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没有脱离1994年的税收制度;(三)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平衡,导致社会上出现“重物质,轻精神”的错误理念,这都不利于非营利组织的良好发展。本文通过对各国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制度的切入,全面分析了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的不足和差距。但本文课题组成员单位为江苏省地税局、陕西省地税局、辽宁省地税局,并无广州市的情况,广州市近期对于《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的意见征集引起了广州社会的关注。通过各方的讨论此项管理办法优惠的措施和存在的问题都逐渐凸显。本论文会结合《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一同探讨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上的问题。
《草根公益组织发展的困境与对策——“沈阳青春志愿者”个案分析》中对于个别草根组织的研究找出制约草根组织发展的原因,其从非营利组织成立、社会认知度、资金和内部管理四个方面分析研究。其涉及面广,虽然分析研究已作出说明,但并没有对税收这一问题作出说明。
此外,还有熊倪《中国非营利组织管理制度研究》,刘值才《我国非营利组织税务筹划研究》和孟戈弋《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与中国法下概念之比较研究》等,都对我国政府在非营利组织管理中的缺失做出了不同层面的研究,但涉及之面要么太广泛,要么太局限。
2 国外研究动态
在管理大师德鲁克看来,社会的发展依靠各个社会组织器官有效的发挥各自功能,才能使一个社会健康发展。而社会越复杂越需要非营利组织这种第三部门的支持,它为培养社会公民的责任感,培养和提升公民素质和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
国外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早于我国。很多西方国家的非营利组织都已发展至相当成熟的阶段,理论支持与实际经验都到达非常深刻的层次。但由于实际社会情况不同,很多时候并不能简单的将西方国家的一套理论体系真正的用在中国非营利组织管理之上。
因此,本论文将从我国实际出发,找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营利组织管理与发展之路。
(四) 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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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法。针对非营利组织发展问题涉及调查问卷,通过询问普通民众、“金丝带”中的志愿者、政府官员等,获得资料数据,以支持本文论据。
实地研究法。通过对“金丝带”实地考察,找出阻碍民间组织发展的根本原因。以提出更为实际的解决办法。
文献研究法。通过对既有的文献资料进行查阅,以发掘事实和证据。首先会通过图书馆查阅相关书籍,以完善基础理论框架。其次将会在中国知网中通过关键词搜索相关论文、期刊、杂志等,查找最新研究动态。最后,会通过网络大范围搜索,找到相关新闻报道,丰富本文论据。
综合研究法。非营利组织管理涉及的学科包括有:政治学、行政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和视角。要想加强社会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必须以多角度、多学科来考察。本文将以行政管理学为主,综合运用社会学、法学、政治学等角度讨论完善非营利组织管理工作的途径。
(五) 创新
通过中国知网关键词“非营利组织管理缺失”搜索,在站内发现了15719条结果。但更多的是是以大型公益组织为研究对象或者是在社会大环境下谈论非营利组织管理缺失问题,并无发现有以草根组织为研究对象的研究。而通过对关键词“草根公益组织”的搜索,发现有2219条搜索结果,其中有针对某个草根公益组织为研究对象,但大多是通过对其的研究找到草根公益组织的发展困境,但其研究方向较大,是针对草根组织的生存大环境研究,并没有针对公益组织发展中的某一两个个关键制约因素来深入研究,提出政府管理缺失问题。
因此,本文的创新点在基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创造了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条件,加之《办法》即将颁布,从新的起点开始探讨非营利组织发展机遇。即针对了当前为大众关注的草根公益组织发展状况,又针对了其发展中的两个个关键制约因素——成立条件与税收,以小见大,以点带面,从这两个方面看出政府在管理中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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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营利组织概念
伟大的管理学家德鲁克曾经认为,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各类组织是它的不同器官,只有这些器官有效地发挥各自的功能,一个社会才能健康长寿。知识社会需要发挥不同功能并能协调配合的三种器官或称三大部门:第一个部门是公共部门,即政府;第二个部门是私营部门,即企业;第三个部门就是非营利组织,或称为社会部门。作为二战后的产物,其出现是为了解决前两个部门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经济增长和社会需求不断增长,社会阶级矛盾突出。
非营利组织,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将其定义为:“(一)该实体从捐赠者处获得大量的资源,但捐赠者并不因此而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的资金回报;(二)该实体经营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润;(三)该实体不存在营利组织中的所有者权益问题”。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来看,非营利组织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资金来源是社会大众,社会大众不能从中获得利益;(二)活动不是为了获取利益;(三)组织不存在专一的所有者。
在我国著名学者、政治学家俞可平教授在其著作《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指出“非营利组织”概念突出了公民社会组织与企业和公司等市场组织的区别,但它容易模糊公民社会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从事的必要的有偿服务与营利活动之间的界限①。俞可平教授认为,在当前中国环境下,对于“非营利组织”在从事活动时涉及的“有偿服务”容易被外界所误解,要准确定义界限,在当前环境下是一个很难的课题。
综合国内外研究学者的观点,我们将非营利组织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活动资金来源于社会大众,收支盈余不属于某一个人或者组织,以解决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而存在的组织。
“金丝带”是由广州几家主要医院的十几名癌症患儿家长参与组建的民间互助组织,旨在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为新的癌症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多种服务与帮助,尽最大的努力减轻癌症儿童及其家庭的痛苦。根据国家法律建立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总干事”的管理体系,其活动资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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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和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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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更多的是依靠社会捐助,收支盈余只能从事于本组织活动开展,不能进行再分配以及投资。
三 非营利组织成立与税制制约 (一)成立制约及其弊端
在成立问题上,现今仍在施行的《社会组织管理条例》是建立在1998年之上的,根据《社会组织管理条例》对于成立登记的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①。
而在第十条中对于成立具体条件做出了更为明确的指示,(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②。
在这当中可以看出,要成立登记社会组织限制颇多,第一个难题就是找到一家业务主管部门。虽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通过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以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这四类社会组织,可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但就现今的情况来看,所有的进程仍在推进中,并没有实质性进展。
因此,这些制度的滞后推行,会使得一些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面临无法
① 中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章第九条 ②
中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章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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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认证,不得不长期将活动“地下化”,而且在筹集资金上,很难被社会大众所认可,没有办法最终使得组织不得不解散,不能将公益活动进行下去。严重会使得社会一些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政府和私营两个部门失灵的情况下,进而失去可以依靠的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帮扶,为社会安全带来隐患。
(二)免税制度制约及其弊端
本次案例研究的对象“金丝带”就遇到了“免税难的问题”。 2012年12月,“金丝带”发微博寻求免税办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大媒体分别就相关情况刊登了《10万元救命?还是缴税? 民办非企业亟待免税优惠》、《草根公益组织微博急求免税良方》等报道,呼吁全社会都来关注草根NGO的免税问题。直到2013年5月27日,“金丝带”才被通知获得为期五年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但通过实际调查发现,根据财税﹝2009﹞122号文,只有符合文中规定的捐赠、政府补助、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等5项收入才免税,其他收入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即使企业通过了免税资格认定,也只有符合条件的那部分收入才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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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已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仍应依法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手续,
分别列明免税收入和应纳税收入等信息。由此可见,对于“金丝带”来说,未来在具体活动盈余上,有可能仍会出现需要交纳税收的的状况。
因此,如果不能真正实现免税政策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无疑是一种打击。通过对“金丝带”的走访了解,他们的负责人也表示自身筹集资金能力就弱,筹集的资金刚好仅够活动开销,并不能正真起到什么作用。这造成的弊端不仅仅是组织生存的问题,更多的是在于不能为更多的癌症儿童和家庭带来服务。
四 非营利组织成立与税制弊端产生的原因
通过研究发现,非营利组织之所以会面临这么多困境,有那么多弊端,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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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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