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决议材料(5)

2019-01-10 11:41

第四十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三明市社区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

※ ※※※※ ※会议材料※

※ 之六 ※

※※※※※

商会第一届会费标准(草案)

为了保障商会会务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商会财务管理,促进商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建设,建立阳光的财务体制,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商会年费收取标准及财务管理制度。

一、收入管理

1.本商会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合法收入,并开具加盖商会财务专用章的统一收据,有关款项及时列入商会收入账户:

①会费。商会作为民间社团组织,是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主要任务是整合各方资源,发挥职能作用,竭诚为会员企业服务。按照国家社团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实际,制定以下会费收取标准:会长100000元/届(每三年一缴);名誉会长50000元/届(每三年一缴);监事长60000元/届(每三年一缴);常务副会长30000元/届(每三年一缴);副会长20000元/届(每三年一缴);常务理事5000元/届(每三年一缴);理事3000元/届(每三年一缴);个人会员500元/届(每三年一缴)。

②捐赠。鼓励全体会员向商会捐赠财物,捐赠的物品将在商会会刊上公布。

③政府资助。

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⑤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⑥其他合法收入

会费每届收一次,必须在每届会员大会前交清。后期入会的会员,满一年后续交第二年会费。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的,依据《章程》有关规定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并收回会员证书。

二、支出管理

本会的经费使用原则: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按照三明市食品行业商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使用,主要用于以下8个方面:

⒈办公会费(含办公用品购臵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及商会简报、会刊印刷费等);

⒉差旅费;

⒊办公场所租赁费、水电费;

⒋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⒌会务费(会长办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⒍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⒎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⒏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三、商会经费开支实行年度预算制

年初,秘书长根据商会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需要,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经费预决算,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 商会财务开支实行会长审批制、会长可委托常务副会长审批。由经办人签字,验收人签字,办公室主任附签,报会长审批。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即所有发生的费用均须持有填写完整、清楚的正式票据并注明用途,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商会财务原则上不办理预借款,因公事临时需借用公款的,必须严格办理审批领取手续。审批的原则是:借款5000元(含5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会长审批。

五、商会的会计组织工作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会常设机构设专职出纳员一名,兼职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一名,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商会资产的安全完整,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并每季度寄季报表给副会长以上成员。会计人员离岗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出纳员的主要任务是登记捐赠费、会费收入和其他款项的收款,经费支

出,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检查票据的有效性和用途,定期向监事会和会长书面报告财务支出情况等。

六、商会财务收支自觉接受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及审计部门监督

商会要严格控制各项财务支出,集中财力为会员企业办实事。秘书长定期向监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由会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报商会财务收支审查情况,接受会员监督。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重大开支(2万元以上)须报请商会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并定期接受理事会的质询。商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更换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七、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各项财产物品的购臵必须本着实际需要,要事先编制计划并提出预算,经会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任何无计划、无请示或超标准购臵财产物品的,其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八、本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政策、法令、制度如有变动,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三明市食品行业商会筹备组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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