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规〔2017〕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实(3)

2019-01-12 18:48

和土地储备工作。负责在土地出让相关文件中注明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并明确由受让人遵照执行。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市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水质及周边环境的监测、治理、评估和相关建设项目的环评等工作,建立项目环境保护的相关预警工作制度。

市工信委:参与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政策制定,指导、协助建筑产业园区、建筑产业现代化设备制造业基地建设工作,研究策划产业链发展。国土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的土地前期出让征询时,向国土管理部门反馈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意见。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市质监局:对建筑产业化部品、构件生产环节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生产质量监督检测办法,规范生产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市住房局:国土管理部门征求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招拍挂前期出让意见时,向国土管理部门反馈是否建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市城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制综合管廊在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的应用和推广工作。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市重点办:负责协调、督查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协调、指导城建项目业主对政府投资项目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工作,加强督查。

各县(区)政府:按照辖区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园内的市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审批管理、征地拆迁等工作;负责对本辖区群众进行宣传、动员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协调、督促县(区)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开展项目相关建设工作。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将县(区)设置的开发园区(工业园区)作为试点区域,研究制定推广装配式建筑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五象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广西—东盟开发区管委会:充分发挥开发区先试先行的示范带动作用,研究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的发展。

各城建项目业主:积极支持配合开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工作,研究选定示范项目开展试点建设,加强监管。 其它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成立南宁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由市城乡建委牵头,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信委、国土局、规划局、住房局、城管局等部门和相关科研院所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定期召开评审会议,研究确定试点示范项目,对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技术方案、技术经济性能等事项,以及对试点示范项目是否可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支持政策进行审核、认定。

(四)建立协调推进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工作的协调和会议组织工作,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及时总结推进工作,布置工作任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沟通工作。 (五)实施目标管理。制定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项目实施考核办法,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统计报表制度和重大事项协调制度。实行建筑产业现代化目标考核责任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进的建设目标任务进行量化分解并组织考核。

(六)加强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的应用。建立符合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要求的BIM技术应用体系,建立标准构件模型库,提高装配式建筑生产效率和市场推广率;运用BIM技术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围绕预制构件和建筑部品的生产、运输、安装、验收、维修和维护等环节,实现数据互通共享和建筑全生命期管理,为各部门业务协同提供长效机制。

(七)加强宣传引导。建立政府、媒体、企业相结合的宣传机制,提高公众对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认识,提升建筑产业现代化的社会认知度。广泛宣传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良性互动和全社会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氛围。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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