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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奖励处罚制度
1、项目部对各部门、各分部、作业队在环保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造成环境事故和事件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奖罚规定执行南广铁路公司和集团公司规定。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写出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资料、证书、文件的复印件报项目部,经审核批准给予奖励;
1)获得总公司、市、省、部、国家级环境保护荣誉称号的单位、部门、人员。
2)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理论、方法、实践等方面卓有建树者。 3)及时排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处罚;
1)发生环保事故的单位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环境保护受到南广铁路公司或地方政府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单位。 3)因环境保护事故、事件,给企业信誉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责任者。
第七章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基本措施
第三十三条 植物、植被保护措施
在有植物、植被的地区施工时,工地小搬运选择原有便道或无植被的线路,植物、植被茂盛地区尽量采用人力施工方式,避免机械对植物、植被的碾压;施工车辆和机械严格按规定线路行驶,不得碾压线路外植被;不得砍伐灌木、割草、挖树根做为取暖材料,施工人员尽量减少活动范围;加强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防火责任制,制定防火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防火期,在防火期内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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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工人进行保护动植物的教育和培训,明确保护责任。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野生植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向有关部门申报,并根据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采取措施,合理保护植物资源。提高古树的保护意识,防止损伤古树。
在施工过程中严禁破坏用地界以外树木和其他植被。
施工弃土石方不得随意堆放、抛弃,所有的弃方均应运至设计指定弃土场堆放,严格按照“先挡后弃”的原则;清表土及清淤泥也不得废弃,将不含石块、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表土和淤泥集中,合理选择临时堆放场地临时堆放,供土场植被的恢复和绿化之用。
施工废渣按环保部门规定消纳。隧道弃碴按设计指定的位置堆弃,规划弃碴场时设置挡护墙,碴场地面做好覆盖,以利水土保持,减少农田和植被的破坏。
第三十四条 野生动物保护措施
教育全体职工树立动物保护意识;不追逐、惊扰、袭击、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人为干预野生动物的正常生活。不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五条 人文、自然景观保护措施
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教育,取弃土场、砂石料场、机械摆放等严格按设计及南广铁路公司环保、水保规定的要求设置,避开一级景观保护区;施工驻地及施工场地布局合理、有序,避开特殊景观区;施工驻地、施工场地、取弃土场及砂石料场等场地使用结束后,应迅速撤离,对场地进行及时清理,清除油渍和垃圾,平整地面,按南广铁路公司或地方政府要求进行景观恢复;施工人员严禁在沿线地区砍伐古木、名树、采药开荒,严禁采集有观赏价值的野花野草。
第三十六条 施工噪音控制措施
施工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机动车辆允许噪音》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电钻、发电机、切割机、搅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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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捣器、打桩机械、运输车辆等高噪音施工作业,要合理安排时间,尽量减少噪音污染,在城镇范围不得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加强对设备的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降低噪音等级。
施工噪声防治措施主要用来保护铁路沿线声环境敏感点,如居民区、学校和医院等环境敏感点,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机械加工点远离居民集中区或其他敏感点;
夜间不安排噪声大的机械施工,尤其是打桩机和发电机等高噪声施工机具作业;
按当地政府规定,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学校、医院的敏感时段。尽量将高噪声施工作业安排在周末或假期进行;
在施工期间密切监视学校、医院的噪声情况,如果噪声超标采取降噪措施;
注意保养施工机械,使机械维持最佳工作状态,使噪声维持最低噪声水平;
自备便携式声级计,以便对施工点尤其是敏感点处的噪声级进行常规的监测。
第三十七条 水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前认真调查水源、河流及地下水分布情况,认真研究由于施工驻地设置、施工场地及工程主体对地表水、地下水活动的影响,按国家有关规定保护水环境,做好施工驻地及施工现场排水设施建设,达到当地排放标准,保证生活、生产排污不污染地表水及地下水源,禁止向水体倾倒建筑垃圾和其他有毒物质。
为保护拟建作业队所在地区的水质和水利灌溉设施,采取如下措施: 沥青、油类、漆料等化学品不堆置于河流、鱼塘、湖泊及饮用水井附近,备有足够遮盖的帆布,防止雨天化学品随雨水进入水体。
收集在路基、桥梁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经物理或化学处理达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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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至指定位置,防止其直接流入河流和灌溉渠中。
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防止泥土和石块阻塞河流、水渠或灌溉排水系统。
不在河流、湖泊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设置物料堆放场及施工营地。隧道弃渣、弃土、建筑垃圾等不随意堆放或弃于河滩、河道等处。
水中钻孔桩施工时配备足够的泥浆船,存放运出泥浆。陆上钻孔桩施工时按施工设计设置泥浆沉淀池。沉淀后的泥浆排放于指定位置,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严禁将泥浆直接排入江中、滩河和附近农田。
第三十八条 大气污染、空气环境保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是控制施工产生粉尘、废气,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为减少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应对人口稠密地区的施工场地、施工道路进行硬化或采取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易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运输或堆放必须遮盖或适当洒水湿润。运输时可采用帆布、盖套及类似遮盖物覆盖。
对尾气超标的汽车,限制在本工程中使用;加强交通管理,有力疏导,使车辆尽量用最低油耗车速运行,减少尾气排放。
使用清洁能源,生产、生活所用能源,以煤气、天然气和电为主,降低煤炭使用比重,减少SO2排放量。尽量使用新能源,如浴池使用太阳能供热等。
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沥青、塑料、皮革、杂草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施工所用汽车、发电机等机械设备保持性能良好,使用清洁燃料减少废气的排放量。
第三十九条 水土保持措施
雨天禁止沟坑开挖作业,防止降雨冲泡沟坑造成松散土体的流失。在土层不稳定地域施工,要进行加固处理,防止塌方、泥石流发生。在植被覆盖地区施工时,施工后原样恢复。弃土严禁丢弃至河流、冲沟、涵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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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下、排水沟渠内。地形平坦地区,基坑的开挖土按规范要求就近堆放,特别要防止土、石顺坡滑落。
路基或开挖路堑时,对切割的坡面进行护坡处理;在路基排水防护工程未完成前,采取有效的临时拦、排设施。
暴雨来临前不能实施永久性防护措施处,将在动土点或其他易于发生水土流失的地段设置临时防护设施,防止水土流失。
施工中,做到先砌筑挡土墙后填筑路基或随挖、随运、随铺、随压,以减少施工阶段的水土流失。
施工临时占地,将原有表层熟土(约15~30cm)收集起来统一堆置,并播撒草籽防止土壤养分流失,待施工完毕将这些熟土恢复和整理。
保证排水系统的畅通。
随时与气象部门联系,对地质不良地段的路基施工尽量避开雨季。 第四十条 生产垃圾处理措施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余土、弃渣,及时运至规定的弃土场。弃土场应设置排水沟与片(块)石挡墙,防止冲刷和滑塌,并做好绿化和植被施工。也要加强废旧料、报废材料的回收和管理,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执行《施工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文物保护措施
施工中发现文物要停止作业,分部、作业队派人保护现场防止哄抢破坏文物,并及时与当地文物保护部门联系。
第四十二条 公众干扰的防治
确保铁路施工行为不破坏沿线的公众服务设施; 装备临时供电、通讯、供水以及其他装置;
对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施工物资运输,进行合理的规划并同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以避免现有道路的交通堵塞;
第四十三条 监督举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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