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风险管理报告暂行办法(最终稿)(2)

2019-01-12 17:22

第二十六条 各经营单位应对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事项、重大风险事件等进行持续跟踪和监控,一旦出现异常或新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并通报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经营单位不得编制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事实的风险管理报告,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风险管理报告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将对各单位风险管理报告编制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并进行总结通报。各单位应根据风险管理报告编制质量的情况,对本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工作业绩的指标进行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经营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风险管理报告办法及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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