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风险管理报告暂行办法(最终稿)

2019-01-12 17:22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风险管理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促进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规范集团公司风险管理报告工作,根据《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集团公司对风险实行分层、分类和集中管理的总体原则,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和经营单位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和所管辖范围内各类风险的具体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和报送各类风险管理报告。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对风险报告进行统一汇总、分析和使用,实现集团层面风险信息的集中化管理。

第三条 风险管理报告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类特殊的管理报告,具有明确的报告内容、报告线路、报告频率及报告格式,主要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传递风险信息,及时提示预警,支持集团公司的管理决策。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和经营单位应将风险管理报告工作与本单位风险管理职能、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本单位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各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集团公司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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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单位的董事会及尚未建立董事会的经营单位经理办公会应依照本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贯彻执行本办法。其他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各经营单位包括集团公司各业务板块(单元)、集团公司全资、直接控股企业及集团拥有实际控制权或对集团整体风险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二章 风险管理报告的分类及要求

第七条 集团公司的风险管理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报告: (一)风险管理月度报告: 集团公司各经营单位需在每个自然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报送。其中,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和次年一月可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经营单位在12月15日前向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报送。

(三)风险管理专项报告:集团公司各经营单位不定期向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报送。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和经营单位的总经理或主管领导负责协调本单位有关部门开展风险管理报告的编制工作,本单位的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岗位负责组织编写风险管理报告,并指定专门的联络人与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联络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第九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和经营单位须按规定方式和要求及时向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及相关部门报送各种风险管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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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第三章 《风险管理月度报告》的内容及编制方法 第十条 《风险管理月度报告》是为迅速识别、评估、监控、预警集团公司和各经营单位重大风险设立的常规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风险提示:及时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提示预警并提出主要应对措施;

(二) 风险状况:关键风险指标及变化趋势;

(三) 风险分析:关键风险指标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对经营成果的主要影响;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经营单位需在每年年底前完成对未来一年的风险评估工作,并按照各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两个维度区分需要列入《风险管理月度报告》的主要风险类别(原则上不超过三类),并报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审定后开始实施月度编制和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 每个季度,各经营单位在《风险管理月度报告》中除了报告以上内容以外,还需增加除已经在《风险管理月度报告》列名的其他类别的重大风险事项情况。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将各经营单位报送的《风险管理月度报告》经集中整理和分析后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抄送有关职能部门和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部署、组织各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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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风险管理报告的编制工作,负责向各经营单位下发月度风险管理报告的模板并组织相关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各经营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的要求每月组织编制《风险管理月度报告》,经本单位经理办公会或负责人批准后报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如在风险监控和管理过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

第十六条 各经营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信息系统收集风险信息,在建立健全本单位业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中,应考虑将各种风险监控指标设置在信息系统中,建立风险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和监控的机制。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月度报告》的编制范围为各经营单位。

第四章 《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的内容及编制办法 第十八条 《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主要包括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经营单位本年度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总结,对下一年度各类风险的评估情况,以及下一年度风险管理工作计划等内容。

第十九条 《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应说明本单位本年度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管理职能体系、内部控制体系、风险理财措施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建设以及风险文化培育情况。

第二十条 《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应对本单位的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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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进行客观的评价,包括当前的风险管理职能设置、风险管理流程运转、风险管理监控指标设置和监控情况、风险管理报告及风险管理工具方法的运用等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应对下一年度本单位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并区分管理的优先级,明确各类风险的应对策略,并说明本单位下一年的风险管理工作总体计划。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经营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的有关通知,每年12月按照要求完成本单位《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经本单位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报送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经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整理、分析、集中后形成《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报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及抄送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编制范围: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审计部等除外)和各经营单位。

第五章 《专项风险管理报告》的内容及编制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在《风险管理月度报告》报告期及报告内容之外的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事项以及重大风险事件,各经营单位需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并形成《专项风险管理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经营单位编制的《专项风险管理报告》主送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的同时,应抄送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和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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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各经营单位应对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事项、重大风险事件等进行持续跟踪和监控,一旦出现异常或新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并通报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经营单位不得编制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事实的风险管理报告,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风险管理报告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将对各单位风险管理报告编制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并进行总结通报。各单位应根据风险管理报告编制质量的情况,对本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工作业绩的指标进行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经营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风险管理报告办法及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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