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给予解决,以最终不影响施工进度为基本原则。
设计方指定一名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作为现场项目总负责人,负责合同范围内设计的技术指导,联系其他各专业负责人与发包人代表一起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和其它问题。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一年后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咨询、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设计人违约
12.7.1设计人必须按本合同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设计人的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对之进行处罚,每出现一次下列(1)或(2)的情形或每出现一人次(3)的情形,将处壹万元的违约金。
(1)项目主要设计人员不到位;
(2)未经批准,擅自更换主要设计人员;
(3)经核实,合同中承诺安排人员的资历与实际严重不符。
12.7.2如发包人对设计人综合考核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并给予批评、警告或壹万元/次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直接从当期支付的合同款中扣除(直接交罚款)。
12.7.3如因设计人原因,发包人对设计人不胜任的工作发出改正、停工的指令,导致不能按时完成设计工作而延误施工工期,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进行违约处罚;发包人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将此不胜任的部分另行指定其它设计单位完成,费用由原设计人承担。
12.7.4 若因设计人原因导致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无法通过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发包人有权发出如下任一指令,设计人必须遵照执行。
(1)对不合格部分进行重新设计,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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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如重新设计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发包人可将该不合格部分另行指定给其他设计人,此部分的设计费用从原设计人设计费中扣除;
(2)解除该不合格部分的合同,发包人将该不合格部分另行指定给其他设计单位,并扣除原设计人合同总价中此部分的设计费用;
无论发包人采用(1)或(2)的解决方案,设计人均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视质量情况给予设计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罚。
12.7.5设计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因非发包人的原因而产生设计质量事故、工期延误或设计缺陷,造成发包人实际损失,设计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违约金的最高额度为合同总价的30%。当设计人累计赔偿金额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额度时,发包人有权终止本设计合同,并由设计人承担给本工程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2.8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份,发包人执 份,设计人执 份。 12.9本合同双方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10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1本工程项目应缴纳的税金,设计人应在甲方指定点缴纳并确保所缴税费基数留在甲方所处地方财政。
12.12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住 所: 邮 政 编号: 邮 政 编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行: 开户 银行: 银 行 账号: 银 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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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合同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雨花区和平社区农民安置房 的项目法人 (以下称甲方) 与 (以下称乙方) ,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长沙市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雨花区和平社区农民安置房建设工程设计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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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调离其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单方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并给予乙方三年内不得对甲方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勘察投标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勘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甲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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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设计技术说明及要求
1、情况介绍及设计条件: 1.1工程概况:
1.1.1该项目位于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以南,万芙路以东,高升路以西,占地26亩,总建筑面积80000㎡.
1.1.2地形地貌: 见地形图。 1.2建设性质及技术经济指标
1.2.1、建设用地性质为R2/G12,用地面积40832 ㎡,建筑高度﹤60米,建筑密度≤26%,容积率≤2.7,绿化率≥40%。 1.3、设计依据
1.3.1项目立项文件 1.3.2规划设计要点
1.3.3地形图、水文地质勘测资料; 1.3.4招标文件;
1.3.5 国家及行业相关的法规、规范及规定。 2、设计要求:
2.1 设计深度要求
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8]216号) 2.2 其他要求
突出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功能区域划分明确,合理,满足村民安置房的使用要求及相关标准。建筑造型简洁、美观,体现人文环境的观赏、绿色环保功能,安全可靠和耐久性。设计充分结合地形,合理组织人流及交通。功能合理,流线清晰,符合防火疏散安全设计的要求。 3、设计图纸内容组成:
1.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的展开及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预安排。 2.相关设计成果应包括文字说明、设计图纸和工程投资估算。
2.1文字部分应包括:设计依据说明书;总图设计说明,包括总体布局、功能分区、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内外交通组织及运输方式,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道路绿化面积等;建筑设计构思、造型及立面处理等;电力、给排水、动力资源需求,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方案;结构设计的依据条件、结构类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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