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 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注册审批机关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 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 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继续教育是注册计量师延续、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 个注册期内,注册计量师应当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四章执业
第三十一条注册计量师依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应专业的执业活动。 第三十二条各级注册计量师只能在聘用单位计量技术工作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人注 册的专业范围内,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三十三条一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进行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的校准,以及其他 计量技术工作,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指导、检查同一专业项目二级注册计
量师开展工作。 二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除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校准之外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 出具相应计量技术报告。
第三十四条一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下列执业能力:
(一)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定,有较丰富的计量技术工作经 验;
(二)了解国际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掌握计量技术发展前沿情况,具有独立解决本专 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熟练运用本专业计量技术法规,使用相关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完成量值传递等
技术工作,正确进行测量不确定度分析与评定,出具的计量技术报告准确无误; (四)具有较强的本专业计量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本专业二 级注册计量师工作。
第三十五条二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下列执业能力:
(一)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定,有一定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 (二)熟练运用本专业计量技术法规和使用相关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较好地完成本专 业量值传递(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校准除外)等技术工作;
(三)能正确出具本专业计量技术报告(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校准除外)。 第三十六条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形成的计量技术报告,应当由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签字盖 章后方可生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注册计量师出具的计量技术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 规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可向承担相应责任的注册计量师 追偿。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注册计量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本专业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称谓;
(二)依据国家计量技术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相 应岗位职责;
(三)接受继续教育;
(四)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对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技术行为提出异议,并向上级部门或注册审批机构报告;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九条注册计量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
(三)保证计量技术工作的真实、可靠,以及原始数据和有关资料的准确、完整,并承 担相应责任;
(四)在本人完成的计量技术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严格保守在计量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计量技术工作水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对长期在计量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按国家有 关规定评聘工程类或研究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 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考核认定具体办法由人事部、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申
请人在报名时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 书、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
试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 师、助理工程师、工程技术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 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 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工程技术员职务。
第四十三条注册计量师执业的具体范围、专业划分、需注册计量师签字盖章的文件种 类、继续教育内容、计量技术机构配备各级别注册计量师数量和注册执业等具体办法,由质 检总局另行制定。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执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规定 要求,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将注册管理有关情况报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实施注册计量师制度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使 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 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相关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 谋取私利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