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监测系统接口。有条件的加油站可先行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5、中心城区距离民用建筑物50米以内、汽油年销售量大于800吨的加油站,原则要求加装油气后处理装置,处理储油罐小呼吸产生的油气排放;其他距离民用建筑物50米以内的加油站,有条件的可加装油气后处理装置。
6、油罐车经营单位在实施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时,应选择列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具有生产油罐车资质的厂家。改造完成后,罐体应经质监部门检测,检测合格后,凭检验合格证到公安、交通部门年审。
7、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8、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必须在不影响地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当而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正常用油造成影响。
9、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性能,所有涉及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10、中石化、中石油要根据系统总体要求,按照相关要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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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油气回收治理计划或方案,落实资金,落实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计划或方案报苏州市环保局备案。
(二)治理改造防爆要求。
1、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实施油气回收改造时,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强化作业现场监管,严格控制用电、动火、清罐、进罐、登高等危险作业,切实落实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危险作业监管监护和应急处置工作。
2、在选择防爆电气改造单位时原则上应选原防爆电气制造单位,同时改造单位应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具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应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系列标准的要求将改造技术文件和改造后的样机送到经国家授权的防爆电气检验单位进行技术文件审查和样机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颁发“防爆合格证”。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等标准实施防爆电气的改造工作。
3、油库和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后,要经过防爆电气检测、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后要经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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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督促油品经营单位按照要求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程。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实施监督管理,以及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监督管理。
(三)制定经济政策。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城市的油气回收治理经济政策,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财政奖励或经济补助政策,全面推动全市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教育。
加大对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通过媒体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市民充分了解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的意义、内容,动员和引导民众关心、参与、配合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解决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过程中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争取周边单位、居民理解,避免改造工程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附:昆山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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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昆山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市环保局局长 徐宇斌 副组长:市发改委副主任 苏秧林
市环保局副局长 金建芳
成 员:市财政局副局长 翁文忠
市公安局副局长 徐清平 市交通局副局长 朱国荣 市质监局副局长
市安监局副局长 邰继成 市消防大队大队长
二、昆山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办公室
主 任:市环保局副局长 金建芳 副主任:市发改委能源科 钱静瑜
市环保局污防科科长 姚亚明
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 姚大坤
市交巡警大队副大队长 姚光明 市交通局综合运输副科长 周志良 市质监局计量科
市安监局危化品监督管理科科长 张琦云 市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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