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氮机空压机招标文件(3)

2019-01-10 15:02

赛鼎工程有限公司招标中心 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搬迁改造项目

15.2投标保证金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3投标保证金请于开标前汇入我公司指定账户,不接受现金。 15.4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予以拒绝。

15.5对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买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0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15.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第29、30条规定执行(不计利息)。 15.7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5.7.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15.7.2根据第23.7条的规定,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 15.7.3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根据第29条规定签订合同。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有效期为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后90天。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改变投标报价、交货期及承诺的全部义务。投标有效期短的,招标单位可以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并予以拒绝。

16.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单位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采用书面、传真的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单位的这种要求但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第15条中有关投标保证金没收和退还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第10条的要求,送交一式四份投标文件,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同时提供单独密封的U盘电子文件(内含office2003版格式的可编辑投标文件及详细报价单)。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如果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章,加盖公章。授权代表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见第三部分。

17.3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签署投标文件的签字人签字和盖章。 三、投标文件的送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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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投标人应将开标唱标一览表一份单独密封标记,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标记“正本”和“副本”后,所有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公司。

18.2投标文件的信封上应写明: 收件人:赛鼎工程有限公司招标中心 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及开标地点:

太原市高新开发区赛鼎路1号赛鼎大厦北楼一层会议室

投标书应注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货物名称、货物包号、投标人名称、地址。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开标时才能启封”字样。

18.3投标文件如果未按要求密封,招标单位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9、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19.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人送达投标文件。 19.2若招标单位按照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的,将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应以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为准,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应以延长后的新截止日期为准。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按照第19条的规定,招标单位将拒绝或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已寄(送)出的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单位。有关修改或撤回的书面文件必须由签署原投标文件的签字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8条规定密封、标记和发送。

21.3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根据15.7条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1.4在评标结束以后,投标人不论中标与否均不得收回投标文件,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招标单位归档,以便接受上级部门的复查。 四、开标、评标、定标

22、开标

22.1开标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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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开标会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主持,投标人代表、买方代表和有关方代表参加监督。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3按第21条规定,已被确定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启封。

22.4开标时投标人代表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正本附件“开标唱标一览表”,宣读“开标唱标一览表”内容、投标文件的修改、撤消,以及招标单位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

22.5招标单位做好开标记录,记录须由有关监督人员签字存档备查。 23、评标

23.1招标单位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邀请买方代表参加,成员人数一般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3.2评委会全面负责评标工作。

23.3评委会应全面、充分地审阅研究投标文件,审查评议投标人的资格是否具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投标文件的签署是否有效;投标货物的规格、性能、质量、技术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的业绩、财务情况;投标报价有无计算错误;售前、售后服务承诺;投标文件中许诺的交货期;许诺的付款条件;投标人的资信情况;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运输方案是否完整;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无重大偏离等。

23.4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首先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性能规格和安装,或限制了招标单位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3.5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投标。

23.6评委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改错误的原则如下:

23.6.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小写)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大写)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3.6.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委会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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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评委会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3.8评标过程中,评委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解释,允许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对投标报价和其它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对澄清、解释所确认的问题应形成书面材料,经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解释和修改内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的名次排列。

23.9评委会将按照上述规定仅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依据“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办法采用“综合因素评标法”,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商务、技术、投标报价等进行综合评价。完成评标后,评委会应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2名排次最靠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3.10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保证。

23.11评委会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者中标的权利,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的投标者的权利。为此,招标单位无须向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23.12 评委会有权采用报价书中的部分内容或完全不采用。 24、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4.1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等,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自始至终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其有关的人员透露。

24.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不得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单位施加任何影响,否则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废标

25.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

25.1.1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25.1.2投标文件未密封;

25.1.3投标文件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 25.1.4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5.1.5未送交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 25.1.6未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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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7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年检的;

25.1.8评委会认为的其它应属于废标的情况。 26、中标条件

26.1中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最低要求条件: 26.1.1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6.1.2满足招标货物的技术要求及交货要求、保证质量、保证交货期; 26.1.3报价合理; 26.1.4投标文件完整齐全; 26.1.5已送交投标保证金; 26.1.6能提供最佳服务。 27、定标

招标人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报经买方审查批准后,确定中标人。

28、中标通知

28.1定标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并按第29条规定与买方签订供货合同后,招标单位将向其他投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招标单位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做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8.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买方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相应的责任。 五、授予合同

29、签订供货合同

29.1买方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天内在规定的地点签订供货合同。

29.2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修改文件均应作为供货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3当中标人未按第28.1条要求及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地点同买方签订供货合同时,招标单位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将通知下一中标候选人中标。

30、履约保证金

30.1在签订供货合同前,中标人应向买方提供一份有开具保函权限的银行开具的银行履约保证金保函,其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格式见招标文件合同附件4 )。买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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