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宣传手册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 北京通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2月 目录
致全体拆迁村民的一封
信????????????????????????1 前
言?????????????????????????????????3 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4
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问题解答????????13 致全体拆迁村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村民:
您好!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拆迁工作即将正式启动,通州首都城市副中心建设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值此之际,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拆迁指挥部向长期以来始终关心首都城市副中心建设和发展的各乡镇村民表示最亲切的问候和良好的祝愿!并向所有理解和支持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致敬!
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拆迁涉及梨园、台湖、张家湾三个乡镇范围内的曹园村、将军坟村、田家府村、大高力庄村、土桥村共六个行政村。该项目的实施将推动通州首都城市副中心“一核五区”的快速发展和建设,加快城市化步伐,从根本上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近期,我们将全面启动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拆迁工作。本次拆迁是直接关系首都城市副中心总体发展和拆迁范围内每一位村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为确保拆迁工作平稳、顺利、有序的进行,我们郑重承诺:在拆迁工作中,我们将向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让利于民、惠及于民,保障被拆迁村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此次拆迁,我们将严格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公开拆迁安置政策,统一安置补偿标准,规范拆迁工作人员行为,坚持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和谐拆迁,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通力合作,力争完成拆迁安置任务。我们的工作离不开你们的理解和支持,一定圆满完成拆迁工作,为首都城市副中心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我们真诚希望:广大村民,能够立足长远,顾全大局,着眼未来,积极配合拆迁安置工作。我们坚信在市、区、镇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全体被拆迁村民全力支持下,一个未来现代时尚的文化旅游区必将展现在我们面前。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为首都城市副中心建设做出最大的贡献。 办理拆迁补偿事宜时,需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产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出租房屋许可证、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证、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等。请您在工作人员入户前,将上述资料准备齐全。 以上材料须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前言
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拆迁涉及梨园、台湖、张家湾三个乡镇范围内的曹园村、将军坟村、田家府村、铺头村、大高力庄村、土桥村共六个自然村。为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全面了解本次拆迁政策,编写本手册供被拆迁人参考。 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法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项目基本情况 拆迁范围:
北至:万盛南街(外环路) 南至:京哈高速公路 东至:六环路 西至:通马公路
第三条本项目拆迁人为北京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北京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北京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已授权北京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依法依规实施征地、拆迁工作。拆迁实施单位为北京通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服务机构财务招标方式确定。
第四条本项目的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个人。具体为1993年通县人民政府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红本”)或乡、镇政府以上部门核发的建房批示上标明的人。
第五条拆迁期限与搬迁期限以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动迁时发布的拆迁公告为准。
第六条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房屋安置由拆迁人采取另行委托安置的方式。
第七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实施方案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定完成搬迁。 第二章 货币补偿
第八条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款。 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总额=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移机补偿+各项奖励费+各项补助费。
本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2300元/平方米。 第九条 拆迁范围内宅基地面积的认定标准
一、以通县人民政府1993年核发的“红本”为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没有“红本”的,以建房批示为宅基地使用权证民。
二、“红本”或建房批示上标明的宅基地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不超过5%的按实测面积认定,超过5%的面积部分不予认定。
三、1982年以前经合法审批,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1982年以后审批的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3亩(折合200平方米),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60%补偿。 第十条 房屋面积及补偿 房屋面积以测绘成果为准。
合法宅基地内首层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价由评估机构据实际评估,按规定出具评估报告。
合法宅基地内地下及二层(含)以上砖混及框架结构的房屋,按照每平米550元给予补偿;合法宅基地外砖混及框架结构的房屋按照每平米400元给予补偿。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除外。
有关部门发布暂停公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拆迁奖励费 一、提前搬家奖
在搬迁奖励期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期交房的,每宗宅基地给予10万元全额提前搬家奖,每逾期1天扣减1万元。 二、合法利用土地奖
1、 合法宅基地外无未经审批的房屋,每宗宅基地奖励10万元。 2、合法宅基地外未经审批的房屋,如被拆迁人主动放弃对该房屋的补偿要求,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可给予合法利用土地奖;如被拆迁人不放弃对该房屋的补偿要求,不给予合法利用土地奖。 三、节约装修奖
1、 每宗合法宅基地房屋装修评估价款不足80000元的,按不足部分给予奖励;装修评估价款超出80000元的,据实补偿。奖励期内未签约的不给予奖励。 2、 首层房屋占地面积小于合法宅基地面积的,按小于部分每平方米800元给予奖励。奖励期内未签约的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拆迁补助
一、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一)经营面积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