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却在代代繁殖,因为家养母牛有牧主精心养护。事实证明,界定大象的产权关系,也有利于大象的繁殖。那些禁止捕猎大象的国家,如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由于没有防范的严密措施和繁育的激励机制,只会助长偷猎活动,这些国家的大象数量正在减少甚至消失,肯尼亚的大象数量从政府发布禁令时的14万头下降到如今的1.6万头。相反,那些政府允许依法进行商业性捕猎的国家,如赞比亚、马拉维、纳米比亚、博茨瓦纳等国家,大象数量却在增长,自1979年以来,赞比亚的大象数量从3万头增长到7万头,博茨瓦纳从2万头增加到6.8万头。如此等等。
泰勒·柯文教授特别提出,市场供给公共物品的失灵,必须和政府供给公共物品的不完善进行一番认真的比较和权衡。政府依靠官僚机构为消费者服务,由于缺乏激励机制,难免效率低下,而且,往往掺杂了官员自身的利益,为了显示个人政绩或为了拉选票而滥用公帑的例子,不胜枚举。他认为,只要有可能,让私人来供给公共物品,通常要比由政府供给更有效率。
当经济学家正在争论不休仍然没有得出确定结论的时候,世界各国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实践已经悄悄地在进行,而且在不断扩展。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事实原本早已存在,比如慈善事业,就是公共物品由私人自愿提供的例证,国际的多边援助,我国私人捐助的希望小学等,也是如此。在财政学理论中,行政、国防、公安、司法等部门被认为是提供纯公共物品的绝对的典型。人们难以想像监狱、警察、法庭这类国家权力的象征性机构交由私人经营管理的后果会是怎样的,然而,在美国却允许举办“私人监狱”、“私人警察(私人捕快)”和“法庭私有化(私人法官)”。当然,这种做法是和美国的政治经济制度相联系的,其他国家不可随意效仿。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做法正在扩展,如公路的“贷款修路,收费还款”方式,公共项目采取“BOT”方式,吸引外资和私人投资进行污水处理和城市垃圾处理,等等,对缓解我国公共设施建设的滞后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公共生产
(一)公共生产的地位和类型
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涉及公共物品的生产方式问题,因为公共物品可以由政府直接组织生产,即所谓公共生产,也可以由私人生产,政府来购买。所谓公共生产是指由政府出资(即由预算拨款)兴办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的工商企业和单
位。按广义的生产概念,既包括生产有形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工商企业,也包括提供无形产品和服务的学校、医院、文艺团体,以及政府机关、公安、司法、国防和准国家机关的事业单位等部门。按狭义生产概念理解的公共生产,在我国就是国有工商企业,包括垄断性国有企业。公共物品由国家机关和公共部门来提供并不表明这些公共物品必须由国家机关和公共部门来生产,即公共提供不等于公共生产。公共提供无非是强调这种产品要通过预算程序来供给,消费者通常可以免费获得。但是产品的生产可由公共部门来承担,也可以由私人部门来承担。同样道理,私人提供也不等于私人生产,私人在市场上提供的产品也可以由公共部门来生产。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物品的生产方式和提供方式并不是一回事,两者可以形成多种相互交错的组合:有些公共物品是公共提供、公共生产,如政府机关、国防等部门提供的服务以及这些部门从国有企业购置的办公用品和设备,属于这一类,还有垄断性国有企业提供的物品,也属于这一类;有些公共物品是公共提供、私人生产,如政府部门从私人企业采购设备和购置办公用品,私人企业承包政府工程等,就属于这一类;至于公共生产部分收费或私人生产由政府给予补贴的混合物品,则属于公共生产、混合提供或私人生产、混合提供,等等。
为了进一步分析公共物品的生产问题,有必要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地位、性质及其和财政的关系略作分析。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以及在公有制经济主体中具有特殊的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社会化、现代化大生产为基础的,而国有经济是社会化、现代化大生产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它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证明,单纯从形式上和数量上追求全面国有化,并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在于它的数量和比重的大小,主要表现在它的控制力上,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企业的布局。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覆盖面过宽,整体素质不高,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必须着力加以解决。国有企业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而
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及同市场的关系是不同的。从和市场的关系看,国有企业可分为竞争性与非完全竞争性两类,非完全竞争性企业又存在提供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处于基础产业及主导性产业的垄断性的差别。从改革的性质上看,有的企业改革是保持国有制不变,只涉及经营机制的转换,而有的企业改革则涉及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即将那些不适于实行国有的企业转变为集体、个人以及合资等非国有制企业。因而国有企业改革不应采取以完全市场化和竞争化为目标的单一模式,而应是分门别类,采取不同形式,分类改革,分类管理。
(二)提供纯公共物品和某些提供准公共物品的国有部门和单位,应采取国有国营模式
在国有部门和单位中,有一类是提供纯公共物品的,典型的有国防、公安、司法、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还包括城镇建设中的上下水道、绿化以及基础教育等。这些部门、单位和事业,不能靠向居民收费或通过市场化来维持和发展,基本上是由国家预算拨款,免费向公民提供服务,它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税收。另一类是提供准公共物品的企业和单位,如高校、医院、文化团体、公共交通、自来水供应和煤气供应等,这些部门、单位和事业,凡是由国家预算拨款创办的,自然应由政府直接控制和管理。但这些企业和单位运行中的资金可以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预算拨款;二是按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公众收费,因而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三)垄断性国有企业应采取国有国控模式
垄断性企业主要集中在邮电、铁路、交通运输、能源以及原材料工业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部门,还可以包括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属于“上游”生产部门,为其他生产部门(包括本部门)提供投入品,它们的价格构成其他部门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都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在整个经济发展中具有高度连锁效应和带动作用。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政府必须在这些部门中占据支配地位,以便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调节收人分配,保证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显然,这些部门不适于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改造,应选择国有国控模式,所以垄断性国有企业提供的物品可视为一种具有特殊性质和特殊意义的公共物品。国有国控并不意味着由政府直接经营,而是通过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关系明确政府与企业间的责权利关系。为了发挥规模效益,应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
跨所有制的大企业集团。但是,即使那些适合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也必须保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尤其要避免外国资本在这些部门拥有控制权。
(四)竞争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应采取公司制改造模式
竞争性国有企业是指那些由国家投资建成、基本上不存在进入和退出限制、竞争性充分、以盈利为经营目标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主要集中在加工工业、建筑业、商业和服务业,应按“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分别改造为上市公司、不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使企业成为以盈利为目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国企改革面临着观念转变、机制转变、运作转变,基础是观念转变,核心是机制转变,最终要实现运作转变。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公司改制,是指我国对国有企业从产权制度人手进行的改革,是多年来国企改革迈出的最大的一步,也是十分艰难的一步,这里需要政府特别是财政给予大力的支持。比如,支持社会负担的分离,安排下岗职工的就业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
(五)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放开搞活
对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把握战略性改组的策略,抓大放小,集中力量搞好大中型企业改革,尽快把小型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使其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搞活小型企业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如以大带小,实行资产重组,鼓励兼并、合资、联合、托管,实行股份合作制或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租赁和拍卖出售等。
三、公共定价 (一)什么是公共定价
在市场经济中,所有经济主体都存在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企业在追逐利润,消费者在追求福利或效用,价格是经济主体行为的信号,也是实现最优资源配置的主要机制。如前所说,公共物品可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由市场化提供。市场化提供自然不可能是无偿的,即使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也不是全部无偿的,所以提供公共物品如同私人物品的交易一样,也存在一个出售(提供)价格或收费的问题。政府相关管理部门通过一定程序和规则制定提供公共物品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即公共物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就是公共定价。
应当指出,公共定价是政府保证公共物品提供和实施公共物品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公共定价的对象自然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和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物品,而
且包括私人部门提供的公共物品。从定价政策来看,公共定价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纯公共定价,即政府直接制定自然垄断行业(如能源、通信和交通等公用事业和煤、石油、原子能等基础产品行业)的价格;二是管制定价或价格管制,即政府规定涉及国计民生而又带有竞争性行业(如金融、农业、高等教育和医药等行业)的价格。政府实施公共定价的目的和原则,不仅在于提高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使公共物品得到最有效的使用,提高政府支出的效益,而且是保证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安定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往往规定较为广泛的公共定价的对象和范围,比如,北京市2003年政府公共定价的品目列举16项,包括重要的储备物资,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部分化肥,部分重要药品,教材,燃气、燃料、热力,水,电力,军品,交通运输和车辆管理,邮电基本业务,电信业务,重要专业和特殊行业服务(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部分中介服务、公共设施维护和重要建设项目服务、卫生防疫服务、有线电视服务),重要公益性服务(医疗服务、园林景点)等。
(二)公共定价的一般方法
无论是纯公共定价还是管制定价,都涉及两个方面,即定价水平和定价体系。定价水平是指提供每一单位的物品和服务的定价(收费)是多少。在管制行业,定价水平是依据正常成本加合理报酬得到的总成本计算。因此,研究定价水平实质上是研究如何确定总成本。定价体系是指把费用结构(固定费用和可变费用的比率)和需求结构(家庭享用或企业使用、少量需求或大量需求等不同种类的需求,高峰负荷和非高峰负荷等不同负荷的需求)考虑进来的各种定价组合。
公共定价方法一般包括平均成本定价法、二部定价法和负荷定价法。 1.平均成本定价法。平均成本定价法是指在保持提供公共物品的企业和事业对外收支平衡的情况下,采取尽可能使经济福利最大化的定价方式。从理论角度来看,按公共物品的边际成本定价是最理想的定价方式,但这种定价方法会使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必须依靠财政补贴维持运行,长此以往,很难保证按质按量地提供公共物品。因此,在成本递减行业,为了使企业基本保持收支平衡,公共定价或价格管制一般采取按高于边际成本的平均成本定价。
2.二部定价方法。二部定价法是由两种要素构成的定价体系:一是与使用量无关的按月或按年支付的“基本费”;二是按使用量支付的“从量费”。因此,二部定价是定额定价和从量定价二者合一的定价体系,也是反映成本结构的定价体系。由于二部定价法中的“基本费”是不管使用量的多少而收取的固定费,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