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走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小悦悦事件”之我见(2)

2019-01-10 15:21

为两种的运行模式与体制之间的差异。道德标准是利用一种无形的、社会普遍承认的标准作为衡量的方式,在特点方面具有一定的个人意识因素以及多重标准的现象的存在。而法律的运行模式则是通过以证据为基本论证体系的举证模式。因此在道德的法律化建设过程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出具以及证据的认证还需要进一步论证与结合操作实际的改革。 2.3 道德与法律的相互转化

道德与法律的相互转化可以作为一种对事件处理的规范模式,并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与道德体系中有一定的实践。在实现过程中则主要表现为对敏感人群(如公务员),对敏感事件(如小悦悦事件),对重大事件(如李刚事件)先关的事件的处理过程中用法律的惩罚标准来限定道德的行为。而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违法行为较轻的事件则采用道德标准来部分替代法律标准。这种道德与法律相互转化的执行模式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4。稍有不慎容易出现诸如道德绑架法律以及法律标准的不统一现象的出现,在长久方面对法制建设存在一定的危害。

因此,在执行与相关制定的过程中应该对法律与道德进行明显的界定。并可以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来合理选择执行标准与评判标准。并以法律为基本背景进行执行,进而规避道德标准的多重化问题。 3、法在社会生活中的缺失

通过对小悦悦事件的深层挖掘可以发现发展与道德的冲突以及法律的不完善等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3.1 “小悦悦事件”反映的法制与道德问题

通过小悦悦事件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建设的不完善以及社会道德的缺失问题。

在法律方面主要表现为我国法律的缺陷、执行体系的不统一以及法律对道德底线的承接不足等问题。

首先,对我国法律缺陷方面主要表现在对“见义勇为”以及道德缺失方面主要是利用道德的自我约束而对相关法律建设不全面这是造成道德缺失以及此事件的主要原因,在下文会进行详细阐述。

4

赵春霞. 论传统道德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D].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2002.

其次,对执行体不统一方面则主要表现为在对待相关事件的处理以及对事件的后期执行等问题与事件的关注程度有一定的关联,对待同等事件的法律处理以及法律标准及其执行的标准并不统一。这与立法的基本理念,公平与公正相违背。在宏观方面则表现为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事件则采用较为严格甚至是过量的法律处理,而对于社会关注度不高的事件则存在一定的弹性标准。在微观方面则表现为对事件的善后处理以及行政侦破方面明显高于非社会关注事件。这种情况在小悦悦事件中表现较为明显。同时,对待见义勇为以及其他不遵从人员的处理方式上存在类似的现象。

最后,法律对道德底线的承接不足方面则主要表现为道德底线与法律标准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灰度空间。在灰度空间范围内的行为虽然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可以逃脱法律的处罚。这样的情况在小悦悦事件中表现为对18名冷漠的行人只能在道德层面进行谴责而无法针对相关的法律进行处罚,由于力度的不同而无法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3.2 “小悦悦事件”反映的法律缺陷

“小悦悦事件”所反映出的法律缺陷主要表现为对漠视生命的道德缺失者的法律处罚立法不足以及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性法律不足。

在对漠视生命的道德缺失者的法律处罚立法不足方面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点: 首先,我国立法系统对于道德底线的限定不足,对于处于法律之上,道德之下的行为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在小悦悦事件中表现为对18名路人没有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行为的限定与处罚。

其次,我国的立法系统对于道德的不遵从现象的界定原则缺失。具体表现为何种行为处于社会道德标准之下。道德的标准因为空间,时间,事件主体,教育水平等因素有关。因此缺乏统一的限定原则则无法在实际中进行法律条款的执行。比如在小悦悦事件中路人见死不救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对其行为的主客观原因进行分析,以行为人是否具备“施救”的能力,以及对施救行为的界定。在类似的事件中我们应该将其进行分类,一种为主观愿意施救而不具备能力者,此种不应该被界定为道德缺失,一种是主观愿意施救而客观无行为者,此种则可以界定为道德的缺失。同时还应该对具有实际的施救行为,但是为产生效果的,此种应该被界定为方法不当,而不作为道德缺失去评价,甚至还应该作为见义勇

为行为进行评价。比如电话施救,呼救未果等行为。

最后,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性法律不足。分析“小悦悦事件”背后的根本原因不难发现,我国社会平均道德水平的下降与见义勇为者保护不足具有直接的原因。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部分公民在面对道德谴责与行为风险二者的选择过程中选择了后者5。由于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法规的不完善,近年我国见义勇为者反成被告的事件屡见报道,进而导致有做好事之心而在诸多顾虑与风险的情况下被迫放弃的现象出现。

4、立法完善,用法律保障人们的爱心 4.1 建议新增“追责讹诈救助者行为”的条文

近几年来,救助者反而被讹诈的现象屡屡出现,这种情况不但严重打击了救助者的善心,更为恶劣的影响是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风气。比如,“碰瓷”成了一部分人的“事业”,这些讹诈救助者的有小孩,有孕妇,有老人。他们有的是受人指使,有的就是想不劳而获就获得钱财。甚至,有些年轻力壮的人专门通过非法途径控制一些弱势群体进行专职“碰瓷”行动获取钱财,其讹诈手段老练、态度蛮横。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许多人的热情、热心被严重打击并且心灵被深深地刺痛,出于保护自己的原则,一些人放弃了救助他人。

显然,社会再如此进行下去,救助者被讹诈,善良的心被利用,善行遭到恶报,而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得不到救助,我们社会的凝聚力必然会大大下降,社会发展也必然会严重受到阻滞。找到遏制救助者被讹诈的办法才是重点。道德是人们心中的行为井绳,而法律是人们行为的规鞭,新增“追责讹诈救助者行为”的条文也许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救助者被讹诈的现象发生。

首先,我国是法制国家,法律在人们心中有着庄严而神圣的地位。虽然人们偶尔会有因为私立而产生一些不轨行为的念头,但出于有相关法律条文的限制,这些念头会一闪而过,不会给人留下负面影响。

其次,“追责讹诈救助者行为”的条文出现后,欲讹诈者在事先就会预期讹诈救助者的严重后果,此时,欲讹诈者会以为后果的严重性而产生胆怯的心理,作恶的念头会减弱。由此,也可以大大降低讹诈救助者的频率。 4.2 国家应该考虑为见义勇为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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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庆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法律化问题研究[D]. 兰州商学院: 兰州商学院,2011.

自古在中国就有“善有善报”这句俗语。并且,国家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治恶举者。但是,缺乏扬善作用。就中国法律目前的状况而言,多为如何惩罚制裁做错事、做坏事的人的条文,而缺少如何保护做善事、做好事人的条文。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思想、社会的发展模式、全国经济体制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该与时俱进,以人为本,人性化编制,为见义勇为者立法。立法内容大概可以以下内容为核心:1.明确见义勇为的范围,2.对公民见义勇为时的行为赋予“从宽政策”,因见义勇为而违反某些条例可依据实际情况从轻处理或者免除惩罚,比如出租车因抢救病人闯祸红灯可免除罚款和扣分处罚,3.对有过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在某些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政策,比如因见义勇为抓捕犯罪分子而受伤的公民,治病疗伤期间国家给予补助,并且在今后伤病时,其治疗费用给予一定优惠等等。

总之,为见义勇为者立法的目的就是让见义勇为者在帮助他人时无后顾之忧,使正义的人和行为得到社会和国家的认可及推崇,让人们有胆量、有勇气见义勇为,营造和谐、向善的社会氛围。 4.3 省高院可先行出台官方指导意见

法律立法涉及面较广,无法充分考虑到地方的实际情况,法律是国家向前发展的保障措施,是社会进步的有效保证,因此每一条法律的出台都要经过周密的考虑和严格的考量才能真正进入实施阶段。

鉴于此种情况,不妨灵活变通,在省及地方或区域高院先出台官方指导意见,一方面,指导地方社会和谐发展,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可靠的保障,有效鼓励见义勇为者做好事,推进社会发展进程;另一方面,也可以间接的检验为见义勇为者立法的想法的可行性程度以及拟立法条目的疏忽遗漏不足之处;最重要的是,这种先行指导意见的方法可以预先掀起人们见义勇为的热潮,激发人们沉降已久的见义勇为的热情,营造一种正义、公平、和谐、向上、向善的社会大环境6。

并且,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地方发展不平衡,如果省高院可以依据本地特点以及发展情况出台官方指导意见,这样指导意见更加贴切本地事情,更容易为人接受及实施,效果更加显著。同时,对于实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麻烦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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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 论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影响及其限度[D]. 武汉大学: 武汉大学,2004

出解决办法时也更迅速、更有效,使指导意见更加人性化,符合公民及时代发展要求,有效促进地方快速、稳步发展,进而促进国家整体的发展。 5、总结

通过“小悦悦”事件看出的是社会的普遍道德水准的下滑以及法律建设与道德建设之间的冲突。本文通过对文献的梳理以及对现象的深入分析认为在道德与法律的建设过程中应该是一个相互的、互补的、互动的体系,而不应该是单独存在与单独作用的过程。因此在构建法律与道德双重标准的融合与实践的过程中通过建议新增“追责讹诈救助者行为”的条文、国家应该考虑为见义勇为者立法、省高院可先行出台官方指导意见三个方面进行具体的构建,进而协调道德与法律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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