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
个人合伙民事责任纠纷案 1997年4月,高亚光出资2万元购买二手汽车一辆,与邻居杨仲成商定,由高亚光负责联系业务,杨仲成负责开车,两人合伙从事货运,所得收入则按5:1的比例在高和杨之间分配。 1997年8月4日,杨仲成出车途中由于没有将货物盖好,导致大雨将货物淋湿,造成损失1.2万元,货主李文鸣向两人索赔。在与高亚光发生争吵之后,杨仲成于8月10日退伙,并向高亚光交纳了2000元赔偿费。三天后,高亚光又与程志见达成协议,由程负责开车,仍按照5:1的比例在两人之间分配收入。8月15日,李文鸣和弟弟李武鸣在与高亚光交涉时,高亚光将李武鸣打成重伤,随后潜逃。 李文鸣兄弟找到杨仲成和程志建,要他们负责赔偿货物损失1.2万元以及医药费7000元。杨仲成、程志建说他们只是替高亚光打工的,不能负责偿还高亚光的债务。李文鸣兄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法理分析 ?合伙债务不等同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它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由合伙对第三人的合同行为、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行为所引起的债务。 ?合伙债务是无限责任,这是指合伙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责任是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合伙债权人有权向任何合伙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合伙人不得拒绝。 ?合伙人退伙的,对退伙之前发生的合伙债务,仍负有清偿责任,即使退伙人退伙前已经向其他合伙人提前支付了自己所应承担的债务份额,也不得以此对抗债权人,而只能向债权人清偿后再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杨仲成退伙时尽管已向高光亚交纳了自己应承担的2000元赔偿份额,但仍有义务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程志建仍要对入伙前的债务负责 曲平代理行为无效案 曲平系某单位总务科科长。1992年8月,他利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名义买下其表弟家中一头病牛,随后找人将该牛杀掉,牛皮送其表弟,牛肉拉回本单位食堂,其表弟送给他100元作为酬谢。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5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牛肉倒掉,造成经济损失2000余元。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以后,单位责令曲平追回牛肉款。曲表示牛肉是其表弟的,他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其单位遂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曲平及其表弟归还牛肉款。 法理分析 ?本案中曲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是无效的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构成此种无效代理的要件有三个:一是代理人和第三人在主观上有损害被代理人的故意,即恶意通谋;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客观上实施了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共同行为,并且实际上给被代理人利益造成了损害;三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与被代理人的利益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以上要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曲平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具备了上述三个要件,是一种无效的代理行为。因而曲平要与其表弟共同对该单位所受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陈忠诉新建家具店留置财产案 1997年6月10日,陈忠到新建家具店定作家具。双方书面约定,由陈忠自己提供原料,由新建家具店为陈忠加工一套沙发、一个衣柜;加工费为1500元;陈忠于7月20日到新建家具店提取家具时,向新建家具店支付加工费。至7月20日,陈忠未到新建家具店提取家具,也未支付加工费;在此情况下,新建家具店将家具留置并告知陈忠在3个月内支付加工费,否则将行使留置权。一直到11月15日,陈忠仍未支付加工费。新建家具店遂将陈忠委托其加工的家具变卖,得人民币4500元。新建家具店扣除1500元加工费后,将超额部分人民币3000元归还陈忠。陈忠诉至人民法院,诉称他未及时付加工费的原因是当时手头紧,现在可以支付加工费,要求新建家具店归还家具。 法理分析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权,即留置权的使用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任意创设创设。 ?留置权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 本案中,新建家具店因不能及时受偿加工费而行使了对陈忠定作的家具的留置权,且已将变卖家具所得款的超额部分归还陈忠。新建家具店的做法是合适的。 案例分析
4、王某与李某平素不合,某日,王某出门遇到李某,为生活琐事争吵起来,王某因往日小气被李某奚落一番,王某大怒,抄起路边的棍子追打李某,将李某打
伤。刘某见状,上前拉架,结果王某失手将拉架的刘某打中要害,伤重致死。刘某死后,刘家发生了财产继承。试分析此题中那些是事件,那些是行为。
答案: 王某的伤害行为对于李某被伤害、刘某的死亡而言,属于行为。
而刘某的死亡对于刘家的财产继承而言,属于事件。
分析: 本题考查的是事件和行为的区别。
所谓事件是指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客观现象。所谓行为是指受民事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在本题中,王某的伤害行为对于李某被伤害、刘某的死亡而言,属于行为,并且为不合法行为。因为其殴打行为是受其意志支配的,并且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而刘某的死亡对于刘家的财产继承而言,属于事件,因为刘某的死亡是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并引起了财产继承的法律后果。
案例分析
10、甲农工公司与乙酒厂口头约定了购销合同,由甲公司向乙酒厂购买10万瓶劣质酒,货款12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酒厂须加贴名酒的注册商标,以便甲公司假冒出售。合同履行时,甲公司借口一时资金短缺,只付了8万元即提走了全部
货物。后乙酒厂多次催要,甲公司拒不付款,并向乙提出解除合同,相互返还货物和货款的要求。乙不同意,即向法院起诉。问:
(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说明理由?
(2)本案如何处理?
答案: (1)本案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甲农
工公司与乙酒厂有购销合同,二是甲农工公司与乙酒厂共同侵害了名酒的注册商标权。前者是甲农工公司与乙酒厂达成购销合同,因为购销的标的是假冒名优酒,是违法的,合同无效。后者是甲农工公司与乙酒厂明知他人的注册商标权而假冒,共同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一是甲农工公司与乙酒厂的购销合同无效,双方的非法所得应收缴。二是甲农工公司与乙酒厂共同向注册商标权人负担侵权责任。
分析: 案例分析要准确答出具体的法律关系,
具体说明理由。根据法律关系答出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