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严禁高压汽源直接进入除氧器。
4.1.4.1 压力式除氧器应采用全启式弹簧安全阀,且不少于两只,分别装在除氧头和给水箱上。安全阀的总排放量不应小于最大进汽量。对于设计压力低于常用最大抽汽压力的定压运行除氧器,安全阀的总排放量不小于除氧器额定进汽量的2.5倍。安全阀的公称直径不宜小于150mm。
4.1.4.2 除氧器上安全阀的起座压力宜按下列要求调整和校验;
定压运行除氧器:1.25~1.30倍除氧器额定工作压力; 滑压运行除氧器:1.20~1.25倍除氧器额定工作压力。
4.1.5 使用中的各种气瓶严禁改变涂色,严防错装、错用;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液氨钢瓶必须水平放置;放置液氯、液氨钢瓶、溶解乙炔气瓶场所的温度要符合要求。使用溶解乙炔气瓶者必须配置防止回火装置。 4.1.6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严禁进行任何修理或坚固工作。
4.1.7 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应列为计量强制检验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强检。
4.1.8 结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或检修,每两个检验周期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1.9 检查进入除氧器、扩容器的高压汽源,采取措施消除除氧器、扩容器超压的可能。推广滑压运行,逐步取消二段抽汽进入除氧器。
4.1.10 单元制的给水系统,除氧器上应配备不少于两只全启式安全门,并完善除氧器的自动调压和报警装置。
4.1.11 除氧器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总排放能力,应能满足其在最大进汽工况下不超压。 4.2 氢罐
4.2.1 制氢站应采用性能可靠的压力调整装置,并加装液位差越限联锁保护装置和氢侧氢气纯度表,在线氢中含氧量监测仪表、防止制氢设备系统爆炸。 4.2.2 对制氢系统及氢罐的检修要进行可靠地隔离。
4.2.3 氢罐应按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规程》(DL647-1998)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重点是壁厚测量,封头、筒体外形检验。防止腐蚀鼓包。
4.3 在役压力容器应结合设备、系统检修,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的规定,实行定期检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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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4.3.1 应对与压力容器相连的机、炉外管管系进行检查,特别应对蒸汽进口附近的内表面热疲劳和加热器疏水管段冲刷、腐蚀情况进行检查,防止爆破汽水喷出伤人。
4.3.2 禁止在压力容器上随意开孔和焊接其他构件。
4.3.3 停用超过2年以上的压力容器重新启用时要进行再检验,耐压试验确认合格才能启用。
4.3.3.1 除以上要求外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也应进行超压水压试验,耐压试验确认合格后才能启用:
(1) 用焊接方法进行过大面积修理; (2) 移装的;
(3) 无法进行内部检查的。
4.3.4 在订购压力容器前,应对设计单位和制造厂商的资格进行审核,其供货产品必须附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强度计算书”和制造厂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监测机构签发发“监检证书”。电厂应与制造厂签订技术协议,锅炉压力容器监督工程师应全过程参加压力容器的订购工作,要加强对所购容器的质量验收,特别应参加容器水压试验等重要项目的验收见证。
4.3.5 对在役压力容器检验中,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达不到监督使用标准(三级)的,要在最近一次检修中治理升级。检验后定为五级的容器应按报废处理。 4.3.6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4.3.7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间隔时间具体要求如下:
(1)外部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可结合机组大修进行,其间隔时间为: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2个大修期进行一次,安全状况为3~4级的,结合每次大修进行一次;
(3)超压水压试验。每3个大修间隔进行一次,且10年至少进行一次。 4.3.8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应缩短检验时间间隔:
(1)运行后首次检验或材料焊接性能较差,且在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 (2)运行中发现严重缺陷或筒壁受冲刷壁厚严重减薄的; (3)进行技术改造变更原设计参数的;
(4)使用期达15年以上,经技术鉴定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的; (5)材料有应力腐蚀的;
(6)检验人员认为应该缩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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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压力容器因故不能按时检验,使用单位应书面报告电管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经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检验时间。
4.3.10 受检单位应向检查人员提供受检容器的以下技术资料:
(1) 安装竣工图和产品质量证明书;
(2) 设备运行、故障、事故、缺陷处理及检修记录; (3) 强度计算书或强度计算汇总表; (4) 压力表、安全阀及自动保护校验报告; (5) 历次压力容器检验报告。
(6) 压力容器技术登录簿及使用登记证。
4.3.11 内外部检验结束,应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进行评级,并确定下次检验日期。
4.4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必须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领使用证。不按规定检验、申报注册的压力容器,严禁投入使用。1982年4月《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颁布前制造的老容器,若设计资料不全、材质不明及经检验安全性能不良者,应安排计划进行更换。
5 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
5.1锅炉空气预热器的传热元件在出厂和安装保管期间不得采用浸油防腐方式。 5.2锅炉空气预热器在安装后第一次投运时,应将杂物彻底清理干净,经制造、施工、建设、生产等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5.3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可靠的停转报警装置、完善的水冲洗系统和必要的碱洗手段,并宜有停炉时可随时投入的碱洗系统。消防系统要与空气预热器蒸汽吹灰系统相连接,热态需要时投入蒸汽进行隔绝空气式消防。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在空气及烟气侧应装设消防喷淋水管,喷淋面积应覆盖整个受热面。 5.3.1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独立的主辅电机、烟气挡板联锁保护。 5.3.2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的停转报警信号应取自空气预热器的主轴信号,而不能取自空气预热器的马达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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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吹灰器,并可以保证锅炉任何负荷均可投入,确保回转式空气预热器换热面清洁。
5.4 在锅炉设计时,油燃烧器必须配有调风器及稳燃器,保证油枪根部燃烧所需用氧量。新安装的油枪,在投运前应进行冷态试验。
5.5 精心高速锅炉制粉系统和燃烧系统运行工况,防止未完全燃烧的油和煤粉存积在尾部受热面或烟道上。
5.6 锅炉燃用渣油或重油时应保证燃油温度和油压在规定值内,保证油枪雾化良好、燃烧完全。锅炉点火时应严格监视油枪雾化情况 ,一旦发现油枪雾化不好应立即停用,并进行清理检修。
5.6.1 采用蒸汽雾化时,应保证雾化蒸汽的压力在规定值内。
5.7 运行规程应明确省煤器、空气预热器烟道在不同工况烟气温度限制值,当烟气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停炉。利用吹灰蒸汽管或专用消防蒸汽将烟道内充满蒸汽,并及时投入消防水进行灭火。
5.7.1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在停止时可以程控隔绝。 5.7.2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置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
5.8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出入口烟/风挡板,应能电动投入且挡板能全开、关闭严密。
5.8.1 启动前应做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出入口烟/风挡板严密性和灵活性试验。 5.8.2 运行中发现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出入口烟/风挡板卡涩,应及时处理。 5.9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冲洗水泵应设再循环,每次锅炉点火前必须进行短时间启动试验,以保证空气预热器冲洗水泵及其系统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具备随时投入条件。
5.10 若发现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停转,立即将其隔绝,投入消防蒸汽和盘车装置。若挡板隔绝不严或转子盘不动,应立即停炉。
5.10.1 若回转式空气预热器未设出入口烟/风挡板,发现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停转,应立即停炉。
5.11 锅炉负荷低于25%额定负荷时应连续吹灰,锅炉负荷大于25%额定负荷时至少每8h吹灰一次,当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烟气侧压差增加或低负荷煤、油混烧时应增加吹灰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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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若锅炉较长时间低负荷燃油或煤油混烧,可根据具体情况 利用停炉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中层和下层传热元件;若发现有垢时要碱洗。
5.12.1 碱洗操作时,碱溶液水温应大于70~80℃。
5.13 锅炉停炉1周以上时必须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若有存挂油垢或积灰堵塞的现象,应及时清理并进行通风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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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
为了防止锅炉炉膛事故发生,应严格执行《大型锅炉燃烧管理的若干规定》、《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435-91)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6.1 防止锅炉灭火。
6.1.1 根据《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435-91)中有关防止炉膛灭火放炮的规定以及设备的状况,制定防止锅炉灭火放炮的措施,应包括煤质监督、混配煤、燃烧调整、低负荷运行等内容,并严格执行。
6.1.2 加强燃煤的监督管理,完善混煤设施。加强配煤管理和煤质分析,并及时将煤质情况通知运行人员,作好高速燃烧的应变措施,防止发生锅炉灭火。 6.1.2.1 每天对入炉煤均应进行煤质分析,并及时将煤质情况通知运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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