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内容
9.1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商务文件,包括: a. 投标书 b. 授权书 c. 投标保证金 d. 资格审查资料
e.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9.4 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和复制。
10.投标报价
10.1 投标报价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工作所需的费用。
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公布的监理服务费在投标书中填报。 10.3 投标人未按给定的监理服务费填报的,作废标处理。
10.4 当合同实施期间条件发生变化时,监理服务费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调整。 10.5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和中标后结算一律采用人民币。
10.6 招标人设定投标控制价上、下限或标底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上、下限或标底上浮范围的,否则作废标处理。
11.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1]。 若采用银行汇票、电汇,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到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11.2 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1.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提交了履约担保并签订了监理合同协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1.4 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日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投标人须知12条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11.5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宜超过五万元人民币。招标人可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标人信用评价状况适当增加投标保证金额度。投标人拟投多个合同段的,应对所投合同段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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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弄虚作假等行为。
12.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招标人可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根据需要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同意此要求的,投标文件有效期相应延长,但投标人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也可以拒绝此要求,招标人不得因此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但其投标文件超过原有效期后将自动失效。
[1]
13.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
13.1 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制件。投标文件应在其封面及外包装上清楚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3.2 投标文件正本应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内任何有文字页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如果投标文件由授权代理人签署,其代理人的授权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并由授权人和被授权人亲笔签名,禁止使用印章或签名章,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书。
13.3 投标文件的任何一处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均应由前款规定的投标文件签署人在修改处签署姓名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3.4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从目录开始逐页标注连续页码。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 投标文件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成为一份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装必须使用内、外两层封套,内、外封套应分别加贴密封条并盖密封章。
14.3 投标文件外层信封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书写,除此之外不得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 [1]投标文件有效期一般为60~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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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记。
14.4 内层信封上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书写,以便因投标文件迟到或其他原因造成招标人不能接受该投标文件时得以原封退回。
14.6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签收。
14.7 如果因投标人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迟到或遗失,过早启封或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
15.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1 投标人必须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并由招标人签收。 15.2 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第7条、第8条发出补遗书后,如果决定推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延期通知送达所有投标人。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1]
[2]
16.迟到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并将该投标文件按照其内层信封上写明的地址退回或由投标人自行带回。
1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1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修改或撤回的正式申请函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签收。
17.2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同样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的要求进行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五、开标与评标
18.开标
18.1 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或其授权代理人持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准时出席并在签到簿上签名。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出席开标仪式,视其默认开标记录。 [1]自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本条中递交投标文件的地址与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递交地址应一致;若此地址与招标人地址不相同时,应注意避免投标文件送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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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应介绍投标文件的递交情况,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18.3 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对投标书的签署等进行核查。
18.5 开标时,招标人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所投监理合同段、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价。 18.6 如果招标人宣读的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督或公证机构当场核查确认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结果,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须在开标记录上(格式见附件7)上签字。
18.7 招标人应做好开标记录(格式见附件7)并经招标人代表、投标人、监督人、记录人签字后存档备案。
18.8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a.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b. 投标文件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4条规定密封和标记的。
18.9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a. 投标书中所述标段号与外包封的标段号不一致; b. 正、副本份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 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d. 投标书未填写投标报价。
19.保密
19.1 开标后直到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为止,凡与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等有关的工作都应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
19.2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密时间内,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针对对方的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0.评标
20.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0.2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六、合同的授予
21.定标方式
21.1 除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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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中标人未能遵守投标人须知第23.1款或第24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所有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21.3 招标人应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22.中标通知书
22.1 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文件已被接受。中标通知书将写明招标人支付给中标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监理服务所需的监理服务费用。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
22.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 招标人即使已经向中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经查实投标人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中标等行为; (2)经查实投标人有转借资质行为或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
23.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2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按照招标人和中标人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签署监理合同协议书。
23.2 监理合同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双方均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3.3 双方签署监理合同协议书后,招标人应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投标人。
24.履约担保
24.1 在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前,中标人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1]。
24.2 履约担保可采用本招标文件第十二篇规定的银行履约保函格式,或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形式。 24.3 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4.4 履约担保的返还按第三篇合同通用条款第4.5.3项的规定执行。
[1]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履约担保金额不应超过合同金额的5%。招标人可根据投标人信用评价状况适当增减履约担保额度。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后,一般不应再要求其提供质量保证金等其他方面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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