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眉劳社办【2009】106号文件的规定,已明确的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30%,再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十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
2011年12月1日起,眉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3.8万元。
十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一)在职人员按72%+年龄×0.3%计算;退休人员按75%+年龄×0.3%计算。
(二)最高报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95%。缴费基数超过眉山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增加5%的报销比例。
十七、住院床位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住院床位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根据医院等级确定的普通病房床位标准执行。低于规定标准,按实际床位费支付,超出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费用自理。一级(含未定级)医院日床位费为12元,二级医院日床位费为17元,三级医院日床位费为20元。 十八、如何转院
(一)转院指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须转往眉山市本级和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情况。
(二)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须转院治疗的,应由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开转院证明,然后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才能办理转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报销。
(三)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垫付。 (四)医疗费用结算
1、参保人员住院后因病情需要须转往眉山市市本级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或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视为当年再次入院。 2、办理结算时须提供定点医疗机构专用收据、每日费用清单(须经患者或其直系亲属签字)、转院审批单、出院证明和单位证明。 十九、如何报销特殊门诊费用
(一)特殊门诊申报时间为每年12月,参保患者须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相关检查报告,然后进行审批备案,次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报销。
(二)特殊门诊费用报销最高限额为1500元/人,报销比例为80%。
(三)享受特殊门诊医疗待遇人员,每年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复查一次,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复查材料。 (四)选择统帐结合方式的参保人员,享受特殊门诊医疗待遇,选择单建住院统筹的参保人员不享受特殊门诊医疗待遇。 二十、如何报销重大疾病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的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门诊治疗、器官移植、白血病、心脏安置起搏器等术后维持生命治疗和检查、精神病。
(一)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按住院标准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只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二)重大疾病实行“定医院、定医师、定药品”的管理方法,医疗终结后,由定点医院出具医疗专用发票、清单、处方,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只结算个人起付标准和自付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二十一、常住外地人员如何就医
(一)常住外地人员指常住外地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 (二)常住外地人员须填报《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定点医院审批表》。
(三)常住外地人员可在常住地选择1—2家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患者住院点。所选住院点由医院签署意见(注明选择医院等级)和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市医保局审批备案。
(四)常年居住在成都、乐山等8市联网地区的人员,在所居住的社区出具居住证明,所在城市的医保定点医院都可作为就诊点。 (五)常住外地人员住院,须在3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告,经批准后所发生的住院费用才能按规定用统筹基金支付。 (六)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1、办理结算时须提供定点医疗机构专用收据、每日费用清单(须经患者或其直系亲属签字)、出院证明和当地居委会证明。 2、常住外地人员出院后,将上述凭证送医保经办机构,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合格后,在15日内拨付给参保人员。
3、常住外地人员住院后因病情需要须转往眉山市本级其他定点
医疗机构或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由参保人员选定的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和科主任签署意见,分管院长审核,方可办理转院手续,并须在3日内向市医保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报告,经批准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按规定支付。
4、常住外地人员转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参照本宣传资料的第十八(四)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