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生活的,应向党组织请假。无故6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要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3.各党支部要明确专人负责党内组织生活的组织落实,要真实高效地开展活动,要有统一规范的会议记录本、学习记录本,有相应的影像资料,有完整可查的档案台账。
4.严禁以组织生活名义开展集体联欢、参观旅游等活动。开展组织生活不得向党员发放误工补贴。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向党员群众公开党员活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5.将从严从实规范党的组织生活作为各处室、直属单位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基层党建年度考核范围进行检查。市局机关党委和局纪委要将通过集中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以适当形式通报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