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2019-01-10 12:24

眉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用人单位及其人员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二)城镇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五)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非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六)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居所或受聘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一)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眉山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最低缴费基数)。

(二)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以眉山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作

为最低缴费基数。

(三)缴费基数不封顶。 三、缴费比例

(一)在职职工缴费比例:统帐结合方式的单位缴费比例为6.5%,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建住院统筹方式的,缴费比例为5%。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统帐结合方式按缴费基数的8.5%缴纳;单建住院统筹方式按缴费基数的5%缴纳。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缴费比例:按眉山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5%缴纳。

(四)单位退休人员缴费比例: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缴纳。眉山市市本级2003年12月前单位已整体参保的且于 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由所在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4%缴纳,2003年12月前单位已整体参保且于2003年12月31日后退休的和2003年12月后单位整体参保的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5%缴纳。

四、最低缴费年限

(一)单位职工:眉山市市本级2006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0年,各区县2006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的最低缴费年限按原统筹地区规定执行;2006年12月31日以后参保的为20年。

(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为20年。

(三)在职职工已缴满最低缴费年限,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仍须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已缴至法定退休年龄,但未缴满最低缴费年限的仍由用人单位缴至最低缴费年限(允许按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应补差年限一次性补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统帐结合方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补缴,补缴比例为8.5%。 五、如何缴费

(一)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缴纳。 (二)无单位的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在每年3月份前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医疗保险费。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半年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六、缴费后,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

(一)单位整体参保的在职及退休人员享受待遇时间从参保缴费次月开始计算;中断缴费6个月重新参保的,其医疗待遇从重新参保次月起第7个月开始计算。

(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待遇时间从参保缴费次月起第7个月开始计算。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享受待遇时间从参保缴费次月起第4个月开始计算(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帐结合或单建住院统筹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参保单位和个人仍按原办法管理,参保人数纳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统计范围)。

七、企业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时,退休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谁缴纳

企业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时,必须按眉山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额,为退休人员一次性清偿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清偿标准由眉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在每年一季度公布。

八、如何衔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一)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解聘的,须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次月内衔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按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管理,超出规定办理时限的视为脱保。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破产转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须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次月起2个月内衔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三)参保人员市内变动,由调出单位在调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医保统筹基金不转移,调出人员个人账户继续使用。同时,由调入单位在调入之次月内到调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接续医疗保险关系,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的,由调入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九、中断缴费后,缴费年限是否连续计算

中断缴费6个月的视为脱保,不再办理补缴,缴费年限不再连续计算。

十、在哪里住院能报销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因患病,只有到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才能支付医疗费用。 十一、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险卡》、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即可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十二、如何结算医疗费用

(一)参保人员入院时,应预交根据医院级别确定的起付标准金以及按医院病种项目付费规定确定的个人自付金。

(二)医疗终结时,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进行结算后,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十三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

现行起付标准为:住一级医院(含未定级)为340元;住二级医院为460元;住三级医院为66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比在职职工减少100元。

十四、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项目

(一)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项目指按医保有关政策规定完全由个人自付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

(二)统筹基金部分支付项目指按《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中“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此类项目个人应先自付所发生医疗费用的15%后,才能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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