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奖学金评定办法汇编(5)

2019-01-10 10:08

“胜利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了贯彻中央“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企业与高校的长期友好合作,经学校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协议,决定设立“胜利奖学金”,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为做好本项奖学金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名额及奖励方法 1、生物工程、植物保护、动物科学专业的本科生及相应学科的研究生均可申请参加评选。每年度评选名额为15人,其中生物工程专业9名、植物保护专业1名、动物科学专业1名;研究生4名。 2、自2000年始,连续三年(暂定),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每年筹资3万元,设立“胜利奖学金”,每生每年2千元的奖金额。奖学金以现金形式发放,由学校签发“胜利奖学金”证书,举行颁奖大会。 二、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优秀,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具有牢固的专业思想,学习成绩优良,有志效力于生物工程事业,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积极参与各项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和公益劳动,身心状况良好。 4、积极参加课外学术活动,能灵活运用所学专业知识从事社会生产实践,并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勤劳朴素,生活作风正派,无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6、综合素质测评名列前茅。 三、评选办法及程序 1、成立“胜利奖学金”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工处。评委会成员由校党委副书记、山东胜利股份公司2人、校学生工作处处长、校生物工程系主任及相关院系的党总支副书记构成。 2、有关院系申报时,本科生按1:2比例,研究生按1:1比例。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条件学生的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班级和院系推荐意见及登记表一式二份等)上交学工处,经评选委员会审定后,张榜公布。 3、评选时间安排 (1)每年11月5日前,学生申请参评,各有关院系将初审参评学生的情况张榜征求意见,并将申报材料交学工处。 (2)、每年11月20日前,学工处将候选人名单及材料整理上报评委会。 (3)每年11月28日前,结束评选工作。 四、颁奖时间、地点 “胜利奖学金”颁奖时间定在每年12月初举行,颁奖地点设在江西农业大学,届时公司将派代表出席。 五、附则 1、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获奖学生应当将奖学金用于补贴学习和生活开支,不得请客送礼、辅张浪费,否则取消荣誉,收回证书及奖金。 2、公司为生物工程专业的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毕业实习(就业)机会,并承担相应的差旅费。 3、本办法由江西农业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二000年十一月起实施。 江西农业大学“胜利奖学金”评选登记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所在院系、年级专业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身体状况 班长(签名): 团支部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盖章) 年 月 日

照 片 主 要 成 果 评鉴、推荐意见“胜利奖学金”评委会意见 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入学生档案,一份留存学工处。 江 西 农 业 大 学 (盖 章)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江西农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应同我校优秀特困生奖学金工作结合,构建特困特优的资助体系。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有好人好事现象,无违纪行为; 3、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达标测试成绩合格;

4、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5%,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前30%,无重修课程;

5、家庭经济困难,属甲、乙等特困生,无不良消费现象。

6、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新生,高考成绩(不含第一志愿加分)在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上,在中学期间表现突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资助人数和金额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资助标准为6000元/人·年;二等奖学金为4000元/人·年。

第七条 学校按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进行推选。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学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并上报。

第九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院系对照评选条件,对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进行初审,并上报学工处。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内容真实。

2、由学校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复核;

3、为做好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和评审工作,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为主任的国家奖学金推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与监督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局)(通过省教育主管部门)将资金拔给学校,由学校统一发放给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

第十二条 实行公示制,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适当向农林专业倾斜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之前,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对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也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获奖学生的教育管理,促使学生取得更大进步。

附件1:

编号:

国 家 奖 学 金

申 请 表

学 校: 院(系): 姓 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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