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昌吉市人才队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广泛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各类优秀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为昌吉市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结合昌吉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人才培养
第一条 统筹推进各个层次和类别人才的培养。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人才的不同特点,拓宽培养途径,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健全种类齐全、层次多样的人才培养体系。
(一)加强党政干部培养。以能力建设为目标,组织实施党政领导人才队伍的理论和专业更新培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执政和总揽全局的能力。重视培养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无党派干部。进一步完善党政后备干部人才储备制度,推进后备干部人才优胜劣汰,不断优化我市干部队伍结构。
(二)建设高素质企业管理人才队伍。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战略决策能力和现代经营管理水平为核心,制定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
(三)建设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
活动,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科技创新与应用能力。以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学科、重点科研基地为载体,抓好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建设。
(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采取校企合作、“订单”培训等方式,重点在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技能含量较高的行业中,加快培养一批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人才。
(五)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以农村干部、生产能手、经营人才、能工巧匠为重点,大力推进新农村人才资源开发,选拔培养一批农村实用人才,建设一支规模较大、布局合理、门类齐全、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术技能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
(六)建设一支专业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以人才培养和岗位开发为基础,培养造就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加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推进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公益社会组织建设,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服务组织标准化建设。
第二条 人才培养实行项目化管理,市财政设立人才培养专项资金2000万元。各乡镇(街道)、高新区或市直部门每年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申报重点培养项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报情况确定每年的重点培养项目,安排相应资金。各乡镇(街道)、高新区或市直部门具体负责重点培养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抓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相关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照《昌吉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试用)》实施。其他人才的引进由市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其中,具有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急需紧缺人才,经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可通过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办理;一般人才需求计划由用人单位提出,报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按照“凡进必考”原则,通过公开招考形式办理。以柔性等其他方式来昌吉市工作的各类人才,由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的人才服务。
第三章 人才使用
第六条 各类人才的使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量才适用的原则,杜绝学非所用和混编混岗,以最大限度发挥各类人才潜能和作用。
第七条 市直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新招录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必须先安排到乡镇站所和街道社区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制定。在农牧区乡镇工作的,及时发放乡镇干部基层补贴。
第八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引进人才)获得自治州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奖项第一名或被评为自治州、昌吉市拔尖人才的,其职称评聘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单位可设立“特殊人才岗”直接聘用相应资格。
第九条 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各单位的自身特点,实行全员聘用,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人专用。人事部门制定并落实职称聘任相关暂行办法,把工作能力、素质业绩作为主要标准,实行职级挂钩,职称评聘分开的双轨制度,打破不合理的职称评定机制,营造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竞争上岗的环境。进一步拓展人才评价领域,继续做好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全面推行职称申报人员个人材料公示制度和职称评聘预告制度。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评审多种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积极鼓励各类人才参加学历提升教育。凡获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位的,经组织批准,学习期间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并可报销相关学习费用。凡报销学费,毕业后服务期限不满5年的,原则上调离昌吉市(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动的除外)时,应先交回学费报销部分和所在单位的各类经济损失,之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各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要分工做好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
人才和文化名人的储备工作,各类人才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人才信息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本系统引进高层次人才评定标准及细则,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建立科级后备干部管理制度,按照超前储备、跟踪考察、加快培养、适时使用的指导思想,实行动态管理;人社局和专业技术人才主管部门要建立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梯次培养和传帮带制度;经信委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梯队培养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群机关中公务员要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即轮岗)。公务员交流轮岗时,原则上首先考虑安排与其专业相近的岗位,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科级干部的交流按照《昌吉市科级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执行;一般干部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交流轮岗由市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市直部门如出现空缺岗位需要选调干部时,原则上从农牧区乡镇和街道社区工作时间较长的基层优秀干部中选调。
第十五条 加强人才市场建设力度,不断改进人才市场的功能、设施,积极为人才流动和就业提供平台。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的网络体系建设,尽快与全国各地人才市场信息联网,加速形成若干不同层次和类型的人才信息聚集中心。
第四章 人才激励
第十六条 人才激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组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