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桐君街道乔林村委办公综合楼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2010-6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四项费用)的投标报价总额不得低于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规定的相应弹性费率中值计算的所需费用总额的90%,否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低于成本价竞标,作为废标处理。以上费用组成必须明确项目数量和单价计入相应措施项目清单报及计价表中,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超出不补),达不到要求的,作违约论处。违约的除扣除该项目费用外,还要支付违约金(以该项费用的总价的10%计取)。
13.1.10本工程“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已列入表“1-3-A”,并”按“桐建设通[2008]43号、杭建市通知[2008]19号、建建发[2008]22号”文件所规定的要求执行,最低费率详见工程量清单规定。
检验试验费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未填报,视作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此费用。 13.1.11根据杭州市建委《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包含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13.1.12公共费用(如交通、市容、环保、噪音、治安等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调研,作为单项费用计入措施项目费中,否则视作优惠。
13.1.13投标人技术投标文件中所列的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其费用均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于本项目施工期间经历主汛期,要求投标人在技术标函中必须单列围堰及排水的专项施工措施方案,并在商务标函中对应相应的措施费用,施工中不因方案的调整而增加费用。
13.1.14投标需承诺提供招标人2间办公用房(每间面积约20平方米)。
13.1.15中标单位必须按“双标化”工地进行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列入措施费中进入总报价,一次性包干,中标后不再调整。
13.1.16本工程涉及到土方外运、回填、堆放、土方平衡等有关费用,投标人应在工程量清单及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自行考虑,否则视作优惠,中标后不再调整。
13.1.17本工程的定额人工和规费执行“杭建造价投资办[2008]28号”、桐建设通[2009]83号及杭建市[2009]219号文件有关规定。
13.2本次招标,招标单位委托有造价资质的单位编制预算价;招标人预算价和投标报价参考的编制依据如下:
(1)招标文件、施工图及其它有关资料。
(2)2003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3)2003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 (4)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5)《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及2003年基期价格》。
(6)浙江省及桐庐县的相关文件规定(包括桐建设通[2005]50号通知、杭建造价投资办[2008]28号、桐建设通[2009]83号、杭建市[2009]219号)。
(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8)本工程材料单价,参照《杭州造价信息》2010年第 5期桐庐县部分,以上未列的材料参照《杭州造价信息》和《浙江省造价信息》2010年第5期。(注招标人预算的编制期数以预算书编制说明为准)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保证金金额见前附表第13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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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企业本部基本账户交纳,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1~3个工作日内入账到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指定账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至开标前的这段时间内到招投标中心财务室开具收据。指定账户如下:
账户名: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保证金专户;
账号:33001617182053000524; 开户行:建设银行桐庐支行;
1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进行投标担保,采用转账、电汇或汇票交款形式; 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予以拒绝;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第15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规定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后7天内退还(不计息)。 16.6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包括未送交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7、投标预备会(答疑会)
17.1投标预备会(答疑会),按规定不集中举行;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在前附表第15项规定时间前一律以无记名方式通过电子邮件(Email:Zitaq@163.com.)或传真(0571-64217662)方式提问,要求招标人提出澄清。
17.2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17.3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前附表第15项规定时间前以规定的方式提出,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3 天前将做出澄清和解答,并由投标人自行在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网或杭州建设工程交易网下载或到县招投标服务中心采用不记名方式领取。投标人未下载或未来领取造成废标等情况,由投标人自负。
17.4招标人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为准。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须知第9.3、9.4款规定执行;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有关的规定编制前附表第16项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 18.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全部采用打印(除签名附图外),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8.4除投标人对错误之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校对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人应将技术标、商务标、资信标、相关资料原件应分别装入四个密封袋里,在密封袋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印章及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印章,在投标书(技术标、商务标、资信标)封面上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19.2在技术标、商务标和资信标的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a·工程名称及招标编号;
·b· 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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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除了按本须知第19·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及标注清楚属哪类函(技术标、商务标或资信标)。 19.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9.1款、第19.2款规定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将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投标截止日期
20.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地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给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向桐庐县公证处(开标时驻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办理移交手续。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递交购买招标文件的收款收据及交易证,否则拒收投标文件。 20.2投标截止期满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法定数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返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投标撤回通知书也可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此传真,但此传真件应满足下列条件:
(1)传真件上应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并有投标人印章; (2)具有本须知第19·2款所要求的标注; (3)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4)有投标的签字人签字或随后有经签署的确认文本。
22.4根据本须知第20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2.5根据本须知第16·6款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将被没收。
(五)开 标
23、开标
23.1本招标工程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即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23.2所有投标人均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交易员参加,随身携带身份证、交易证及购买招标文件的凭证(收款收据)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上述人员出席开标会议,则招标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
23.3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按本须知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3.4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1) 招标人、投标人及有关人员签到,并办理有关财务票据手续;
(2)招标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到会人员,并宣布开标会如下纪律; a、场内严禁吸烟;
b、凡与开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开标会场;
c、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开标期间不得高声喧哗;
d、投标人代表有疑问应举手发言,参加会议人员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
(3)公证处校验投标人标书递交时间及标书密封情况;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场宣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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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
a、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b、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4)公证处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交易员进行到场验证; (5) 公证员拆封各投标人的资信标与资格后审文件、技术标;评标小组先对投标人的资格后审文件进行审查,再对技术标、资信文件进行评审,监管工作人员核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票据,有关监管、公证单位派员到场监察、监督、公证;(休会)
(6) 主持人宣布资格审查、技术标评审和资信得分结果;
(7) 公证员启封投标人商务标标书,宣读投标报价及其他主要内容,投标人签字确认;
(8) 由合格投标人代表和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系数,来产生商务报价的评标基准价;(休会) (9)评标小组评商务标,各有关监管部门派员到场监察、监督、公证; (10)(复会)宣布中标候选单位;
(11)公证员对开标会议的全过程进行公证; (12)有关领导讲话。(散会)
23.5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3.6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和投标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24、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24.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装订和标记的。 (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六)评 标
25、评标会议
25.1开标会议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5.2评标委员会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组织。
26、评标过程的保密
26.1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6.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如试图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6.3合同授予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情况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或其他有关人员处获取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对投标报价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
27.2在评标过程中,如对投标书中有疑问,评标委员会需要对投标进行询标,或要求补充资料说明时,投标人不得拒绝。
28、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8.1开标后,投标文件经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4.1条规定的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技术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委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被取消投标资格,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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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不得进入技术符合性审查和不得进行中标候选人抽签。
28.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8.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9、错误的修正
29.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0、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30.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8条规定仅对确实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0.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答辩;
30.3评标委员会依据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30.4评标方法和标准
根据县招管办、县建设局和监察局联合发布的桐招管【2009】4号文件,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经评审,技术标、商务标、资信标综合得分最高的合格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按桐招管【2009】4号文件规定的合理区间,结合本工程的预算价,设定了本工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合理区间(见前附表第25项规定),投标人必须按此明确规定的投标报价合理区间进行填报本次的投标报价,超过此合理区间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作废标处理。
评标顺序为:资格审查→技术标评审→资信标评审→确定评标基准价→商务标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完成评标报告)。具体评标办法见 “附件A:综合评估法”。
30.5中标公示: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将在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场内公告栏和信息网上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任何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活动有异议的,请在三天公示期内向桐庐县招管办或建设局提出,逾期不再受理。投诉受理、处理按相关法规执行。
(七)合同的授予
31、合同授予标准
31.1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0.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2.招标人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2.1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
33、中标通知书
33.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3.2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没有义务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4.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4.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4.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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