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员工与安全行为挂钩制度 (1)(2)

2019-01-12 11:04

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决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处以罚款500~2000元。

⑵ 已开工的单位工程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的,一经查出对项目总工、工程技术部长罚款200~2000元,对虽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但未经审批的,对项目总工、工程技术部长分别处以罚款100~1000元。

⑶ 如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主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安全监察长分别处以罚款300~500元。

⑷ 对接到《项目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表》后虽然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项目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表》未消除而继续施工的,对劳务队长处罚100~200元,工班负责人处罚200~500元。

⑸ 对违反上述各项规定多项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项目部将从个人的月工资或劳务费中扣除。

㈡ 在现场管理及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况的:

⑴ 对工人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酒后上班、乘坐吊篮上下等违纪者,每人次罚款50元;若一次发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安全监察长200元,处罚劳务队5000元,并进行停工整顿。

⑵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50元,罚劳务队负责人100元。

⑶ 在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网等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设备管理员等有关人员处以每人100~200元罚款。

⑷ 对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0~30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2000元。

⑸ 对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所有人员,视情节轻重罚款500~2000元。

⑹ 对现场管理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对工班负责人处以100~3000元罚款。

⑺ 对接受业主及以上部门检查,达不到标准化工地合格等级的,对项目经理、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安质部长、安全监察长、现场调度、劳务队长等相关人员处以100~5000元罚款。当受到通报批评时,加倍处罚。

⑻ 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进入现场施工的,罚款2000元;

⑼对在重大危险源区域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安排管理人员进行旁站监控,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施工程序、玩忽职守而发生各级、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劳务队承担,并对责任劳务队按事故实际损失的2倍进行处罚,直至清退责任劳务队,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⑽ 对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个人或劳务队,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项目部将从个人的当月工资或劳务费中扣除(当期不够

罚款时从下月款项中扣除)。

㈢ 发生工伤事故的:

⑴ 如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500~1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班组承担。

⑵ 如发生重伤事故,每发生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劳务队承担,并对主管安全副经理、安质部长罚款200元,对工班负责人、劳务队长、安全监察长处以500元罚款。

⑶ 如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劳务队承担,并对主管安全副经理、安质部长罚款500~5000元,对工班负责人、劳务队长、安全监察长处以200~3000元罚款。

⑷ 如发生多人事故时,按公司的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⑸ 当发生事故时对不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㈣ 对存在机械设备隐患和发生事故的:

⑴ 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存在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⑵ 对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的罚款(不少于200元)。

⑶ 当发生与我方有关责任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

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㈤ 对存在火灾隐患及发生火灾事故的: ? 火灾隐患

⑴ 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100元处罚责任人员。

⑵ 重大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

⑶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50~100元的罚款。

? 火灾事故

⑴ 对火灾损失折款不足百元的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⑵ 对火灾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⑶ 对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⑷ 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火灾的责任者,加倍处罚。

⑸ 对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因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100元的罚款,对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严肃处理。

⑹ 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合并处罚,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

6、未在工序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罚款2000元。

7、未配发符合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罚款2000元。

9、挪用应急物资,罚款1000元。

10、从事金属容器或管道内等作业未设监护人,罚款1000元。

11、夏季高温天气,未向作业人员发放防暑药品、饮品,罚款1000元。

12、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形同虚设,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未及时发现,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罚款1000元,连续两次直接开除。

13、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时限整改回复,罚款2000元。

(二)土建施工

1、施工现场设置的对开式大门处无人值守和指挥,罚款500元;无值守登记和交接班记录,罚款500元。

2、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运输车辆,未设专人指挥倒车卸车等工作,罚款500元。

3、建筑内外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通道或通道不畅通,罚款1000元,施工现场无防火责任制和值班制度记录,罚款1000元;防火重点部位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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