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自校结果及自校周期
6.1新购置及使用中的试验筛满足3.1项~3.4项为合格 6.2不满足的只能更新,更新后需自校 6.3自校周期为1年
六、《建筑用砂饱和面干测定仪自校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按JGJ 52进行建筑用砂含水率检验的饱和面干测定仪(含新购置以及使用中)的自校
2、概述
该仪器由锥形试模及捣棒组成 3、技术要求
3.1锥形试模尺寸及偏差,见附表A -3
附表A-1 锥形试模尺寸及偏差
基本 尺寸 上口内径 40mm ±0.4mm 下口内径 90mm ±0.6mm 高度 73mm ±0.3mm 内锥面 光滑无锈 3.2捣棒参数及偏差见附表A-4
附表A-1 捣棒参数及偏差
基本 参数 偏差 大头直径 Φ25mm 0.3mm 小头直径 Φ15mm ±0.2mm 总长度 194mm ±1mm 质量 340g ±15g 4、自校条件及器具 卡尺0.02mm,天秤±1g 5、自校方法
5.1用卡尺检查3.1项、3.2项中的尺寸参数。检查锥形试模时,以其上、下口水平面等分隔120°的位置,分别测量上口内径、下口内径、高度尺寸各3次。检查捣棒时在其长度方向上的不同部位分别测量大头直径、小头直径各3次。捣棒长度测量1次即可
5.2用天平检查3.2项中的质量参数。测量1次即可 6、自校结果及自校周期
6.1新购置及使用中的饷面测定仪满足3.1项、3.2项为合格 6.2不满足要只能更换,更换后需进行自校 6.3自校周期为1年
七、《轻粗骨料检验的承压筒自校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进行轻粗骨料检验的承压筒(含新购置及使用中)的自校 2、概述
该设备由冲压模、导向筒、筒体、筒底组成 3、技术要求
3.1外观整洁,无凸凹不平及变形 3.2承压筒参数及偏差如下:
筒体:内径115±1mm,高度100±1mm,斜度0~1mm 冲压模:外径113±1mm,高度70±1mm,斜度0~1mm 4、自校条件及器具 卡尺±0.02mm,塞尺±0.02mm 5、自校方法 5.1目测检查3.1项
5.2用卡尺检查内径、外径及高度
5.3将冲压模、筒体置于水平玻璃上,用卡尺垂直靠紧冲压模及筒体的圆柱面,用塞尺检查期间隙并计算其斜度
6、自校结果及自校周期
6.1新购置及使用中的承压筒满足3.1项、3.2项为合格 6.2不满足要求的只能更换,更换后需进行自校 6.3自校周期为1年
注:建筑用石承压筒可按本自校方法
八、《建筑用石检验的试验筛自校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按JGJ 52进行建筑用石检验的试验筛(含新购置以及使用中)的自校 2、概述
该设备由孔径为90.0mm,75.0mm,63.0mm,53.0mm,37.5mm,31.5mm,26.5mm,19.0mm,16.0mm,9.5mm,4.75mm,2.36mm的圆孔筛及筛底和筛盖组成。筛框直径为300mm
3、技术要求
3.1外观整洁,有产品铭牌
3.2筛板平整无毛刷,安装时冲孔面朝上 3.3筛孔参数及偏差见附表A-5 4、自校条件及器具 卡尺±0.02mm 5、自校方法
5.1目测检查3.1项、3.2项
附表A-5 筛孔参数及偏差
孔距/mm (偏差为1mm) 125 100 80 66 50 35 30 25 18 13 7.5 5.0 筛孔孔径/mm 90.0 75.0 63.0 53.0 37.5 31.5 26.5 19.0 16.0 9.5 4.75 2.36 筛孔数/个 3 4 7 7 19 37 61 73 121 301 931 -- 孔径偏差/±mm 0.85 0.70 0.60 0.55 0.45 0.40 0.35 0.30 0.27 0.21 0.14 0.11 筛板厚/mm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5.2用卡尺检查。3项。在筛板上沿90°夹角边线测量,边线至少长100mm以上且至少包含5个孔
6、自校结果及自校周期
6.1新购置的试验筛满足3.1项~3.3项为合格
6.2使用中的试验筛如3.1项、3.2项不满足要求,可以修理。3.3项不满足要求只能更换,更换后需进行自校
6.3自校周期为1年
九、《混凝土(砂浆)搅拌机自校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按GB/T 50080进行混凝土检验的搅拌机以及按JGJ/T 70进行砂浆检验的搅拌机(含新购置以及使用中)的自校
2、设备构成
该设备由搅拌筒、搅拌叶、时间控制器、电动机及减速器等组成,由330V三相电源供电 3、技术要求
3.1外观整洁,有产品铭牌 3.2起动及运行平稳,无异常噪声 3.3电器部件绝缘性能良好,不漏电
3.4混凝土搅拌匀质达到JG 3036第5.1节的要求(同一罐不同部位的混凝土拌合物中砂浆堆密度的相对误差小于0.8%,单位体积混凝土拌合物中粗骨料质量的相对误差小于5%)
3.5达到混凝土匀质性要求的时间 落式搅拌机小于或等于90s 强制式搅拌机小于或等于45s
4、自校条件及器具 台秤100kg±50kg 5、自校方法
5.1目测检查3.1项、3.2项 5.2用试电笔检查3.3项
5.3按GB/T 4477第5章的要求检查。4项、3.5项 6、自校结果及自校周期
6.1新购置的搅拌机满足3.1项~3.5项即合格 6.2使用中的搅拌机除3.1项以外,满足其余项为合格 6.3不满足的项需修理或更换,之后须进行自校 6.4自校周期为1年
十、《试验用烘箱自校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