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册(2)

2019-01-10 12:19

对利用合法宅基地内自有正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的房屋一致,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经营面积按实测的正式房屋经营面积确定。 (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的发放条件及标准:

1、连续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生产经营活动的起始时间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日期计算:

年纳税额在1800(含)元以上,按被拆除房屋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0元补助;

年纳税额在1000(含)至1800元的,按被拆除房屋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600补助;

年纳税额在600(含)至1000元的,按被拆除房屋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400元补助。

2、未达到上述条件的经营行为,按被拆除房屋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300元补助。

3、对于取得出租房屋许可证的被拆迁人,按照出租房屋许可证上标明的面积进行认定,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补助。此项认定面积不能与认定的经营面积重复计算。 二、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以合法宅基地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元的补助。经营性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5元的补助。

各项移机费用标准:电话235元/部,宽带400元/户,空调400元/台,有线300元/户,热水器400元/台(专指燃气热水器和电热水器)。

三、周转补助费

符合安置条件且选择期房安置的人员,按安置房的户型给予周转补助费,补助标准:一居室1800元/月/套、两居室2300元/月/套、三居室2800元/月/套。 周转补助费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收到入住通知之日止,每半年方法一次。交房日期暂定为2015年12月31日。 四、安家补助费

符合安置条件的本村农业户口人员,按每人50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安家补助费。

符合安置条件的本村非农业户口人员(含非在册人员),按每人50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500元安家补助费。 五、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及补助标准:

(一)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在拆迁范围内同一宅基地院内已经有3个(含)已婚家庭,或者2个已婚家庭且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均为本村农业户口;

2、1982年以前的老宅基地面积不足0.4亩(折合267平方米);1982年以后的宅基地面积不足0.3亩(折合200平方米);

3、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法宅基地外无任何形式占地建房行为;

4、符合镇、村两级宅基地审批资格,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

(二)住房困难户的补助标准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困难安置补助,按每宗宅基地补助安置面积120平方米计算,结合本项目安置房均价每平方米23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助。

(三)独生子女补助费

符合安置条件并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每证补助5万元。 (四)新生儿补助费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安置条件的育龄妇女,凭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在奖励期限内签约的,可先行登记。待新生儿出生后凭出生证明(出生日期必须在怀孕日期起10个月内)可领取20万元的补助费。新生儿不再另行安置。 第三章 房屋安置

第十三条 安置房性质及坐落

一、安置房产权性质:“三定、三限”和村民自住楼。 三定:即定性、定向、定量;三限:即限价、限户型、限交易。 村民自住楼: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建设的自行安置用房。 二 、安置范围及房屋坐落

1、 高楼金安置房北侧“三定、三限”安置区域由拆迁人委托北京通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置大高力庄村、土桥村的被拆迁人;

2、 草原安置房西侧“三定、三限”安置区域由拆迁人委托北京通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置将军坟村、铺头村、田家府村的被拆迁人;

3、 曹园村已建成的村民自住楼由拆迁人委托曹园村民委员会安置曹园村的被拆迁人。

第十四条 安置对象 “三定、三限”房安置对象

1、 本村户籍且持有“红本”或建房批示的被拆迁人及其户籍在本村的共同生活和居住的家庭成员。

2、 在本村持有“红本”或建房批示的被拆迁人,其配偶和子女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的,给予其配偶和一名子女安置。

3、 本村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户口尚未迁入本村的非京籍人员,在本村长期居住。

4、 原本村户籍人员正在服兵役或考学户口转入学校的在校生。 5、 原本村户籍人员正在服刑。 第十五条 安置面积及安置房价格

1、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安置人,首先按安置户型指导原则确定户型搭配方式,其次安置房总面积应控制在每人50平方米以内(含配套面积)。

2、 安置房指标范围内购房均价为2300元/平方米(不含楼层差价)。 3、 选择安置房后,超出安置房指标面积的部分,被安置人按6000元/平方米均价(不含楼层差价)购买;选择安置房总面积小于应安置指标总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小于部分按14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若被安置人主动放弃全部或部分安置指标面积,则放弃面积部分不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依照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由被拆迁人和受委托安置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

第十七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以一宗宅基地上全部家庭人口为单位,在拆迁安置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按照以下人口与户型对接方案,自主选择安置房。

“三定、三限”安置房户型与人口对接方案原则如下: 一口之家安置一居室一套 二口之家安置两居室一套

三口之家安置三居室一套;或一居室一套、两居室一套 四口之家安置两居室两套

五口之家安置两居室一套、三居室一套

六口之家安置一居室一套、两居室一套、三居室一套

七口之家安置一居室一套、三居室一套;或一居室一套、两居室三套 八口之家安置一居室一套、两居室两套、三居室一套 曹园村民自主楼安置房户型与人口对接方案另行拟定。 第十八条 交房期限及相关规定

一、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完成搬迁腾房,并结清水、电费等全部应支付的费用,逾期腾房,按协议约定执行。

二、被拆迁人搬家时只能对家具等未作价的可移动物品搬移。如对已作价的房屋及附属物、树木等进行擅自处理、损毁,将从补偿款中扣除被损物品相应价值。

三、被拆迁人搬家完毕,需交出房门钥匙,由拆迁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被拆迁人开具《交房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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