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走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小悦悦事件”之我见

2019-01-10 15:21

游走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小悦悦事件”之我见

作者

摘要:“小悦悦事件”由于涉及法律缺失,人性冷漠等问题被社会各界所广泛关

注。其中涉及了法律与道德的协同与冲突问题。本文从事件的起因、过程、结果等方面入手,分析找到其中法律与道德的较量。并从法律的道德化以及道德的法律化为基本分析点探讨了在立法的过程中对道德元素的融合。并结合事件进行深层分析,找到了我国目前的法律体制对于道德底线的设定等诸多立法方面的不足,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新的立法建议,希望为今后的立法体系提供理论基础并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小悦悦事件”;法律;道德

Abstract: \Yue incident\involving law missing human indifference have received extensive attention by the community. Which involves the collaboration and conflict of law and morality. Start from the cause of the incident, processes, results, analysis to find a contest in which law and morality. And from the law of morality and the moral law as the fundamental analysis point to explore the fusion of the moral element i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Events combined with deep analysis, and found many legislative deficiencies of China's legal system setting for the moral bottom line, combined with China's actual conditions put forward new legislative proposals, to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future legislative system and avoid similar incidents.

Key words: \

一、小悦悦事件中法律与道德的较量 2200 1.1小悦悦事件的回放 1.1.1事件发生

悦悦父亲王先生,来自山东,夫妇俩也在五金城17座开了间五金店。小悦悦(本名王悦)今年才刚上幼儿园,她还有一个快7岁的哥哥。事发前的半个小时,小悦悦放学回家后,便和哥哥一起玩耍。“不知什么时候,儿子自己出去玩了,老婆恰好上楼收衣服,小悦悦也偷偷跑了出去。”王先生没有留意到儿女的离去,此时他忙于生意,“小悦悦经常和五金城内的小孩玩,平时也经常自己出去自己回来。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一出惨剧发生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货柜车碾过。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竟然对此不闻不问。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陈贤妹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小悦悦在广州军区陆军总医院重症监护室,脑干反射消失,已接近脑死亡。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 1.1.2事件处理

10月13日下午事故发生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公安分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有关部门全力侦破。办案民警通过事故现场附近及周边的大量监控录像,以及现场走访,对肇事车辆的号牌进行排查。13日晚上9时,事发4小时后,第二辆肇事车逃逸的司机蒋某很快被锁定了人和车,经民警口头传唤,蒋某来到大沥交警中队,其对肇事逃逸供认不讳。

办案民警并没有因此而放松,而是加紧对第一辆肇事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排查、追捕。在警方的强大攻势与舆论压力下,下午1时,第一辆肇事车辆的驾驶员胡某在其岳父的陪同下,到大沥交警中队投案。晚上,两名肇事司机均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1.1.3各界关注

小悦悦事件发生后,收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经过电视台的曝光以及网络视频的曝光之后,引发了全社会的大讨论。截至到2012年2月30日,百度检索“小悦悦”的信息量达到了5650000个。同时,在网下传统媒体也对此事件进行

了广泛的关注,包括: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各个地方卫视的新闻栏目均先后报道了此事件。与此同时,部分国外媒体也进行了部分关注。朝日电视台曾在一时政节目中,用了2分钟的时间,还制作了不少图板,来解释这一事件的前因后果,以及涉及到的中国社会的道德问题,令人深思。美国电视台对此事也作了报道,美国Channel1电视台特地做了关于“小悦悦”事件的专题片,以相当大的比重抨击了见死不救事件在中国的发生,也报道了一些中国网民祈祷的留言。观后很多外国人都表示十分可怕。

1.2见死不救,“道德”与“法律”问题的较量

经过对事件的分析可以发现,本事件的阻止集中在前18人在面对生命时的冷漠以及本来社会地位不高的拾荒者的“伟大举动”。这后面暴露的是我国民众集体的道德缺失以及法律与道德的激烈碰撞。

众所周知国民长期的陋习“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在经过诸如杭州彭宇案的渲染以及各界对施救者反遭陷害的报道的放大作用已经在社会道德层面产生了很大的反作用。同时我国的立法体系对于见义勇为以及见死不救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在遇到相关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往往采用道德标准去替代法律与法规而在社会上流行。这样背景以及体系所暴露出来的是道德对法律的绑架以及法律对道德的纵容。具体分析如下:

所谓道德绑架法律是指在法律体制不健全或者不涉及的领域内出现了影响恶劣的公共事件,会通过媒体对社会的影响,社会对法律的施压进而造成了法律过度向弱者倾斜的现象的出现。在小悦悦事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对于交通肇事司机的处罚处于道德对法律的绑架边缘。根据我国法律对交通肇事罪的相关定义与认定原则,第二责任司机(即二次碾压的小货柜车司机)不适用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罚,而目前对第二名肇事司机进行的刑事拘留明显具有法律层面的量刑过重嫌疑。

所谓的法律对道德的纵容是指在法律暂时无涉及的领域,主要采用道德的自我约束力量对公民的行为进行约束,而这种道德层面的约束不具备相关约束力度,进而在实践过程中往往表现为对当事人的不遵从现象无法站在法律的层面予以一定的处罚。这样的现象是导致了在事件当中路人的冷漠行为的根本原因。可以试想一下,如果当事的路人在遇到事件见死不救的后果需要承担相应或者一定

的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可能这样的情况并不会出现。因此,法律对相关领域的宽松是对道德标准的一种放纵。

1.3 用法律来规范触及道德底线的“见死不救”

在社会对待法律的态度可以看出法律作为道德底线的一种规范制度,在违反道德以及触犯法律之间存在一段相对较大的浮动空间。这种浮动空间是造成目前道德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适当的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法律的执行来提高道德的底线是一种可行的办法。否则诸如此类的情况还会持续的发生1。在我国国民的道德体系中包括诸如“法不责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刑不上大夫”等道德的误区还普遍存在。这种对法律以及道德底线的误读是群体事件以及不遵从道德事件发生的根源。因此,对于利用法律手段对类似“见死不救”的道德底线进行规范具有可行性与必要性。借鉴国外的先进法律体系如: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就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2。美国州法律,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等等。这种利用法律手段来强制提高重大的道德底线的行为是值得我国司法系统进行借鉴与吸取的。 2、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理探悉

2.1 法律的道德化(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所谓的法律道德化是指法律作为道德的一种强制执行的一种标准而存在,通过利用法律等监督与处罚手段,在先期对公民的行为进行一种强制的执行。在不断的完善与提高的过程中最终达到公民的自我约束以及道德标准的重新建立。此外,可以预见的是法律作为道德传播的最有效手段,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道德标准主要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方面是对于无形的道德转变为有型的法律,使公民能够明确的了解自身的行为并加以规范,不会随着社会道德标准的变化而变化。更重要的是不会随着不同公民的道德标准而变化。对于公民采用统一的道德要求有助于道德的传播与构建。另一方面将法律进行道德化建设能在约束公民行为的过程中有法可依,在指出或者处罚其行为的过程中更具有依据性而不会由于个人的

12

宫晨娟. 剑走偏锋的“法律道德必然联系论”[D].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2011. 吴卫华.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对传统理论的反思与批判[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04.

理解偏差而造成无休止的争论。

在法律的道德化建设过程中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还存在一定的难度。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方面是法律的过于宽松,对于普遍存在的以及道德层面的规范,我国法律往往设置的底线过低,甚至是低于普遍的社会道德标准。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了在约束道德的时候以法律为标准,认为不违反法律的均是在道德底线之上,在约束法律的过程中则以道德为标准,认为符合道德标准的一定不是违法行为,进而对公民的法律意识以及道德标准的建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弊端3。

一方面是法律的规范性还有待加强,对于不同的群体其道德标准要求不同,比如对于教师,公务员等具有引导作用的职业以及群体的道德标准需要较其他群众高,但是对于法律体系的界定则需要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衡量。

另一方面是我国实际的情况决定了法律在全民层面上对法律的意识还比较薄弱,这就决定了在应用法律道德化的法律标准过程中的执行困难。 2.2 道德的法律化(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道德的法律化只要是根据道德标准或者略低于道德标准的行为规范作为法律制定的依据。在道德的法律化建设过程中主要体现对社会普遍关注,或者涉及道德底线的评价标准进行立法处理。这种方式能够严格法律的制定以及公民的遵从标准。通过长期的法律化建设最终达到提高公民全体道德水准的目的。但是在实际的道德的法律化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如道德标准的衡量,道德标准与法律的冲突,道德标准的执行困难等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道德标准衡量方面主要存在法律与道德的共同存在体系,二者是相互包含与补充的关系,完全的道德的法律化并不可行,应该在制定的过程中加以考量,选择具有明显争议,具备严重后果的道德标准进行法律化建设。

道德标准与法律的冲突表现比较明显,比如在相关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与道德发生冲突,或者在道德标准默许的情况下实际已经触犯了法律等情况经常出现,对于这种问题应该展开充分的论证,制定符合大多数公民的法律标准,并严格的按照法律标准进行执行,进而逐步的改善我国的道德环境。

道德标准执行难的问题也是道德的法律化建设过程中的一大难题。主要表现

3

高中权.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融合[D].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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