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讨论(2)

2019-01-12 14:28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谋划社区中心建设。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城阳区坚持把改善民生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眼全域布局、服务共享,统筹推进社区中心建设,构建便民型城区大格局。一是规划上突出全域化布局,加快构建区、街道、基层片区三级社区中心网络,打造“15分钟便民服务圈”,确保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全覆盖。二是建设上突出多元化功能,基本形成覆盖全体居民、服务主体多元、功能完善的基层服务体系。

健全基层组织管理体系,增强社会管理创新活力。健全党委领导、党群共建、公众参与的基层组织管理体系,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保障。城阳区积极探索基层组织管理体系新思路,为社会管理创新凝聚合力。一是成立片区大党委。以全区34个片区为单位设立大党委,形成以大党委为核心、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二是推行党群共建。坚持以党组织设置为重点,推行“1+X”党群共建模式。依托片区大党委成立功能型、行业型等多类型党组织,实现党组织对各领域的广覆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三是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在社区中心开设市民议事厅,定期了解社情民意;开发社区“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建成“党务居务财务”网上公开平台,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突出便民利民特色,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目标指向。城阳区坚持把民需民愿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导向,在社区中心建设中力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一是搭建“开放式”活动平台。在建立完善室内外活动、健身场所的基础上,坚持所有场所面向群众开放、所有设施群众共享。二是搭建“一站式”办事窗口。依托社区中心统一建设综合服务大厅,“一站式”办结养老和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日常事务。建立覆盖所有社区的就业服务站,为群众送培训、送信息。三是搭建“零距离”便民服务网络。通过建立快捷的家政服务网络、建立便利的商业服务网络、健全志愿者服务体系等方式,将便民利民工作做到实处。

强化社会综合治理,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维护基层和谐稳定,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城阳区通过建立集“治安防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流动人口管理、社区矫正”于一体的警务室,将综治职能沉到一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一是治安防控落实到基层。坚持技防与人防相结合,视频监控系统覆盖所有社区。二是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落实到基层。社区警务室与街道、区相关部门直通互联、信息共享,确保问题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上报。三是流动人口管理落实到基层。建立基层流动人口动态管理体系,由社区警务室牵头登记建档,并配备近2500名协管员集中管理服务。四是依托社区警务室建立社区释教人员、矫正对象管理档案,组织社区调解员、居民组长、服刑人员家属等成立帮教小组进行“一对一”帮教。

保护性拆除

北京的“梁林故居”被拆除,正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上,重庆那里又拆了蒋介石抗战时期的“重庆行营”。让人开眼界的是,这两起完全可以归入野蛮的拆除行为,出发点都是“积极”的,前者是为了“维修”,后者是为了“保护”,因此诞生了不仅现时也许今后提起来也会被笑掉大牙的两个诡辩用语:“维修性拆除”和“保护性拆除”。

何以这样定论呢?因为把“维修性拆除”与被拆成一片废墟的“梁林故居”对照一下就不难发现,扯谎根本没有这么扯的,真是把世人都当成了傻瓜。赵匡胤自己要当皇帝,非说手下硬给他黄袍加身,“汝等贪富贵,立我为天子”,弄得身不由己。但这种倒打一耙在“逻辑上”终究顺理成章,理性的后人才分析出那出戏如何导演、如何上演;而对着一堆废砖烂瓦谈“维修”,却是明眼人一家伙就可以洞穿的,天底下还有比这更大的笑话吗?“重庆行营”大约记取了“梁林故居”的教训,他们懂得另辟蹊径,易其名曰“保护”。但从被拆残的照片看,那建筑好像还“硬朗”得很,至少残到那个份儿上了,也毫无颓相。那么就难免使人狐疑,即便“保护”的出发点真的能与“积极”为伍,也不用拆了个稀里哗啦,然后“在原址原貌复建”吧?什么都别说了,“维修性拆除”和“保护性拆除”,一丘之貉!

“梁林故居”之被“维修性拆除”,接踵而至的“重庆行营”之被“保护性拆除”,所以引起公愤,在于大家都知道它们不能被拆除。“梁林故居”是著名建筑学家梁思成、林徽因于1930—1937年在京租住的居所,国家文物局2009年12月即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将该院落列入不可移动文物。什么叫“不可移动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专门辟有一章,第二十六条说得分明:“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重庆行营”遭到的厄运就更离谱了,它还有一道“重庆市文物保护单位”的护身符呢;2011年11月,该址的保护方案还通过了重庆市文物局的审批呢!文物建筑乃历史的记忆云云,这些浅显的道理大家都知道,唯有惦记那块地皮的人和能够满足他们欲望的权力在握者装聋作哑。在这个讲“文化”的时代,别看各地都是调门高高,然“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一旦没有明确护身符保护或保护级别没到最高级的文物建筑“占用”的那块地皮被人相中,显然文物就难逃灭顶之灾!

“梁林故居”被勒令复原,“重庆行营”则摆出主动姿态,可惜,《文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虽然后面有个“因特殊情况需要”如何,但是,即便能复原得一模一样,那座没有梁思成、林徽因任何活动气息的东西,还有资格冠以“故居”的名堂吗?那座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根本没有办过公、蒋介石根本没有住过的地方,还有资格冠以“行营”的名堂吗?《文物法》出台那么多

年了,我想好多握有对文物建筑生杀予夺大权的人,恐怕连个ABC都不知道。说明什么呢?说明国人法律意识的欠缺是全方位的,在哪个领域都乐观不起来。

网络求助

“网络求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发达的情势下网民凭借网络技术和手段向社会寻求帮助的一种新的求助方式。随着我国网民数量在较短时间内呈几何数量增长,“网络求助”由此也逐渐演变为当代人求知求助求利的手段。

“网络求助”的合理性认识

“网络求助”现象具有复杂性,但冷静思考,我们仍然可以辨析出这种现象的合理性。 首先,“网络求助”有道德合理性。“网络求助”中的“网络救助”行为,符合中国社会传统中的救济思想及其道义性,“网络救助”本质上是这种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从“网络求助”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到传统互助精神的闪光,传统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得到了较好的发扬和继承。

其次,“网络求助”是对网络的一种善用。在现代社会,网络已经融入我们的生活,它促进了彼此疏离的社会成员以及族群之间的粘连。“网络求助”的帮扶行为无疑利用了这一特性,彰显了人性中美好宝贵的道德情愫,成为一幅动人的景致。这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再次,“网络求助”满足了快速施救的要求。网络具有方便快捷的独特优势,能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展信息的覆盖面,为快速救助提供了前提。这种强烈的传播时效性,容易在最佳时间施救,做到“雪中送炭”。并且,通过网络进行及时沟通的方式符合当前社会快速的生活节奏。

最后,“网络求助”是弥补其他求助方式的一种有益尝试。就传统意义上的求助而言,求助信息的传播渠道、辐射面过于狭窄的问题可以通过网络手段加以弥补。同时,这种求助与帮扶已经不是熟人社会内小范围的互助,更不是靠行政组织系统所完成的,从而使参与范围得以极大扩展,使参与者更加广泛,也增强了救助的可能。

“网络求助”的价值困境

目前,“合理”的网络求助还未被人们广泛接受,其原因在于此种现象所面临的诸多困境。 考察一种行为的合理性,我们首先应当考察一个人是不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最起码的条件就要看这种责任的社会内容是不是可以严格确定。如果这种责任只是随意所赋予,而不是具有严格的客观规定性,那就只能是一种虚构。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社区,在线者通常彼此不熟不知,这个社区其实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陌生人社会。并且,在线者通常是作为网络上的符号(ID)现身,不具备让彼此担负实质责任的约束条件。在这样一个特定的范围里,道德的直接调控力量比较微薄。因此,在线者经常会遭遇道德困境。对于“网络求助”中的救助者更是如此。

对于求助者而言,他(她)的困境体现在发布信息的诚信上。求助者只有做到发布的信息完全真实,才能被广大网民所接受、尊重。反观众多的“网络求助”事件,求助者为获取更快的帮助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以若干网络ID出现,编造或夸大事实,滥用道德诉求,恣意“利用”网民的同情心,导致网络行为失范。如果求助者的求助动机不纯,或者夸大事实真相,无疑会使救助失灵。这违背了诚信的道德要求,也与一个文明和谐社会的要求和标准相去甚远,更是对救助者的极大伤害。

“网络求助”操作的有限性

首先,救助主体确定难。在一些“网络求助”事件中,由于信息失真,导致行为失范,泄愤攻击等“网络暴力”现象大量出现。究其本质,就是救助主体难以确定。在救助过程中,通常是一些热心网民在操办具体事宜,因此,它属于典型的民间救助行为。这样的民间救助行为不具有规范性,而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求助者对救助者的信任程度和救助效果都有问题。也许组织形式例如非政府组织的介入可以帮助明确救助主体,但从网络求助行为的特征看,求助者的主要意图显然不是要通过特定的组织,而是诉诸非特定的“善良”的网络人的帮助。这就使得“救助主体”的明确存在困难。

其次,求助者信息验证难。如果网络中流通的信息无法被确定为真实,那么,理性和选择判断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偏离。在网络技术中,求助者往往隐匿个人信息,甚至远离事实真相,吸引网民关注。正是由于没有一套透明的信息披露和验证程序,救助信息很难保证其真实性,导致交往中的信任危机。笔者建议,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网络求助”中的这个问题,网络实名制就是一种有效的尝试,但这还远远不够。

第三,求助相关方所面临的困境。这里的相关方主要是指求助者所在的单位。求助者本人的求助与求助者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利益提交的求助是两类不同类别的求助。诸如在一些高校中所出现的“卖身救母”、“卖身救父”等事件就属于学生以自身名义为其亲人进行的求助。在这些求助事件中,学校同样也被推向风口浪尖。毕竟学校的责任是有限的,学校不可能包办学生的一切,包括学生家庭的问题。我们甚至不能去责难校方因为学生因家庭问题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所以,当学生以自己名义进行网络求助时,并不意味着学校必须负担实际救助的责任。尴尬的是,学校却经常被“道德绑架”,要求承担这样的所谓道德义务,从而受到各方面并不公正的责难。

最后,救助之后的解困。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上的帮扶都是求助者所期待的,但对于这样的帮扶仅仅是在一段时间或一定层面之内,帮扶终究不能替代求助者自我解困,自我独立。无论是求利型的求助,还是求解型求助,对求助者而言最终都要“断乳”。同时,在物质型网络求助事件中,对于网民的物质捐赠远远超出求助者预期,如在面对重大疾病高昂救治费用面前,求助者通过网络募捐彻底实现解困,且仍剩下大量善款,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汇聚众多网民爱心捐助的后期监管与处理问题,同样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公平竞争与真正繁荣

在《反垄断法》制定之时,就有意见认为,该法关于反行政垄断的内容规定不够,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大缺陷。自《反垄断法》2008年正式生效之后,又出现不少批评意见,认为《反垄断法》执行不力,是没有牙齿的老虎。

但近期以来,连续发生的两起针对药品和互联网的价格反垄断执法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起是针对民营企业非法控制抗高血压药复方利血平原料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罚款逾700万元;另一起是针对国有企业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进行调查。对此,社会各界反应不一,有人认为此次的反垄断执法,尤其是调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宽带接入领域垄断问题,表明《反垄断法》并非纸老虎,我国的价格管理工作正从过去的价格监管向反价格垄断升级,反价格垄断工作正悄悄提速;也有人认为,虽然此次反垄断执法案件之一是直接针对大型央企,对于震慑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民生利益影响更大的其他垄断企业没有被调查,使得本次反垄断执法有“只拍苍蝇不打老虎”之嫌。我们认为,这些意见都有一定道理。对于此次的反垄断执法案件,不能只是作为一个简单个案来探讨,而是应该放到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内需等宏观经济社会背景下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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