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法人授权委托书 2、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证明等复印件
5、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6、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简历表 7、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8、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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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徐国梁 系宣城市建设总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朱琳琳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长安镇大源等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施工(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30天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宣城市建设总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330722197201117913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340121198511177900
2014 年 11 月 3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宣城市建设总公司 单位性质: 集体 地 址: 宣城市梅西路西林二村B幢302室
成立时间: 1992 年 08 月 18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姓名: 徐国梁 性别: 男 年龄: 42岁 职务:总经理 系 宣城市建设总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宣城市建设总公司 (单位盖章)
日期: 2014 年 11月 3 日
二、投 标 函
致:绩溪县长安镇人民政府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长安镇大源等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工程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经考察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及其他招标资料后,我方愿意按本招标文件所附工程预算价下浮13%进行报价,即人民币(大写) 伍拾玖万陆仟零壹拾贰圆肆角(¥596012.40元)的投标总报价,预算书中的工程量清单内的综合单价同比例下浮;工期 60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合格 标准。
2、如我方中标,我方拟派 钟胜胜 为本工程项目经理,其项目经理资质为 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 三 级建造师(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工程的项目经理,否则我方愿放弃中标资格及投标保证金。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方式和时间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投标人: 宣城市建设总公司(盖章) 单位地址: 宣城市梅西路西林二村B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242000 电话: 0563-2117355 传真: 0563-2117555 日期: 2014 年 11 月 3 日
三、资格审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