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为新要约)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7)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广告、
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8)承诺的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既接受要约) 9) 承诺的特征:
a)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b)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c) 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 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的条款: (参见合同法第十二条)
4、 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关系生效) 1)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时人签字或者盖章时 生效
3)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
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
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五、合同的效力
1、 合同的生效的条件(合同内容发生效力的条件)
1)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4)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 有效合同——依法订立的合同,有效应具备的要件为: 1)主体合格 2)内容合法 3)代理有效
4)程序和形式合法
3、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可撤销合同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订立的合同 5、 效力待定合同
1)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2)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3)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6、 无效合同的确认及其法律后果:
1) 无效合同的最终确认权归法院或仲裁机构 2) 合同确认为无效,则无效合同自始自终无效 3)法律后果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7、 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应按有效对待,一旦被撤销则等同于无效合同,撤
销权人应在自知道或理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利益受损害的
一方为拥有撤销权。未经当事人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不能主动撤销合同。 8、无效免责条款
提供格式化条款的一方如果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 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六、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全面履行原则 2) 诚实信用原则 3) 守法原则 2、 抗辩权
1)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2) 同时履行抗辩权 3) 后履行抗辩权 3、 代位权
4、 撤销权(注意与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的区别)
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 合同变更的概念——指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或改变,而主体关系不变。
2、 合同变更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的要遵照其规定。
3、 合同转让——指合同主体关系的改变(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改变)
八、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 合同终止的七种情形:
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合同解除; 3) 债务相互抵消;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 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解除合同)
1) 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约定解除 (根据事先订立的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满足时
拥有解除权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3) 法定解除 (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单方解除合同) 3、 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