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2)

2019-01-10 15:30

案例分析

8、2002年6月,A市某食品公司经理刘某委托去B市办事的某个体商行负责人张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公司驻B市办事处的王某。张某到B市后,因事务缠身一直未将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交到王某手中。同年7月2日,张某从朋友处得知B市某粮油工厂欲购买玉米,便持食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与加工厂签订了供应300吨玉米的合同。7月4日,加工厂按合同约定将30万元定金汇入A市

工商银行张某指定的账户。后因种种原因,张某组织货源不成,致合同无法履行。加工厂便找到刘某,要求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刘某以该合同不是本公司人员所签,且定金未汇入本公司账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加工厂诉至法院。请问: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试作简要分析。 (2)食品公司是否应对张某的签约行为承担责任?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四个:第一、食品公司与个

体户张某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的内容是代为转送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第二、张某和食品公司之间是无权代理关系,张某超越委托转送材料的授权范围,未经食品公司同意,擅自与粮油加工厂代为签订买卖合同,属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第三、食品公司和粮油加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是无权代理人,玉米买卖合同当事人是食品公司和粮油加工厂;第四、张某与食品公司发生侵权行为之债关系,张某未经许可擅自以食品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给食品公司造成了损害。

(2)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 (3)本案应作以下处理:第一、张某与粮油加工厂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第二、合同届期没有履行,食品公司承

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则粮油加工厂可以在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之间进行选择;第三,食品公司可以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 根据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准确作出答案。

案例分析

7、2000年2月,甲与乙发生争吵,甲在盛怒之下将乙打伤。乙当日去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000元。2000年10月,乙感觉胸部疼痛,医院检查结果表明,其脾脏因最近几个月受到外伤而肿大,乙花去治疗费3000元。由于乙最近数月并没有受到其他外伤,他就确定是甲将其打伤的结果。2001年5月,乙找到甲,要求甲赔偿,遭到甲的拒绝。乙只好到当地居委会,要求人民调解员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但调解未达成协议。2002年4月,乙起诉法院,要求甲赔偿。甲称乙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无权再向法院起诉。

(1)甲乙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

(2)乙要求甲赔偿医药费1000元请求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3)乙要求甲赔偿治疗费3000元请求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4)乙要求人民调解员调解甲乙之间纠纷能否使诉讼时效中断?

(5)如果乙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乙是否还有权到法院起诉?

答案: (1)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的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是1年,因此该纠纷的诉讼时效是1年。

(2)2000年2月 (3)2000年10月

(4)可以,因为调解属于起诉的范畴,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5)有权,因为诉讼时效届满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使乙的胜诉权消灭,但乙仍然享有起诉权。

分析: 应用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分析案例的诉讼时效法律关

系。

案例分析题

5、甲公司需制作一批真丝服装销售,急需重磅真丝面料。该公司分别向几家丝织厂发出函电称:“我公司急需××型重磅真丝面料2000米,如贵厂有货请速回电告知价格,我厂将派人前往购买”。乙丝织厂收到函电后,立即组织货源,准备了2000米面料,并派车运往甲公司,并回电告知甲公司衣料价格及送货之事。在该批面料送达之前,甲公司得知另一家丝织厂的真丝面料质量好,价格合理,

在市场上旺销,遂与该厂签定了购买真丝面料的合同,并电告乙丝织厂。乙丝织厂将货运到后,甲公司拒绝收货。乙丝织厂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问:

(1)甲公司向几家丝织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

(2)甲公司与乙丝织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3)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答案: (1)甲的发函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函电的内容并未包括价格这一合同主要条款,其发函的目的旨在吸引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2)合同尚未成立。由于甲公司发给乙丝织厂的函电是要约邀请,乙丝织厂的回电包含了合同的价格、数量、质量等主要条款,其性质属于要约,但是对此要约甲公司未作出承诺,而此,两厂间的合同尚未成立。 (3)法院应当判决乙丝织厂败诉。法院应当判决乙丝织厂败诉,自己承担因发运货而造成的损失。原因在于乙丝织厂在对方尚未承诺之前就私自发货,其责任在于

乙丝织厂自身,甲公司并未与之订立合同,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在订约过程中,甲公司也无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过为,也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分析:

本题考核的是要约、要约邀请的区别和承诺的法律意义。考生在做这类题时,首先应当掌握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区别在于:(1)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在于向对方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的目的则是要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行为的对象不同。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邀请既可向特定的人发出也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3)具体的内容不同。要约应当包括未来要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邀请无此要求。(4)法律效力不同。要约一经发出即具有约束力,一旦受约人作出承诺,则要约人有义务与之签订合同。要约邀请对于发出人而言不具法律效力。根据这些知识,结合本案案情,很容易判断出甲的发函的行为欠缺合同主要条款,不能构成要约。因此,本案的合同并未完成要约、承诺的全部订立过程,合同尚未成立。掌握了这一点,后面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案例分析

6、1985年3月,甲(1977年4月出生)、乙(1976年6月出生)与丙(1978年1月出生)发生口角,甲和乙进而出手将丙打伤。丙为治疗而住院三个月,出院后于1985年7

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和乙赔偿医药费共计三千元。已知甲于1984年已参加工作,乙还在高中念书,在本案中丙的医药费由谁承担?

答案: 丙的医药费由甲个人和乙的父母共同承担。对于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如侵权行为发生时加

害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甲和乙在致人损害时都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都已满18周岁,但因为甲此时已参加工作,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所以有其自己承担侵权责任。而乙此时还在学校读书,不具有经济能力,所以由他的父母垫付赔偿额。

分析: 在分析本案例时,首先根据本案例的具体情况和所学的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明确本案例是有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然后进一步分析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本案例中尤其应注重几个时间的作用。分析案例一定要将理由叙述清楚,而不能只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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