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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卖方未尽义务的抵偿
买方以自己的判断,可将所有应付给卖方的款项作为抵消和支付卖方对此或其他合同、协议未尽义务的款项。 27、反扣费用
买方实施了按照合同应由卖方承担的工作和服务,买方应向卖方反扣由此发生的费用(以下称作“反扣费用”)。此费用为实施工作的劳务、材料、设备和税的直接费用。另外,总直接费用的25%作为附加费,用于支付买方的非直接费用,包括管理、监督和行政费用。 28、替代
除非买方有特别的书面认可,可用同等的材料、工艺和/或产品替代,合同和规范、图纸中规定的材料、工艺和/或产品,都不得更改。买方对任何同等材料、工艺和/或产品的适配性的决定都是最终的,但是买方的认可,不解除卖方对其工作所负的责任,或不影响其对所有工作的质保或担保义务。 29、不放弃权
买方或卖方在任何时候放弃对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条件或规定的任何违约或不强制执行,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影响、限制、修改、放弃或认为影响、限制、修改、放弃各自的权利来强行或严格执行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条件或规定。 30、遵守法律、法令和法规
卖方应遵守在供货期和合同期内有效的所有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令和法规。卖方应获得进行货物加工、制造和运输货物到合同中指定目的地所需要的所有许可证。 31、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解释。 32、仲裁
32.1 一旦发生与本合同的有效期,诠释和执行方面有关的纠纷,买卖双方均应首先努力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双方的分歧, 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本合同仲裁单位为太原市仲裁委员会。 32.2 仲裁裁决应该为最终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仲裁中败诉方负责承担,或由仲裁专家组根据双方责任的范围来决定分摊费用。如有必要,仲裁员作出的对相关方的任何裁决,包括对相关方资产的裁决可以由法庭来执行。 32.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33、备品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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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合同附件7:《备品备件要求》。 34、税费
34.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34.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35、书面通知
合同中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为书面的,且应是:1)由专人传送;或2)通过挂号信件邮递,要求返回收据;或3)通过可靠的24小时邮递或特快专递送到合同中的专用地址,并有交付回执。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36、语言
合同及相关文件将使用中文语言,除非合同中另有注明,包括但是不局限于卖方和其分包商提供的资料,均应使用中文。卖方应该自行承担所有的翻译费和这些翻译可能带来的全部风险。 37、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8、合同生效及其它
38.1 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函后开始生效。 38.2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9、合同价格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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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4:
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招标单位名称: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鉴于 (下称“卖方”)已保证按 (下称“买方”) 供货合同(下称“合同”)(编号 , 年 月 日签署)供货。
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卖方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开具的保函,作为卖方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金;
本银行同意为卖方出具本保函;
本银行在此代表卖方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 元的责任,卖方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在你方以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即予支付,不挑剔、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卖方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力。 本银行进一步同意在你方和卖方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保函有效期到2011年X 月 X 日。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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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5:
包装运输要求
1. 发货申请
1.1为保证本项目卖方到货设备、材料交接顺利,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十五天,向合同中指定的买方联系人通过传真发出《发货申请》、运输保险单的复印件、项目相应的《检验放行报告》和《装箱单》。 1.2《发货申请》内应包括如下内容:
☆ 项目名称 ☆ 合同编号 ☆ 货物名称 ☆ 包装方式 ☆ 包装件数
☆ 单件货物的尺寸、重量 ☆ 发货人、承运人 ☆ 运输方式
☆ 准备发出时间,大约运抵时间
☆ 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1.3卖方收到买方签发的“装运放行通知(SRN)”后可发货运输。 2、装运通知
2.1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内,向合同中指定的买方现场联系人通过传真发出《发货通知》。
2.2《发货通知》内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项目名称;2)合同编号;3)货物名称;4)发货人及联系方式;5)承运人及联系方式;6)运输方式、运输车辆牌号及运输单、证号;7)发出时间、大约运抵时间。以及包装方式、包装件数、单件货物的尺寸、重量和唛头等。 3.包装
3.1 包装的一般要求
3.1.1 设备材料的包装应适应多次运输及装卸的要求。本规格书是最低要求。卖方在下列条件下应对经受运输和存放的良好包装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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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运输途中,包装箱(或其它包装形式)能经受各种方式的多次装卸。 ── 在使用现场的气候条件下,有的货物能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露天存放。
── 有些包装箱必须码垛以尽可能缩小存放空间和面积。 ── 设备、材料应按其需要及特点进行适当包装。 ── 包装与开箱之间的时间最多为12个月。
3.1.2 除了采购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压力容器的包装还应按JB 2536的要求办理。 3.1.3 设备、材料及其附件的开口处,应用堵头、盲板或其它有效方式临时密封。 3.1.4 设备材料的包装和装卸用的特殊工具、夹具应包括在卖方的报价中。所有的包装材料及装卸用的特殊工具、夹具等由卖方提供,并不归还(除事先申明必须退回者例外,如集装箱)。
3.1.5 买方保留向卖方建议的权利,以保证对某些特殊设备包装的可靠性。
3.1.6 卖方应对每一包装箱进行尺寸和重量的检验,并最迟在计划装运日期两周前向买方提供每一包装箱的尺寸和重量的规格书和检验证明书。 3.2 包装责任
3.2.1 对设备材料都应进行合适的坚固的包装,以便在多次装卸和各种运输途中不发生超出设计极限的应力。卖方应详细说明必要的存放条件,以保证设备、材料的质量。 3.2.2 如果设备、材料的损坏或遗失是由于包装不适当和保护措施较差而在装卸或运输途中发生,则卖方应自费对设备材料进行修理、更换或补供。
如果是由运输部门的责任造成设备、材料的损坏或遗失,应由卖方向其委托运输部门追究责任并处理。 3.3 唛头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防水的颜料以清楚、工整的文字显著标上: ── 项目名称: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搬迁改造项目 ── 装置名称: ── 合同号:
── 货物名称、设备位号: ── 发货人代号: ── 发货地点: ── 唛头:
── 目的站(港):
── 箱号/件号:第 箱,共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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