出单位,或送达工程部指定的地点,使用单位收到仪器后应填写验收单,注明仪器是否在检定周期内以及仪器的技术性能是否能达到要求的技术性能,并及时建立测量仪器台帐。
第六章 流转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保管人员调离现岗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应将仪器台帐对照实物点清,移交人应向接管人介绍每台仪器的特点,技术状况,检定状态等,交接清楚后方准离岗。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法管理的单位,在项目部撤消时,凡不能正常流转到下一个项目部的测量仪器设备,应送工程部保管。流转到下一个项目部的测量仪器设备,应及时到工程部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部自购给固的仪器,按公司固资管理办法组固,得取折旧。项目不需用时,报工程部调拨。
第七章 报废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因某种原因(使用到年限、修理后仍达不到、损坏等)造成测量精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各单位应提出报废书面申请,报送工程部,工程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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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关部门做出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及报废的理由,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需报废的仪器设备须交到工程部。
第二十四条 由于工作失职,造成仪器损坏需要报废的,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公司工程部,经处理后方能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五条 需要报废时,由保管或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工程部鉴定,公司总工程师审定,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废。工程部负责办理“固定报废申请单”填制报批以后相关的手续。
第八章 申购
第二十六条 因工程需要确需添置仪器设备时,申购单位应提交申请,经工程部初审,公司总工程师审定,总经理批准后,由工程部下达购置计划。
第二十七条 GPS接收机、全站仪、测距仪、经纬仪、精密水准仪由工程部先进行性价比论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负责购买,普通水准仪及附件由申请单位负责购买,也可委托工程部进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 所有购买的新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等原始资料由工程部存档,使用单位保留其复印件。
第九章 租赁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施工的项目部,其仪器设备由公司配置,公司按有关规定收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民营公司所管项目的仪器设备可由该项目提出申请,向公司进行仪器租赁,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向公司内租赁仪器设备的,租赁单价如下: 仪器类别 单价(元/月) 备 注 GPS接收机 4000 全站仪 2500 ±2\ 经纬仪 500 J2 水准仪 300 S2级以上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工程完工后,其使用或租赁的仪器必须保持技术状态良好,移交前,检测中心须派人员进行验收。如发现损坏、丢失,使用或租赁单位负责修复没有达到验收标准,使用或租赁单位照价赔偿,移交时,使用单位需到公司财务部和公司工程部中止租赁手续。
第三十二条 租赁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公司财务部根据仪器租赁合同收取租赁费用,租赁期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结算,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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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惩罚
第三十三条 由于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的,责任人、技术主管、项目总工均应负责。对查不出责任人的,由该项目技术主管和总工共同承担损失。其赔付比例详见下表:
赔 付 比 例 (%) 情 况 类 别 责任人 40 30 30 40 技术主管 10 10 10 10 项目总工 5 5 5 基数为折旧后净值 一万元以下 5 备 注 损坏的仪器设备 可修复的 不可修复的 一万元以上 基数为修复费用 基数为折旧后净值 丢失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四条 费用一般以现金形式交到公司财务部,对不能一次付清的由财务部委托其所在项目部在相关责任人的工资中分期扣回。
第三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自行购买仪器的单位,原则上仪器不允许组固,对相关责任人在全公司内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其罚款500~2000元。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三十六条 民营公司所属的项目不适用第十八~二十九条。 第三十七条 自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工程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公司测量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铁四一技[2002]134号同时作废。
附件:《仪器租赁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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