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企业核心资质证明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④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请企业认真阅读《项目指南》,按相关领域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或说明,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申报国家创新基金贷款贴息的创新项目,企业需提供2010年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之日止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对应的付息单据复印件。
⑤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⑥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⑦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证明(申报重点创新项目需附创新基金立项和验收结论证明)。
⑧归国留学人员投资创办的企业,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留学身份的文件。
⑨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⑩《承诺书》(附件1),《重复申报说明》(附件2,重复申报项目须填写)
根据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网上评审要求,上述附件中对评价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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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和项目有重要作用的附件,须按A4幅面逐页扫描成JPG图片上传到系统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财务资料的审计报告及报表部分须用原件扫描成彩色图片,其他附件扫描成黑白图片;图片应清晰可读,呈方便阅读的正视图方向。未上传附件图片,或上传的附件图片不可读,则视为未提供该附件。(建议扫描仪扫描时分辨率设定为100~200DPI,在保证图片可阅读的前提下,尽量减小文件的大小,每页图片的文件大小控制在20~200K,最大不要超过400K。)
同时,企业须将上述所有已上传的附件图片集成在一个电子文档(word或pdf格式)中,报送给委托机构。注意:该文件不需要上传到系统中。
四.报送电子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经过委托机构审核并修改完善后,通过项目申报认证,由委托机构从系统中将电子申报资料提交到省科技厅。
同时,委托机构填写《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3)电子版,连同每个申报企业的两个文件,以委托机构为单位打包成压缩文件,发送到87680016@163.com。每个申报企业的两个文件包括:1.系统中项目申报认证之后生成的pdf文件,以“1-委托机构地域简称-nn-XX”格式命名(其中1代表申报书);2.所有附件图片集成文档(word或pdf格式),以“2-委托机构地域简称-nn-XX”格式命名(其中2代表附件图片文件)。委托机构地域简称为“佛山”、“佛山顺德”、“中山”、“中山高新区”等,nn表示委托机构自编序号(须与《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电子版中的序号一致),XX为申报公司简称。
委托机构报送电子申报材料后,暂勿装订及报送项目书面申报材料,请等待省科技厅的进一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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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汇总、初审
申报项目按企业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汇总、初审。一般企业由委托机构进行汇总,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填写《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并盖章;属省属企业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汇总、填写《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并盖章;属其他类型的,由省科技厅汇总、填写《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并盖章。
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初审意见的,视为同意上报。 六.上报
申报企业从系统中打印出通过项目申报认证的书面申报资料,法人代表签名、企业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附件、企业注册信息资料,一式2份(或委托机构要求的份数,其中至少1份原件),送交委托机构。
项目书面申报材料,不得由企业自行装订,应由委托机构按封面、承诺书、重复申报说明、申报资料正文(含合同约定)、相关附件、企业注册信息资料的顺序汇总,副本平装成册(封皮颜色尽量统一采用淡蓝色,书脊必须有项目名称(名称一般不要用“××研究”、“××技术”等)及“委托机构地域简称—申报公司简称”字样(如:中山高新区—德正机械,东莞—开普信息);正本排列顺序与副本一致,不要装订,用强力夹子稳妥夹好。
委托机构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将辖区或主管区域内所有项目上报到广东省科技厅和广东省财政厅(具体由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上报的材料包括:1.项目书面申报材料一式2份;2.《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一式2份。
七.评审、立项、推荐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按照有关规范文件对项目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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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立项,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创新基金。
八.注意事项
1.同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并根据申报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2.未列入重点创新项目立项的项目,不作为一般创新项目立项;已获得过国家重点创新项目支持的企业,不再向国家推荐其项目;已得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的企业,不再向国家推荐其项目。
3.已获得省创新资金或国家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新项目;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报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4.2010年度已申报国家创新基金但未立项的项目,若需要再次推荐(即重复申报项目),可以重新申报,但须补充说明项目的最新进展情况和在本次申报资料中所做重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
5.对2010年度地市创新基金单位已立项而未申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如要申报2011年国家创新基金,需提供地市创新基金2010年立项文件及2010年资金到位证明。2010年地市立项支持的资金作为项目新增投资,视同为2011年地方创新基金立项支持资金,地方立项项目的支持资金额度、推荐要求与2011年一致。
6.对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要认真核对,在评审过程中不再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所缺部分,均视同为企业无法提供。
7.项目受理期间,原则上企业不得变更信息。 九.申报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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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对委托单位的申报截止时间为:电子申报材料,2010年12月20日17:00,届时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书面申报材料一式2份,2010年12月30日17:00,逾期未送达视为撤回申请。
各委托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截止时间,由各委托机构自行确定。 委托机构向省科技厅报送地方基金(资金)或地市科技部门立项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月20日17:00。
十.书面材料报送地址
单位名称: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地 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大院60号楼四楼 邮政编码:510070
联系电话:020-87682617,37666743,87680016 电子邮箱:87680016@163.com 网 址:www.gdsti.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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