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商会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方能入会;
3、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发给会员证,即可成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2、积极参加商会的各项商务活动;
3、优先获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及商机,优先与商会或会员从事经贸合作。
4、对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执行商会的决议;
2、自觉维护商会名誉和声誉; 3、认真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积极向商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商会的发展献计献策;
6、向商会反映会员关心的情况,提供招商引资和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商会通告后要收回会员证。
会员若一年不缴会费,无故不参加商会的活动(没有说明原因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查实,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故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通过,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运行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聘请商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顾问、名誉顾问、顾问;
8、领导商会各项机构开展工作;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书函或其它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书函或其它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商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商会日常事务,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商会会长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商会签署协议、合同和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监事若干名,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对本章程及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决策和工作实行监督;
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财务检查,对本会财务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3、有权对违反本章程的人和事提出批评和建议,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4、监事长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并享有发言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事项;
2、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4、提出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薪酬建议,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5、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商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各界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缴纳管理办法经过商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是、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亦可以委托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