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公司可在税前扣除的“三费”限额为: 1000×15%+1000×5‰=155(万元) “三费”超支额为:
140+100+10-155=95(万元) 需要调增所得税额为:
95×25%=23.75(万元)
东源公司决定将公司内部非独立的销售部门分立出来,注册成为独立的子公司,专门经销本公司的服装。东源公司先将全部产品按原售价的8折卖给销售子公司,再由子公司对外按原售价出售。预计2009年公司可实现的销售额和预计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与2008年相同。则东源公司合计可扣除的“三费”限额为: 800×15%+800×5‰=124(万元) 子公司合计可扣除的“三费”限额为:
1000×15%+1000×5‰=155(万元)
东源公司决定将预计发生的“三费额”在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分配:母公司负担广告费50万元、 业务宣传费40万元、业务招待费4万元,其余费用由子公司负担。通过分配,母子公司的“三费”均可在当期全额扣除。
扣除增加的印花税负担后,节税净额可计算如下: 东源公司及其子公司需要负担的印花税 =8000×0.3‰×2=4.8(万元)
节税净额23.75-4.8×(1-25%)=20.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