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擅自更换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的。
四、隐瞒有关事故,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二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监督检查不力,或知情不报,未处理,造成库存管理发生上述问题的,依据法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三、擅自更换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的。
四、隐瞒有关事故,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二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监督检查不力,或知情不报,未处理,造成库存管理发生上述问题的,依据法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