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2019-01-12 11:38

昆山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修改稿)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按照《江苏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苏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昆山市“十二五”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汽油消耗量也在快速增加。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拥有加油站78个,油库2座,油罐车63辆,2010年汽油年消耗量达21万吨以上。汽油挥发性较强,按相关系数折算,全市每年排入大气的油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0.16万吨,是造成光化学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VOCs由多种碳氢化合物组成,其中某些成分具有致癌作用,危害人体健康。这些排放到大气中的VOCs,在强烈的光照下,和氮氧化物之间发生光化学反应产生光化学烟雾,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VOCs集聚到一定浓度,遇火极易发生爆炸或火灾事故。

此外汽油挥发掉的成分是最具经济价值的轻质部分,因此,通过设备将这些挥发的油气回收还原成液态,然后变回汽油再销售,就可以产生较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工作依据与目标

(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储油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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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及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苏州市“十二五”蓝天工程方案》(苏府?2011?100号)。

(二)工作目标。

1、2012年底完成全市所有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并通过验收。

2、2011年起新建或改造的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须同步实施油气污染治理。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深入调查、摸清底细。2011年8月1日-8月31日,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完成辖区内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基本情况及是否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情况的摸底调查。

(二)制定方案,建立机构。2011年9月1日-9月10日,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油气回收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成立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三)明确任务,开展试点。2011年9月10日-9月30日,在摸底调查基础上,根据工作方案,排出治理进度,同时参照上级相关文件,制定油气治理资金补助办法。召集相关经营单位开会布置,下达治理任务,确定试点单位,组织开展试点。

(四)分期实施,扎实推进。2011年10月1日-2012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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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0日。在成功开展试点,建立示范工程基础上,按照进度计划要求,分期分批推进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验收工作。

(五)全面总结,巩固提高。2012年12月,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办公室,对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行总结,报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及时布置整改,确保达到要求。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对辖区内拥有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二)制定昆山市油气回收工作方案和具体工作计划,并落实专人负责,为油气回收治理备案、验收等工作建立“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三)根据油气回收工作进度安排,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并督促各业主单位按时上报改造治理方案、计划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四)公安、交通在车辆年检过程中,对完成改造,罐体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但未到年审期限的油罐车可提前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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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期完成改造的,不予年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五)对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过程中的防爆、防火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消防大队

(六)在油品经营单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并通过排污监测、防爆电气检测、计量检测和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等技术验收后,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及改造技术指南和检测规范及时组织验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

(七)新建油库、加油站未配套建设油气回收系统,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不予通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审核。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八)新登记油罐车未配套建设油气回收系统的,质监部门不予发放罐体检验合格证,公安部门不予发放行驶证,交通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九)已建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应当按时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不按时完成的,环保部门应予以处罚;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的,发改委不准予通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审核;未经检验合格的油罐车,交通部门不准予通过油罐车年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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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

(十)借鉴其他城市经验,积极上报政府,制定符合昆山实际的油气回收财政奖励或经济补助政策,以全面推动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五、对油品经营单位的要求 (一)实施治理改造要求。

1、各油品经营单位应在收到限期治理通知书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一站(库/车)一案原则,逐站(库/车)上报治理改造技术方案、设计施工图及进度计划(包括停业时间,项目峻工、开业时间等内容),并在限期内完成治理改造。预期不能完成的应及时向环保部门申请纳入下期治理任务。

2、中石化、中石油系统所属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治理改造技术方案、设计施工图及进度计划,统一报苏州市环保局备案;其它社会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和非经营性加油站报昆山市环保局备案,

3、位于农村地区,且周边无居民点、学校等敏感目标的加油站,以及年销售汽油量不足800吨的加油站,应完成一次回收治理,并预留二次回收管线和接口。

4、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吨的加油站,应完成一次、二次回收治理。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应预留油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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