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合同的终止(2)

2019-01-12 11:41

完全相同的劳动者,因处理方式的差异而获得不同的待遇。

案例分析:A、B、C三位员工,同年到同一公司工作,均签订过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将与他们终止劳动合同,由于三人选择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获得的待遇差别不小。A员工在合同到期前便开始积极寻找机会,并顺利找到了新工作,当公司与他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时,A主动提出不续签合同,并准备尽快到新公司上班,因此,A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补偿。B员工虽然也在寻找机会,但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岗位,当公司与他协商劳动合同问题时,与公司友好地终止了合同,B得到了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C员工由于多方面原因,不愿意离开公司,当公司与其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时,C提出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拒绝后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并获得了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通过这一案例可以发现,《劳动合同法》在保障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可能造成劳动者之间的不公平,导致一些矛盾产生。

《劳动合同法》结合劳动者、用人单位的过错及损失,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不同情况进行了不同的安排,分开来看,各项安排和规定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存在差别,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来了利用这些差别维护各自利益的可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还存在较大不平等的现实情况下,除了少数劳动者能运用法律武器或采取一些非常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外,大多数劳动者的权益实际上很容易被侵害。由于这些差别的存在,也让许多劳动者愈发感觉到“会闹的孩子有奶吃”,遂逐步加入到“会闹的孩子”队伍,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

(2)经济补偿标准偏低。“经济补偿的目的是给失业人员相应的经济援助,为其生活提供保障。” 然而,《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并且,最高不超过15年”并不完全合理,因为此项规定不足以给职工特别是工作年限较长的老职工提供合理的保障。举例说明,一家企业所在地区的月平均工资按2000元计算,这家企业职工反映在工资报表上的月平均基本工资(奖金除外)是1000元的话,一个员工在此企业工作15年,如果他的劳动合同终止,那么他仅仅能够拿到15个月的经济补偿也就是15000元。15000元和按地区月平均工资计算相比的话差距了一倍,对于一个辛辛苦苦工作15年的老职工来说真是微不足道,更无法满足其长期的生活保障。这样一来,虽然给予了劳动者一些经济补偿,但仍不能满足劳动者失业后长期的生活保障。

(3)关于月平均工资的规定并不完善。有些企业工资表上的工资比较低,而各类奖金有时远远高于工资。这样一来就给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时有了可乘之机。如果仍是按照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话,那么职工最后得到的经济补偿将会大打折扣。可见,对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参照标准——“月平均工资”规定不明确,将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终止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提高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

1.积极借鉴国外有效经验,对劳务合同或者雇佣合同的调整

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仅仅调整的是劳动关系, 而不能直接调整劳务或雇佣关系的, 劳务或雇佣关系只能由民法去调整,在现实中,为了规避法律,大量的用人单位或包工头与农民工形成的关系就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或包工头就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 条的规定排斥劳动法的适用。本文认为,区分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事实上没有多大意义,《劳动合同法》应当借鉴国外劳动法律有效经验,将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一并纳入其调整范畴。这样, 既符合劳动法调整范围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 又能很好地与国际社会接轨, 因为在许多国家都是将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等同对待的。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不管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雇佣合同, 还是劳动合同, 都应纳入劳动法的规制范围之中,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单位借雇佣合同之名, 而规避劳动法规的制裁。

2.农民工劳动合同实行专门化规定

农民工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其劳动合同的内容应有别于城镇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期限方面,根据农民工的就业特点,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灵活掌握,但一般情况下不应低于一年。在类似建筑业一些特殊行业,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工期为限。要明确用人单位有对农民工进行相关技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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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培训的义务,提高广大农民工的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增强其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在思想娱乐方面,应提供基本的生活娱乐环境,以保障其基本的精神需要,引导农民工建立健康的生活娱乐习惯;在具体生活方面,由于农民工大多身处异乡,用人单位应保证其为农民工所提供的相关生活设施条件满足农民工的日常生活需要,,并有利于农民工的身体健康。

3.适用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门化规定

社会保障是农民工劳动合同中最容易被忽视的条款之一,而对于老龄化日益加重的现实来说,农民工的医疗和养老问题将会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而必须通过完善相关法律,使用人单位根据农民工的特点,为农民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其中,工伤、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等应为必缴险种。如果招用的农民工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则应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此外,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补偿数额。

4.加强相关部门的统筹和协调,明确其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工作职权和责任

《劳动合同法》是在国家公权力干预下劳资双方博弈的结果,正是有了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它才能成为一部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强烈的强弱对比,使得农民工根本不具备平等谈判的资格,因而要实现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样也离不开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如:劳动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的力度,积极主动地查处各类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案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农民工使用单位的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规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要通过建立健全工资保障准备金制度、欠薪报告公示制度等,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在劳务派遣方面,劳动、工商管理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用工的不规范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管理,特别是要加大对非法劳务中介的清理整顿力度。在以上相关部门充分明确职能加强管理的基础上,要更进一步促进统筹协调功能的发挥,建立健全一个系统的农民工维权机

制。

5.加强团体交涉权,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农民工权益之所以存在缺失现象,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农民工处于分散状态,权益代表主体缺失。正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组织,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各行其是,难以形成维权合力。因此农民工必须要组成自己的社会团体,这个团体必须能够充分发挥其对外交涉权,充分代表和表达农民工的利益诉求,进而逐步改善其弱势地位。2004年全国总工会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凡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从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务工,不论户籍关系在哪里、用一工形式如何、就业时间长短,都要依法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此令一

出,农民工似乎终于拥有自己的合法维权组织。此后,全国虽然有一大批农民工加入了工会,但是工会的作用却并未真正体现。因此,发挥工会作用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势在必行。

(二)提高劳动合同终止后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水平,明确月平均工资的范围

1.《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目的是给失业人员相应的经济援助,为其生活提供保障。然而,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补偿水平较低,很难达到保障被裁员工基本生活的目的。因此,笔者建议《劳动合同法》应该根据不同的地区和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水平,对于月工资普遍较低的地区适当提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水平;对于月工资普遍较高的地区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水平进行补偿。这样变通的规定,可以更好的为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2.《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经济补偿的数额要按照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然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月平均工资的范围,一些用人单位工资表中的工资很低,甚至低于奖金,如果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后按照本单位工资表中的工资为标准计算补偿额,那么被裁员的劳动者将得到很少数额的经济补偿,对劳动者很不公平。因此,笔者建议《劳动合同法》应该明确规定“在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月平均工资既包括基本工资也包括各种类型的奖金”。这样一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就有了明确的参照标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劳动仲裁力度,形成维护劳动者权益良好环境 1.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终止产生纠纷,可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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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会进一步增多,要求仲裁的案件也会大量增加,而目前我国的劳动仲裁机构存在着严重的人员、资金、设备短缺的问题,远远满足不了社会对劳动仲裁的需求,因此政府应加大这方面的财政资金的投入。

2.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对这项工作各方面都应进一步加大力度。用工单位主管部门或业务隶属部门要加强监管,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对政府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注维权,人大、政协利用其社会影响加强宣传和监督,定期组织有关代表和委员深入基层视察、调研,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作用。

【引文注释】:

①关 怀.《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29

②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254 ③王昌硕.《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25 ④周国良.《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一)》.《中国劳动》,2008(2).15-16 ⑤李国光.合同法释解与适用[M].新华出版社,1999.361

⑥田亚平. 浅议《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问题的影响. 今日科苑, 2009(10).18-21

⑦孙绪民.孙法柏.李杰英.新《劳动合同法》视角下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泰山乡镇企业职工大学学报,2009.16.2

⑧王 彤. 团结权与农民工权益保障. 三农与林业,2007(4).15 【参考文献】:

1. 关 怀.《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 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3. 王昌硕.《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 周国良.《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一)》.《中国劳动》,2008(2).15-16 5. 李国光.合同法释解与适用[M].新华出版社,1999.361

6. 田亚平. 浅议《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问题的影响. 今日科苑, 2009(10).18-21

7. 孙绪民.孙法柏.李杰英.新《劳动合同法》视角下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泰山乡镇企业职工大学学报,2009.16.2

8. 王 彤. 团结权与农民工权益保障. 三农与林业,2007(4).15 9. 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10.黎建飞.《H.R.劳动合同策略》.法律出版社,2007 11.黎建飞:《H.R.劳动合同策略》,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2.汪 宁. 关于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几点建议.

http://www.yw.gov.cn/hdpt/yata/show?id=1306&sort=2.2013年4月25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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